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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经营许可豁免管理实施方案》

  • 索引号:430S00/2025-181833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5-03-18 16:27
  • 名称: 《湖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经营许可豁免管理实施方案》

湖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经营许可豁免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和《湖南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湘环发〔2022〕11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经营许可豁免管理,提升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率,在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提高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推进省内及已建立联防联控机制的省域间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经营许可豁免管理,提升我省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

二、适用范围

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要求,对未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或在利用过程不满足《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按要求实行“点对点”定向利用经营许可豁免管理。即:省内及已建立联防联控机制省域间,一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另一家危险废物利用单位(以下简称“利用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单位豁免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开展“无废集团”、“无废园区”等无废细胞的按照湖南省“无废城市”建设相关文件要求实施。

医疗废物、废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特性不明的危险废物以及危险废物进入水泥窑等工业窑炉协同处理的不适用于“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

豁免条件

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制度的有关规定,近三年未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检查、督察等发现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已整改销号,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达标且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为环保蓝牌单位以上企业。投产不足3年的,实际投产年度有关评估结果为准。

(二)产生单位危险废物单一稳定、具有一定规模且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险特性明确,与利用单位的利用技术、工艺、设施设备及规模相适应。

作为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的所生产的产品应与原工业原料生产的产品相同,且符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要求;作为环境治理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的,须达到或高于使用被替代原料的治理效果。利用过程不影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作为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的新建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落实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关于危险废物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内部会商机制相关要求,取得相应环评批复。已建设并取得相应环评批复的危险废物利用项目,需按本方案要求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技术论证。

四、实施程序

(一)首次申请

首次申请豁免管理有效期为1年。

1、危险废物省内“点对点”定向利用的

1)产生单位会同利用单位共同填报附件1“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申请表”,并按照申请表中资料清单内容向双方所在地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申请。

2)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属于同一市州的,其所在地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及现场审查,组织专家审查评估,作出是否同意其豁免管理的决定。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属于不同市州的,产生单位、利用单位所在地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生态环境厅审查;省生态环境厅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审查评估,作出是否同意其豁免管理的决定。对符合“点对点”定向利用要求的,向社会公示,对不符合“点对点”定向利用要求的,应告知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审查结果和理由。

2、危险废物跨省“点对点”定向利用的

1)产生单位会同利用单位共同填报附件1“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申请表”,并按照申请表中资料清单内容向产生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申请。

2)产生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审查评估,并商利用单位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其豁免管理的决定。对符合“点对点”定向利用要求的,向社会公示,对不符合“点对点”定向利用要求的,应告知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审查结果和理由。

(二)延续申请

有效期满继续开展豁免利用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作出其豁免管理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延续申请,延续利用豁免管理有效期一般为3年。延续申请资料包括附件1“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申请表”及首次豁免期间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情况(包括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利用情况,次生危险废物产生及转移情况,危险废物利用设施及环保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情况,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及外售情况)。延续申请需会商原利用单位所在地相关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三)变更申请

1、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方案内容变更(利用工艺/设施,地址,危险废物类别/数量、有害/有用组分发生变化)应按程序重新申请;

2、产生单位或利用单位营业执照(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相关信息变更的,提交相关资料直接报作出其豁免管理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作出其豁免管理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完成后,将相关变更信息向社会公示。

(四)豁免取消

1、利用单位自愿放弃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经营许可豁免管理的,须向作出其豁免管理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申请,作出其豁免管理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及其年度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情况取消危险废物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终止豁免利用活动,通报产生单位所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社会公示。

2、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在豁免管理申报、信息报送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在豁免利用期间未履行或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等引发环境污染事故、安全事故或定向利用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为不达标的,由作出豁免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取消危险废物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终止豁免利用活动,并向社会公示。

五、运行要求

(一)落实管理计划及台账制度。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要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管理台账,将相关凭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出入库记录)、检测报告、设施运行与维护记录、转移合同等文件档案纳入台账管理。每年1月31日前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情况报告。

(二)规范运输与管理。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应妥善包装、规范运输并使用电子标签,通过信息系统如实记录每批次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危险废物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运输须满足国家相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自建管道设施输送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的,需安装相应计量装置,并按相关要求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

(三)强化利用过程控制。利用单位应严格做好危险废物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入场检测分析,确保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符合替代原料质量标准控制或环境治理相关污染防治要求。同时,应做好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测因子和监测频次应符合排污许可规范要求。

六、保障措施

(一)压实主体责任。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应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立组织构架清晰、责任体系完备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体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监督管理。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内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加强日常监管,将其纳入到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名单。对利用过程涉及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将视违法违规情况作出是否取消豁免管理资格的决定。危险废物跨省“点对点”定向利用省域间应加强信息沟通与共享,定期通报相关“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工作实施情况;持续联合开展跨省市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会商调整危险废物跨省“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类别等。

(三)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对辖区内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污染物排放信息、执法检查结果等信息予以公开;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予以通报;鼓励公众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府网站、信函、电子邮件、微信平台等途径,对非法收集利用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申请表

      2、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技术论证报告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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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经营许可豁免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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