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25-183346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5-01-20 18:18
- 名称: 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湘环发〔2022〕62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印发实施以来,各市州积极推动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建设,全面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行为,有效打通了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运“最后一公里”,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为巩固提升试点工作成效,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6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要求与《试点方案》一致,试点时间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各市州要认真总结前期工作经验,严格按照报省厅备案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建设方案内容,加强审核把关,做好指导帮扶,继续推动试点工作。
二、继续加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建设力度,少数原有收集单位试点期间未纳入规划布局的,按照一个法人主体下,“1(1个收集试点)+N(多个延伸收集点)”模式整合优化提升,其中收集试点建设应符合《试点方案》要求,延伸收集点类别依法限定为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原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原则上平移整合至试点收集单位,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督促试点收集单位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强化信息系统升级,积极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技术手段加强危险废物信息化环境管理,严禁对危险废物开展预处理、混合贮存和丢弃、遗撒。危险废物转移应遵循就近原则,鼓励优先选取省内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减少大规模、长距离运输,降低环境风险。
四、明确试点收集单位收集范围为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吨以下的小微企业,同时兼顾社会源、机关事业单位和学校等,以及年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总量10吨以下的其他单位。对年产生总量或委外量大于10吨的工业源危险废物产废单位,其年总量大于10吨且20吨以下的劳保用品、废矿物油、废包装容器及沾染物、实验室废物、在线监测废液、废荧光灯管、废铅蓄电池等7种危险废物,可一并纳入收集范围。
五、明确试点收集单位应履行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应收尽收责任,不得违法违规对服务对象、危险废物种类进行选择性收集、不得对收集服务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以区域和整合为由进行收集和价格等垄断。鼓励试点收集单位为小微企业提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危险废物申报、危险废物标签二维码生成、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等危险废物方面的延伸服务。
六、实行试点收集单位动态管理机制,除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外,还应执行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交通运输、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对不满足建设和运营管理要求的,非法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引发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安全事故的,中止其试点收集,依法依规予以调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七、各市州要强化对试点收集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将收集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加强监管,并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同时,及时评估总结试点工作成效,于2025年12月15日前将试点工作总结报送省厅。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