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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沅陵县城北污水处理厂生活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复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0-06-08 11:20   【字体:    

沅陵县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及《沅陵县城北污水处理厂(2万吨/日)生活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收悉。我厅组织专家对《论证报告》进行了技术评审,并对其他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征求怀化市生态环境局及沅陵分局等部门意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22号令)、《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8〕44号)等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基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属于减排措施,所属入河排污口为已建,同时综合考虑你单位建设项目环评验收结果,原则同意对沅陵县城北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补充办理设置审批手续。该入河排污口于2010年建成投产,地理坐标为东经110°24´30.23“,北纬28°28´26.81“,所属省级水功能区为沅江沅陵工业、农业用水区。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入河方式为管道排放。

   二、你单位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不得超过20000立方米/天,污水排放标准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标准B标准。

   三、你单位应严格执行入河排污口相关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标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并加快提高排放标准,积极采取减排措施。强化事故环境风险管理,制定完善并落实事故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及事故处理过程中的伴生、次生污染。配合当地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严格落实相关河道和区域的有关水资源水环境保护措施,确保退水区、五强溪国家湿地公园等环境敏感区的水生态水环境安全。

   四、你单位应按照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在入河排污口处设立标志牌,在该排污口入河前设置便于监测监管的明渠段或采样井,按规定对退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

   五、你单位应及时按设置审批批复要求落实相关措施,完善设置管理手续。

   六、入河排污口设施建设涉及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应按照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七、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服从具有管理权限部门依法作出的入河排污限制决定。

   八、该入河排污口发生改建(扩建)等情况时,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九、怀化市生态环境局具体负责本排污口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并将排污口设置审批批复要求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批准后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等相关文件送至怀化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

   十、国家、省级层面有新的规定文件出台,按新的规定及要求执行。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6月8日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沅陵县城北污水处理厂生活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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