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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经营许可豁免管理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索引号:430S00/2025-181835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5-03-18 16:39
  • 名称: 《湖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经营许可豁免管理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等文件精神,2022年2月,我厅印发了《湖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经营许可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方案已过有效期。为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制度效能,强化制度长期性,确保制度有效性,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经营许可豁免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方案》总体要求

以提高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推进省内及已建立联防联控机制的省域间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经营许可豁免管理,提升我省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

、《方案》主要内容

主要在四个方面作了修改

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试点方案》限定省内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考虑到兄弟省已跨省域开展,我省企业也有需求,《实施方案》提出“已建立联防联控机制的省域间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

二是优化了适用情形。《试点方案》限定一家单位产生的特定一种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至一家利用单位”。在不突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规定的情况下,征询生态环境部固体司、部固管中心意见,借鉴浙江、江苏等省做法,《实施方案》提出“1家单位产生的1种危险废物作为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定向利用至1家或多家同类型利用单位”1家产生单位的多种危险废物定向利用至1家利用单位”。

三是严格了相关规定。针对我省水泥窑协同处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现状,《实施方案》明确危险废物进入水泥窑等工业窑炉协同处理的不适用“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同时,为进一步确保环境风险可控,规定医疗废物、废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危险特性不明的危险废物不适用于“点对点”定向利用。

四是下放了管理权限。衔接省厅《关于明确危险废物豁免账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属于同一市州的,《实施方案》将申请审批及豁免账号发放等权限下放至市州生态环境局,明确审批程序及办结工作时限等。

三、《方案》保障措施

(一)压实主体责任。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应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立组织构架清晰、责任体系完备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体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监督管理。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内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加强日常监管,将其纳入到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名单。对利用过程涉及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生态环境部门。省生态环境部门将视违法违规情况作出是否取消豁免管理资格的决定。危险废物跨省“点对点”定向利用省域间应加强信息沟通与共享,定期通报相关“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工作实施情况;持续联合开展跨省市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会商调整危险废物跨省“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类别等。

(三)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对辖区内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污染物排放信息、执法检查结果等信息予以公开;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予以通报;鼓励公众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府网站、信函、电子邮件、微信平台等途径,对非法收集利用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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