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无障碍浏览|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报指南

  • 索引号:430S00/2025-142665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5-06-25 08:30
  • 名称: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报指南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审批效率,落实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制度,指导和服务企业方便快捷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办理流程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包括核发、换证、变更、重新申请、临时生产证5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流程图见附件1)如下:

(一)形式审查与受理3个工作日内申请单位通过湖南政务服务网(http://zwfw-new.hunan.gov.cn)在线申请省生态环境厅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补齐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5个工作日内补正补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专家评审(20个工作日内):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专家评审。专家组一般由3-5名专家组成,专家应当按照省生态环境厅有关专家库管理办法选取使用。专家结合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经营场所、生产及污染防治设施等进行评审(专家评审要点见附件2,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如遇突发事故、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专家评审可采用视频连线、网上函询等线上线下方式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变更)事项免予专家评审环节。持证期间,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出台或修改,申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重新申请)事项免予专家评审环节

现场核查发现问题,能够立行立改的,省生态环境厅出具问题交办单5个工作日内指导申请单位完成整改;不能立行立改的或逾期无法完成整改的不予许可并告知申请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及其享有的权利。对存在涉嫌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不计入专家评审时限并将线索移交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在15日内书面报告初步处理情况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相关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如涉嫌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影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的不予许可。

(三)审批(20个工作日内)。省生态环境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拟通过的行政许可,在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拟不予通过的行政许可,不予许可,并告知申请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及其享有的权利。公示期间有异议,经核查属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依规处理;对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属实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出具批复文件和证书,申请单位取件人凭身份证、受理通知书和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到省政务服务大厅环保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选择邮寄送达。

(四)公告。省生态环境厅定期在省厅门户网站上公告(http://sthjt.hunan.gov.cn/sthjt/xxgk/xzgs/gfxm/list_xzgsx.html)全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持有情况。

四、资料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

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备案材料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批稿)及批复

5.营业执照

6.清洁生产审核合同

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材料

8.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据(有效期内)

9.3名技术人员资质(3名以上技术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及3年以上从事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相关工作的证明)

10.近4个季度环境监测报告(实际生产不足4个季度的,按实际生产情况提供环境监测报告)

1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12.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材料

13.经营期间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告(含危险废物转移和利用处置年度汇总表)

14.市场监管部门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其中,申请临时生产证需提供第1-9项材料;申请核发需提供第1-11项材料;换证需提供第1-5,7-13项材料;重新申请需提供第1-11项材料;变更需提供第1-54项仅需批复),14项材料

申请材料均需提供电子文件和纸质件,其中第3-14项的纸质申请材料可提供复印件,并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中写明“本次申请材料提供的所有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五、办理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天心区银杏路6号湖南省政务服务大厅一楼A02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咨询服务:0731-82213929

监督投诉:0731-82212345

六、常见问题

1.申请单位未完成现场建设,不具备生产能力。

2.申请单位申报书中危险废物申请类别、规模与环评批复不一致,存在超范围申报和任意调整规模情况;申报书中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利用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与现场实际情况不一致。

3.申请单位未提供3名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间社保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或经现场核查,存在挂靠、临时聘用等情况。

4.申请单位未提供防渗施工影像资料、监理报告等“三防”证明材料,未提供厂区平面布置图等资料。

5.申请单位建成的利用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与环评批复不一致,构成重大变动,需重新报批。完成竣工验收后,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拆除利用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6.申请单位未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或验收过程中未涵盖所有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利用处置设施、设备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7.申请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未明确各生产线所利用的危险废物的类别,验收监测时间、频次、验收工况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等有关规范不符。

8.申请单位危险废物利用后产品,未提交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等证明材料;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次生固废(次生危废)去向与按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不一致,或未经属性鉴定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售。

9.申请单位清洁生产审核内容未包含危险废物利用设施;在五年期换证时,未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10.申请单位存在涉嫌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未办结且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影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

附件: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流程图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专家评审要点表

附件1

附件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报指南

33738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