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2010年6月,环保部、财政部批复我省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在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共同努力,着力强化工作基础、理顺工作机制,试点工作全面推进,机构建设、制度建设、初始分配和有偿使用等重点工作取得突破。现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步有关工作要求通报如下:
一、试点工作进展(统计时间截至2012年11月1日)
1、机构建设。省级及长株潭三市排污权交易机构均已获批成立,机构网络基本形成。各交易机构均为6个人员编制。省交易中心、株洲市交易所现已到位5人,长沙市交易所到位4人,湘潭市交易所到位2人。省、市交易机构人员配置详情见附表1。
2、制度建设。省市共已出台8项政策规章、11个工作制度,基本明确和规范了我省排污权交易工作的目标、原则和方法。排污权交易制度建设情况见附表2。
3、初始分配和有偿使用。已完成试点范围内1139家企业的初始排污权分配核定工作,其中1056家企业已经获得初始排污权,791家企业已经缴纳有偿使用费,缴费企业比率为74.9%,累计交费3215.6万元。长株潭三市中,株洲市缴费企业的比率最高(84.31%),湘潭市其次(65.07%),长沙市最低(61.22%);株洲市荷塘区、芦淞区、天元区、攸县、炎陵县和株洲县,湘潭市雨湖区、岳塘区和湘乡市,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和浏阳市等县市有偿使用费收缴情况较好,大部分试点企业已经缴费。详情见附表3。
4、市场交易工作进展。全省共已完成市场交易39笔,交易金额2580万元,交易化学需氧量194吨、二氧化硫9448吨。交易情况统计见附表4。
2012年下半年,各市加大排污权市场交易工作力度,进展速度明显加快,7~10月共实施交易20笔。长沙环境资源交易所积极争取环评审批部门支持,积极指导和督促县区开展市场交易,多措并举,现已累计实施市场交易18笔。
5、舆论宣传和信息报送。省环保厅公众网已经开设“排污权交易”专题宣传栏,各交易机构都已制做印发了排污权交易宣传材料,省交易中心组织编印《湖南省排污权交易工作简报》5期,为展示工作成绩、总结工作经验、争取社会关注、加强舆论宣传起到了良好的宣传作用。《湖南省排污权交易工作简报》稿件报送和采用情况见附表5。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交易机构人员数量不足,专业技术水平需要提高。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推进,工作人员数量和技术瓶颈日趋显现,长沙、湘潭交易所目前均只有2人专职从事排污权交易工作,各交易机构急需提高人员数量和业务能力,特别是熟悉环境经济政策、了解污染减排、排污许可和总量控制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2、县区层面工作亟待加强。我省已经开展的排污权交易主要集中在省、市环保部门审批的新建项目,多数县区环保局审批的项目没有正式执行排污权交易政策;各县区环保局对收缴有偿使用费的认识不统一,工作进度差别大。长沙县、湘潭县和韶山市等县市环保局还没有组织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影响了省市整体工作进度、也影响了企业合法获得初始排污权的权益。
3、政策制度需要不断完善。我省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虽已初步形成,但许多制度还处于设计和探索阶段,缺乏实践工作检验。市县层面出台的制度不多,尤其缺乏具有创新性和突破性的思路方法,规范性、操作性的文件规章急需完善。
4、二级市场交易需要进一步活跃。目前我省市场交易次数不多,客观原因是试点范围的制约。但部分新建项目没有严格执行排污权交易政策、活跃市场的手段方法不多、交易模式单一、缺少企业之间的直接交易等等,这些都是主观方面的原因。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1、认真做好扩大试点范围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省政府《关于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范围的通知》(湘政办函[2012]182号)的布署,从2013年开始,在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郴州、永州、娄底、岳阳等8市的所有工业企业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请上述八市环保局抓紧做好机构、人员、技术等各项准备工作。
2、进一步强化交易机构建设。郴州、永州、娄底、岳阳尽快申请成立排污权交易机构;各市要配齐工作人员,每个市交易所至少需要配置专业技术人员4人;切实提高人员素质,通过自学、交流、集中培训、学习考察、座谈讨论等多种形式,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加强交易机构的基础建设,保障办公用房、交通工具、工作资金等基本工作条件。
3、加大有偿使用费收缴力度。2012年年底前,长株潭三市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全面完成本年度有偿使用费收缴任务。长沙县、湘潭县、韶山市等进展缓慢的县市,更要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启动工作。2013年,省厅将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稽查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情况稽查。
