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492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430S00/2026-042163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6-07-31 09:54
- 名称: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492号建议的答复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对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492号建议的答复
刘良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重污染天气有关涉企措施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空气环境质量基本情况
“十四五”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级各部门强力推进大气污染治理,科学应对重污染天气过程,推动全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但形势依然严峻。一是全省空气质量排名靠后。2025年,全省PM2.5浓度为34.4微克/立方米,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8微克/立方米)6.8微克,较2020年下降0.6%,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任务十分艰巨。二是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靠后。2025年,岳阳市、常德市、衡阳市的PM2.5浓度分别为34.9、37.5、35.4微克/立方米,均未完成省级下达的考核目标,在全国338个城市中排名分别为第245位、第278位、第252位,处于全国下游水平。
二、我省重污染天气预警有关情况
为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我省严格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应急预案,规范预警启动流程、细化管控措施,主要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依法依规制定应急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2023年12月,省人民政府制定印发了《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了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区域联动等有关要求。一是明确预警启动条件。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按照国家明确的统一标准,在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明确了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分级启动条件。二是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预警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提前采取应急管控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避免空气质量进一步恶化至重污染水平。因此,无论是国家还是省级应急预案,均以“预测”而非“监测”作为预警启动的核心依据,这是重污染天气应对的通行做法。若以实际监测到AQI>150作为启动条件,将错失预防管控的最佳时机。三是科学开展监测预警。按照《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联合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报,全省重污染天气的监测与预报由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14个驻市州监测中心与省气象台联合会商后发布,预警发布全程基于科学预报数据,确保预警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二)科学实施分类应急管控。按照《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各地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实施分级分类响应、差异化管控,没有对企业采取无差别“一刀切”停产政策。一是分级应急。省、市、县人民政府均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了重污染预警分级标准、发布预警时限和程序,避免不分污染级别采取无差别的停限产措施。二是分行业应急。根据生态环境部有关要求,我省优先管控污染排放较大的 39 个行业和 7406 家企业(占全省涉气企业 26%)。三是分类采取应急措施。启动应急时,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停工、停产措施,其中,不涉气工序和不可中断行业不要求停产限产;环保绩效级别达到 A 级和引领性的企业不强制停产限产。
(三)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的总量控制。近年来,生态环境部相继印发了《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编制技术指南》(环办大气函〔2025〕314号)等系列文件,构建了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制度体系,总体以“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为基本原则,少数如石化、焦化等不可中断行业采取降低生产负荷方式减排,大部分为可中断行业,只能采取生产线停限产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且《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编制技术指南》明确,固定源应急减排措施实施“一基双减”,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秋冬季正常生产日总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限产核算基数,并据此制定主体应急减排措施。考虑到部分企业生产负荷波动幅度大,上述限产基数不能体现企业预警前的正常生产状况,针对重点排污单位,增加以预警发布前10个正常生产日日均产量为基数制定停限产措施作为附加应急减排措施,同时,实施产量和污染物排放量“双减”。在满足生态环境部“一基双减”等相关应急减排要求的基础上,我厅支持企业自行制定重污染应急减排“一企一策”实施方案,优先保障高效益、低排放装置运行。
(四)关于输入性污染管控。我省位于秋冬季两条污染传输通道的末端,秋冬季上风向污染物输入后难以快速扩散,叠加本地污染排放,易在省内形成滞留、积聚效应,往往演变为重污染天气过程,您反映的问题客观存在。为了妥善应对长时间大范围重污染过程,在生态环境部指导下,传输通道相关省份采取措施,积极应对。一是区域联防联控。生态环境部每年秋冬季都组织相关省份开展区域联防联控,并及时调度、评估各省应对情况。实践表明,上下游、左右岸城市同步响应,从区域总排放量上实现实质性削减,能够打破“污染累积—传输—再累积”的恶性循环,争取空气质量改善的主动权。二是压降本地排放。发生输入性污染过程时,本地污染排放会与输入性污染叠加,进一步加剧区域污染程度。即便输入性污染占比较高,本地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排放仍会叠加在背景浓度之上,形成“内外夹击”效应,导致污染物峰值浓度升高、重污染持续时间延长。因此,我省严格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有关要求,督促相关城市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有关要求,切实压减本地排放,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合力。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针对您提出的“不能过度预警、不能搞一刀切”“推行基于总量管控的柔性限产”等建议,我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下一步,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和优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
(一)提升监测预警预报水平。我厅将持续补齐监测网络短板,提升空气质量监测预警预报水平,指导各地科学精准开展空气质量监测预报,原则上提前 24 小时发布预警信息,为相关企业留出合理安排生产计划的时间窗口。同时,充分利用重污染天气“一键抵达”平台系统,对于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督促各市州在预警发布后第一时间以短信等方式通知企业,明确不同预警等级下的管控要求,最大限度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二)积极推动企业环保绩效升级。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 年修订版)》要求,我省建立了全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体系,依据企业污染治理水平、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等,将涉气工业企业划分为 A 级、B 级、C 级、D 级及引领性等类别,实施差异化管控。其中,A、B 级及引领性等环保绩效先进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或降低应急减排停限产比例,并减少监督检查频次。我厅将鼓励企业通过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治理升级等措施提高环保绩效等级,获得长期减排效益,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
(三)强化非现场监管能力。持续强化科技赋能,积极推进非现场、无感式执法技术应用,充分利用污染源在线监控、用电监控等信息化智能化平台,实现对企业排放情况的实时监测和风险预警,对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排放量超许可等潜在风险,推动实施点对点提前预警,变“事后惩罚”为“事前提醒”,提高监管服务水平,严防执法“一刀切”。
打好蓝天保卫战是每一位公民和企业的共同责任与义务,我省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离不开广大工业企业的理解、支持与配合。下一步,我厅将以您的建议为契机,持续优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不断提升科学、精准、依法治污水平,推进全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