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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关于开展2021年度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按照《湖南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湘环函〔2020〕189号)相关要求,为有序开展2021年度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方式
    本年度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由省生态环境厅统一组织,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牵头组织协调,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配合,省生态环境事务中心和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具体实施。省级参评企事业单位名单原则上以2020年度省级参评名单为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级参评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的发布。各市州级参评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由市州生态环境局依据《湖南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同步组织开展,结果由市州生态环境局自行发布。
    二、进度安排
    2022年2月下旬,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湖南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省级参评企事业单位名单进行核实,依照统计表格式(详见附件1),于3月1日前将名单异动情况(盖章纸质版和电子版)上报至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
    2022年3月上旬,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湖南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中的《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标准》,于3月15日前将省级参评企事业单位2021年度环保信用信息上传至湖南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2022年3月下旬,市(州)生态环境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参评企事业单位在湖南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填报、核实基本信息并签署上传2022年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2)。
    2022年4月,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拟定参评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等级,报厅务会审议初评结果。
    2022年5月,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在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上公示环保信用评价初评结果,征求企事业单位及公众意见。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会同市州生态环境局对公示期间收集的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对拟定等级进行复核后统一发布。
    三、工作要求
    1.按照“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收集本级环境监管工作中产生的环保信用信息,按要求录入湖南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不得瞒报、漏报。
    2.明确相关部门、责任人和工作任务,及时开展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舆论监督与行政监管相结合”、“定期发布与动态修复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高环境监管水平,督促企事业单位提升环保信用,改进环境行为。
    3.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以任何名义向企事业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省生态环境厅将对各市(州)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统一调度、检查与通报。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刘桦彬  
        省生态环境事务中心
         舒丽娟     唐  江   
         李  巍   

附件: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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