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环境监察专项稽查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029/2012-53000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2012-06-04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名称: 关于开展全省环境监察专项稽查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现场环境监察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行为,完善现场执法程序和制度,按照环保部统一部署,我厅决定连续三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环境监察专项稽查。现将《湖南省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全面部署稽查工作
各市州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认真落实《方案》要求,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稳步推进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
各市州环保部门要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专项稽查工作,并遴选环境监察、法制等业务骨干充实稽查队伍,逐步建立一支“政治坚定、清正廉洁、业务精通”的稽查队伍,使其与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二、切实加强稽查培训,不断提高稽查水平
各市州环保部门应围绕稽查定位、程序、内容、要求、典型案例等,采用集中授课、会议研讨、案卷讲评、现场教学和异地考察学习交流等多种方式进行全面培训,省厅将组织全省环境监察稽查专项培训,并下发相关规范性执法文书,切实提高稽查人员业务水平。
三、合理确定稽查重点,分步实施专项稽查
各市州环保部门根据辖区内环境监管实际情况,确定稽查对象,确保三年内省对所有市级环保部门,市对所有县级环保部门稽查一遍。同时,为确保专项稽查工作质量,应指导稽查对象先期开展自查工作。
专项稽查过程中,应将环境行政处罚力度小、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群众信访案件多的地区作为首批稽查对象进行重点稽查;将2011年以来辖区内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数为零的县级环保部门作为重点稽查对象,对其辖区内所有的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案卷逐一稽查。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专项稽查成效
各市州环保部门开展专项稽查时,应对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认真研究稽查制度、程序、文书等改进方案,不断完善稽查工作。
各市县环保部门要对被稽查中发现的问题,除按照《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要求进行整改落实外,还应针对被稽查过程中稽查单位指出的共性问题进行重点研究,逐步完善污染源现场监察和行政处罚调查取证工作制度。
各市州环保部门应对环境监察专项稽查组织、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主要成效及建章立制情况等进行认真总结,并按照《方案》要求,将相关材料按时报送我厅。我厅每年组织相关单位对专项稽查开展情况进行交叉抽查、综合评估,并将在全省环保系统内通报评估结果。
联系人:环境监察总队 欧中浩
法制宣教处 段晓丽
电话兼传真:(0731)-85698103/85698005
E-mail :yyoyzh@sina.com
附件:1、湖南省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方案 附件1:.doc
2、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附件2:.doc
3、环境监察稽查主要文书 附件3:.doc
4、附表 附件4:.xls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