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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5-05-06 09:05   【字体:    

湘环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株洲南方摩托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启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689542431Q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建雅路58号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移送线索,我厅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自2024年3月至11月,在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建雅路58号厂房内生产NF150T-3A型摩托车,并销售至北京、江西、江苏、海南、云南等地,截至2024年12月23日共生产115台,销售110台,库存5台。2024年12月23日,我厅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并委托湖南机动车检测技术公司对库存的5台NF150T-3A型两轮摩托车进行抽样,开展环保一致性核查。2025年1月8日,湖南机动车检测技术公司、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分别出具《株洲南方摩托车有限公司NF150T-3A型摩托车环保一致性核查报告》,均指出抽样送检车辆上环保关键信息(喷油器、氧传感器、燃油蒸发装置等)与该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机动车环保网公众查询平台显示的信息不一致,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生产机动车车型的污染控制技术信息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株洲南方摩托车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于2024年12月23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授权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等原件和复印件证明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人身份的合法性。

2.我厅于2024年12月20日进行现场检查的照片,12月23日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样取证的照片、抽样取证记录证明我厅开展现场执法调查取证的合法性、规范性。

3.湖南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1月8日出具的《株洲南方摩托车有限公司NF150T-3A型摩托车环保一致性现场核查结果》、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2025年1月8日出具的《株洲南方摩托车有限公司NF150T-3A型摩托车环保一致性核查结果》我厅于2024年12月23日和12月24日、2025年1月15日对株洲南方摩托车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的笔录证明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机动车车型的污染控制技术信息。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20254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表13通用裁量表,应当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壹仟元整(小写:221000元)。(计算方式见附件)

2024年12月23日,我厅对抽样进行环保一致性核查的NF150T-3A型两轮摩托车同步送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进行尾气检测,检测结果未超标。2025年2月27日,我厅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001号)。2025年2月28日,你单位向我厅提交《整改承诺书》,提出6项整改内容,承诺于3月26日前完成。2025年3月14日,你单位向我厅提交整改相关证明材料,一是对库存的5台NF150T-3A摩托车(含我厅抽检的3台)相关零部件进行更换,并提交湖南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核查报告,报告结论为以上5台NF150T-3A摩托车的环保关键信息与《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公开的环保关键信息一致;二是制定《环保信息公开及审核制度》;三是组织员工开展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技术规范培训;四是在生产过程中要求填报《摩托车产品一致性检查表》《检验原始记录》,督促员工落实检验要求;五是对公司技术质量部、生产部负责人和检验员实施经济处罚;六是向零部件供货厂家发出《技术质量业务联络单》,告知对方如未按要求打刻信息将拒绝收货。2025年42日,你单位主动进行公开道歉,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株洲南方摩托有限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一定程度消除造成的不良影响。

我厅核查后认为你单位整改到位,减轻了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二款“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范围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审议后,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我厅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基础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即22.1-(50×20%)=12.1万元

综上所述,我厅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元整(小写:121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将罚款缴至通知单指定的银行和账户,并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4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3366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