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审核流程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11-05-30 00:00 【字体:大 中 小】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 二、责任人 污染防治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负责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三、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4、湖南省主要水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2005年); 5、其他相关法规政策。 四、适应范围 由于饮用水源地发生变化,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并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省人民政府批转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 五、审核材料 1、省人民政府批转的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申请书; 2、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技术报告; 3、涉及调整内容的其他技术报告。 六、工作流程 1、接受省政府批转的市州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申请; 2、审查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申请书及技术报告; 3、视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4、与所在辖区环保局及监测站共同商议保护区调整事宜并提出初审意见; 5、分管厅领导审批; 6、出具调整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七、审核时间 省环保厅在收到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依据审核结果,向省政府出具调整意见。如技术报告存在问题或保护区调整存在制约因素,在工作日内,书面向省人民政府作出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