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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本机关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要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二、主动公开
本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在政府信息形成以后,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环境保护规划;
3、环境质量状况;
4、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5、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6、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7、各主要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9、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10、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11、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12、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13、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14、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
15、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http://sthjt.hunan.gov.cn)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在公开目录中,按主题进行分类,实行动态管理。信息在不同分类中,一般按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具体信息可登陆网站,通过三种方式获取:在网站首页“检索”栏中输入关键词搜索信息;从“政务公开”栏目或网站首页进入信息公开目录浏览查阅信息;从信息公开目录中按照标题、索引号及输入关键词作为检索条件检索信息。
本机关还将不定期采用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
受理时间: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31-82213929
联系邮箱:hnshbtbgs@163.com
通讯地址: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湖南省政务服务中心
邮编:410004
(二)申请方式
申请公开信息需要填写《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同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个人需签名并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加盖公章并同时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需同时提供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材料)。申请表可在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政务服务窗口领取,也可在湖南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下载。
1.网上申请。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后,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申请表》及身份证明材料至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政务服务窗口电子邮箱(hnshbtbgs@163.com),或者直接通过湖南一件事一次办(http://zwfw-new.hunan.gov.cn/hnzwfw/1/)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表》及身份证明材料寄至长沙市万家丽中路三段118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邮编410014。
3.现场申请。申请人在省生态环境厅政务服务窗口现场提交申请,须同时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所需信息尽可能提供完整、准确的名称、文号或进行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如申请人所查信息涉及到的村落的名称等)。
(三)申请处理
1.审查。收到申请后,将依据《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缺少申请要件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按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本机关予以登记。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申请接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如申请理由不合理,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将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四)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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