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十二五”及2011年度环境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厅机关相关处(室、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适应“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及各项环境管理工作深化发展的需要,根据环保部对“十二五”环境统计制度改革要求,按照环保部确定的 “十二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为做好我省“十二五”及2011年度环境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研究“十二五”环境统计制度
“十二五”环境统计制度与“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相比,在调查范围、指标体系、报表形式、技术规定等方面都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主要变化内容有:
1、 扩展了调查范围
新增了农业污染源调查内容,细化了机动车污染调查统计,新增了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调查内容。
2、调整了指标体系及报表
除继续保留火电行业报表外,新增了水泥、钢铁、造纸等重污染行业报表。
(1)根据“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新增了氮氧化物及废气中重金属产排情况、污染物产生量、生活源总磷、总氮等相关指标,加强了工业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台账指标和污染治理指标设置,细化了危险废物统计指标。
(2)删除了一些交叉重复和难于界定的指标。
(3)将原有环境统计专业报表整合简化为环境管理内容,纳入环境统计报表制度,不再区分环境统计综合年报和专业年报。
(4)定期报表中除继续保留国家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外,增加了对污水处理厂的季度调查统计。
3、其他主要变化
(1)工业源重点调查对象的筛选和调查原则有所变化。工业源重点调查对象筛选的总体样本库由原来的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库调整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且筛选和调整原则较“十一五”有所变化。
(2)生活源调查技术路线发生变化。生活源调查由原县级行政区环保部门调整为市级行政区环保部门统一核算,并将污染物排放量分解至各辖区县,各辖区县据此填报相关报表。
(3)完善了部分产排污系数。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基础上,调整了工业源、农业源、城镇生活源、机动车、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产排污系数。
(4)进一步修订了指标解释。
二、落实报表制度,按期完成上报任务
1、明确报告期及报送时间,按时报送
年报报表的报告期为当年的1月至12月。报送时间为次年的3月1日前。
定期报表的报告期为季报,即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4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9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 报送的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8日内。
2、明确报送内容及方式,完整正确上报
(1)年报资料报送内容及方式
①年报电子版数据库。
②年报综表打印表、数据逻辑校验打印表、年报编制说明(含数据审核结果及逐条问题的说明)等文本材料盖章签字后在参加省级数据会审时上报纸制版及电子版。
③2011年度另需报送:I)对“十二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意见和建议;II)对“十二五”环境统计业务系统使用问题总结及建议纸制版及电子版。
以上电子版资料以市(州)为单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hnhjtj@163.com。
(2)定期报表资料的全部数据库资料以市(州)为单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xujing1012@163.com,打印表、工作总结等文本材料用邮寄的方式报送至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污染源室。
三、 明确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确保数据质量
1、认清形势,高度重视,提高数据质量。各地要充分认识环境统计数据的重要性,采取措施对数据采集、录入、汇总、审核、分析全过程进行质量管理,加强现场核查和部门联合会审,层层把关,实行数据质量考核机制,努力提高数据质量。
2、加强协调,实现联动,确保数据对接。(1)纳入环境统计调查范围的企业名单要与辖区真实情况相吻合,环境统计主管科室要与污管、监察、开发、监测等业务部门组织开展联合会审,要确保符合筛选条件的企业被纳入环境统计名单中,纳入调查范围的企业信息真实有效。同时各业务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统计制度相关要求认真组织环境管理内容的填报与审核。(2)环境统计数据要与总量减排核查核算结果衔接。全口径核查核算的工业行业(指火电、水泥、钢铁、造纸、纺织印染等)、农业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指污水处理厂)、生活源填报的数据要与年底减排核查核算结果完全一致。(3)要与统计、农业、公安交警部门衔接,及时获取综合年报填报所需基础数据。
(4)要与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结果相衔接,确保环境统计数据的连贯性。
四、认真做好2011年度环境统计年报工作
2011年环境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关系到“十二五”各项管理工作基础的确定,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监督,落实环境统计审核制度和管理责任,提高环境统计数据质量,使之真实准确反映污染物排放和各项环境管理工作情况,真正发挥环境统计数据为环境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宏观决策提供服务和支撑的作用。
我省具体工作进度安排如下:
1、组织筹备阶段(2011年12月)
各地落实人员机构,省厅面向市级、县区级开展“十二五”环境统计制度及软件培训。
2、调查阶段(2012年1月—2月)
各市州根据工业源重点调查筛选原则在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企业名单基础上确定重点调查最终名单和非重点比例。各市州统一印制下发本辖区统计报表。各地组织开展入户调查、数据录入、汇总分析、现场核查及数据质量审核。3月1日前将数据库及其他文字材料上报省厅。
3、审核上报阶段(2012年3月)
省厅组织专家进行数据会审及核查;各地进行数据整改;3月31日前省厅向环保部报送全省数据库及其它文字材料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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