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衡阳县金兰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复
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注册地址:衡阳县建设大厦滨江西路8号;法人代表人:邹立新)报送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衡阳县金兰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本厅已依法于2024年4月16日受理,于4月24日起开展技术评估,并完成受理公示和拟审批公示。经征求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阳县分局等单位意见,委托湖南省生态环境事务中心对《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并对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22号令)及《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批复如下:
一、基于衡阳县金兰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属于减排项目,综合考虑你单位污水处理厂原环评批复、验收意见,同意对衡阳县金兰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同意衡阳县金兰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的尾水通过该入河排污口排入蒸水。该入河排污口位于衡阳县金兰镇高田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12°5′30.4324″,北纬27°8′29.5898″,所属水功能区为蒸水邵东-衡阳县保留区内,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入河方式为通过专用管道(30m铸铁管,管径150mm)排入蒸水右岸。
二、该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出水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2006年修改单中一级B标准,本次排污口废水排放限制总量为1000m3/d。
三、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环评报告及批复、竣工环保验收、本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应急措施及生态影响减缓措施,加强污水处理厂的管理运行,防止污染事故发生,确保污水处理厂长期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确保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中一级B标准。
四、你单位要规范化建设入河排污口,按规范要求落实排污口标志牌等相关设施,并落实相关监测要求,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五、衡阳县金兰镇污水处理厂应严格落实省厅组织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评审会议提出的要求,确保排污口下游水质及水生态安全,确保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安全。
六、你单位应及时按设置审批批复及《论证报告》要求落实相关措施,完善设置管理手续。该入河排污口设置经批准后,如果入河排污口位置、处理排放规模、采用的污水处理工艺等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七、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具体负责该排污口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并将排污口设置批复及《论证报告》要求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等相关文件送至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
九、国家、省级层面有新的规定文件出台,按新的规定及要求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批复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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