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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统计数据直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14-01-08 15:58   【字体: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强化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提升环境统计服务支撑能力,环境保护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统计数据直报(以下简称“国控源直报”)试运行工作。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统计数据直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91号)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国控源直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报送范围

在国控源直报系统试运行期间,报送对象主要包括列入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年度“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的废水、废气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国家重点监控污水处理厂。

(二)报送内容

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其中,废水方面主要包括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废气方面主要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污水处理厂主要包括处理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等。

二、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3年10月)

1、组织开展直报业务培训,包括对环保部门环境统计工作人员和直报企业有关统计人员的培训,培训重点为国控源直报工作要求和数据填报方法。

2、建立环保部门国控源直报工作联络人和全省直报企业联系人名录。

3、做好技术支持服务,保障环保专网畅通运行。

(二)试运行阶段(2013年11月1日起)

1、2013年国控源直报:11月5日前直报企业通过互联网登录国控源直报系统上报第三季度数据。各级环保部门同步进行审核,并督促上报单位及时核准。市级环保部门应在11月10日前完成数据审核并上报至省级环保部门;省级环保部门应在11月15日前完成数据审核并报送至环境保护部。

2、2014年国控源直报:从2014年1月起,每季度第1个月的7日前,直报对象完成上季度数据填报;12日前市级环保部门完成本市直报数据审核和报送;17日前省级环保部门完成本省直报数据审核和工作总结报送。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上报、审核期限顺延。

为保持工作连续性,每年1月,各地仍按上一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报送上一年第四季度数据;从每年4月起,各地按照当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报送当年第一季度数据。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确保人员经费

各市州环保部门要按照2013年环境统计工作部署和国控源直报工作的整体要求,及时布置开展国控源直报工作。要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专门人员和经费,明确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要建立总量部门牵头组织,污防、监测、监察、环评、信息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数据质量

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数据录入质量把关和数据审核等工作,指导企业做好数据填报工作,开展数据质量现场抽查核查,省厅每年现场抽查率不得低于10%,市级环保部门每年现场抽查率不得低于30%;区县级环保部门要协助市级环保部门落实对当地直报单位数据质量监督等相关工作;直报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工作台账,如实按时填报数据。

(三)做好技术保障,确保按时上报

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直报工作技术保障体系,确定直报工作的技术支持部门(单位),安排专人值守,及时响应解决直报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加强对直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跟踪服务,确保国控源直报工作顺利开展。各市州环保局于2013年10月25日前将本单位直报工作人员联络表(见附件1)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hnhjtj@163.com

省厅由污染物总量控制处牵头,按照全省国控源直报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2)组织开展全省国控源直报工作,对各地直报工作进行动态指导,定期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调度与督查巡查,对国控源直报工作以及数据质量情况予以通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直报数据汇总审核上报、业务技术指导、编制全省数据报告等工作;省信息中心负责环保专网运行保障和安全认证等工作。

附件:1、直报工作联络表直报工作联络表.doc

2、全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统计数据直报工作方案湖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直报工作方案.doc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0月11日

关于开展全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统计数据直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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