4、积极推进二级市场交易。各级环保部门要以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前置审核工作为契机,通过建设项目审批促进排污权交易,通过排污权交易保障新建项目总量指标需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各交易机构要加强对县市排污权交易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切实提高县市审批项目的排污权交易政策执行率。各交易机构要主动收集污染减排信息,积极收购和储备排污权指标,保障减排企业的经济利益,保障交易市场的指标供应。
5、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各市州环保局要认真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积极配合省厅完成《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标准》等政策制度的修订工作。各市交易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操作层面的制度规程,深入推进《排污权指标短期调剂》、《排污权指标管理办法》、《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社会资金参与排污权交易》等试点研究内容,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形成湖南经验和特色。
附表1:
湖南省排污权交易机构及人员配置情况表
机构名称 |
成立时间 |
编制 |
从事排污权交易工作人数量 |
||
合计 |
专职 |
兼职 |
|||
湖南省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 |
2012.7 |
6 |
5 |
4 |
1 |
长沙环境资源交易所 |
2008.11 |
6 |
4 |
2 |
2 |
株洲市排污权交易所 |
2011.6 |
6 |
5 |
4 |
1 |
湘潭市排污权交易所 |
2011.3 |
6 |
2 |
2 |
/ |
附表2:
全省排污权交易政策制度建设情况统计表
地区 |
政策、制度名称 |
数量 |
省级 |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
10 |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 |
||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长株潭三市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试行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排污权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
排污权指标短期调剂机制(征求意见稿) |
||
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
社会资金支持污染减排、参与排污权交易的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
||
长沙 |
长沙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
3 |
长沙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规程(试行) |
||
长沙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
||
株洲 |
株洲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试行) |
5 |
株洲市城区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
株洲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考核评分办法 |
||
株洲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制度 |
||
株洲市排污权交易电子竞价规则 |
||
湘潭 |
湘潭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
1 |
附表3:
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缴情况统计表
区域 |
分配企业 数量 |
已缴费 企业数 |
缴费企业 比率 |
应交经费 (万元) |
已交经费 (万元) |
省交易中心 |
4 |
4 |
100.00% |
3269 |
1406 |
长沙 |
294 |
180 |
61.22% |
1234.9 |
354.6 |
株洲 |
612 |
516 |
84.31% |
2071 |
1168 |
湘潭 |
146 |
95 |
65.07% |
596 |
287 |
合计 |
1056 |
791 |
75.09% |
7170.9 |
3215.6 |
附表4:
全省排污权市场交易情况统计表
单位 |
交易次数 |
交易金额 (万元) |
交易指标量(吨/年) |
|
化学需氧量 |
二氧化硫 |
|||
省交易中心 |
9 |
2444.58 |
109.7 |
9082 |
长沙市交易所 |
18 |
74.78 |
79.86 |
271.31 |
株洲市交易所 |
8 |
12.6 |
2.07 |
17.52 |
湘潭市交易所 |
4 |
48.12 |
1.91 |
77.66 |
合计 |
39 |
2580 |
194 |
9448 |
附表5:
《排污权交易工作简报》投稿情况
名称 |
投稿数量 |
稿件采用数量 |
湖南省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 |
22 |
22 |
长沙市环境资源交易所 |
3 |
3 |
株洲市排污权交易所 |
3 |
3 |
湘潭市排污权交易所 |
3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