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源保护区功能区划的请示》的答复函
关于对《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湘江长沙段
饮用水源保护区功能区划的请示》的答复函
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源保护区功能区划的请示》收悉。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函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主要地表水系水环境功能区划》(DB43/023-2005)规定,长沙市二水厂(新址)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傅家洲尾,长16.7千米的河段划定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在此保护区内有长沙市的5个自来水厂的取水口,同时该江段两岸也是长沙市的主城区,现有和将要建设的过江通道主要集中在该江段,饮用水源保护与城市建设的矛盾比较突出。按长沙市的城市交通规划,拟建设的湘府路湘江大桥位于二水厂(新址)取水口下游1300米,八水厂取水口上游2200米处,属于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大桥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建设管理规定存在矛盾。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在保障饮用水源安全的前提下,同时考虑长沙水电枢建设诸多因素影响,同意对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源保护区作如下调整:
1、二水厂(新址)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5
按照从严保护饮用水源和不降低现有保护标准的原则,上述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均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II类标准。原有的橘子洲头以西湘江小河水域二级保护区仍执行Ⅲ类标准。
2、长沙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在新划定的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建设过江通道以外,不得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无关的任何设施,已有的要逐步拆除,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3、过江通道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逐项落实到位,在建设和运行期,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