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害来袭?
近日,上海、深圳不断有媒体报道建筑物灯光、LED屏产生强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事件。实际上,光污染早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早在2004年,上海市就诉理了一起光污染纠纷案件,被称为“光污染第一案”。专家认为,“光污染”是继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物污染之后的第五大污染,威胁着环境及人类的健康,影响着动植物的正常繁殖、生长等。但是,人们对其认识比较肤浅,深处其中却不知受侵害,防范措施更是十分有限。本期应知关注人类健康的“隐形杀手”——光污染。
典型案例
“光污染第一案”
2004年,饱受强灯光直射的上海市民陆先生,以家中受到光污染为由,一纸诉状,将上海永达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中心(以下称永达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停止和排除光污染的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赔礼道歉。
据陆先生介绍,他居住在浦东区博山东路,永达公司的汽车销售展厅每天晚上19时到次日早上5时,一直开着强烈的灯光,刺眼的灯光严重影响了他的夜间正常休息。他曾多次同对方协商,但都不欢而散。
法院对这一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责令永达公司停止使用对这位市民一家造成光污染侵害的3盏双头照明路灯;鉴于原告不能证明光污染对其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数额,故驳回了其索赔的诉讼请求。
什么是光污染?
起源:光污染问题最早于20世纪30年代由国际天文界提出,天文学家们认为光污染是城市室外照明使天空发亮造成对天文观测的负面的影响。后来英美等国称之为“干扰光”,在日本则称为“光害”。
定义:现在一般认为,光污染泛指影响自然环境,对人类正常生活、工作、休息和娱乐带来不利影响,损害人们观察物体的能力,引起人体不舒适感和损害人体健康的各种光。
类别:依据不同的分类原则,光污染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如光入侵、过度照明、混光、眩光等。国际上一般将光污染分为3类,即白亮污染、人工白昼和彩光污染。
白亮污染
指过度光亮给人视觉造成的不良影响。其中,城市建筑中使用的玻璃幕墙是最典型的白亮污染制造者。
人工白昼
夜幕降临后,商场、酒店上的广告灯、霓虹灯闪烁夺目,令人眼花缭乱。有些强光束甚至直冲云霄,使得夜晚如同白天一样,即所谓“人工白昼”。
彩光污染
舞厅、夜总会安装的黑光灯、旋转灯、荧光灯以及闪烁的彩色光源构成了彩光污染。
光污染有哪些危害?
作为城市建设中一种新型污染,光污染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第一,光污染严重扰乱居民生活。在夏天,玻璃幕墙强烈的反射光可使室内温度升高,并使电器及家具老化。有些半圆形的玻璃幕墙,反射光汇聚还容易引起火灾,这些都严重干扰着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二,光污染威胁人类安全和健康。矗立在马路边用玻璃墙装饰的高层大厦就像一块巨大的镜子,反射光进入高速行驶的汽车内,会造成人突发性暂时失明和视力错觉;刺眼的路灯和沿途灯光广告及标志,也会使汽车司机感到开车紧张,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三,光污染会破坏生态环境。大多数动物不喜欢强光照射,但是夜间室外照明产生的天空光、溢散光、反射光等往往把动物生活和休息的环境照得很亮,打乱了动物的生物钟。照明器具发射出的辐射能量对动物生活和生长也有影响。另外,夜间过亮的室外照明,使不少的益虫和益鸟直接扑向灯光而丧命。
第四,光污染浪费能源,影响城市环境。据统计,我国年照明耗电量约为2000亿度,其中2/3是靠火力发电,火力发电的3/4是使用燃煤。因此,城市照明的光污染,不仅耗电过多,也消耗了大量能源。而全球每年照明耗电约20000亿度,生产这些电力排放的大量废弃物会对城市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城市应如何管理光源?
由于光污染不能通过分解、转化、稀释来消除,因此只能加强预防。这就需要弄清形成光污染的原因和条件,提出相应的防护措施和方法,并制定必要的法律和法规。
加强玻璃幕墙的管理,减少污染源
玻璃幕墙“光污染”是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的,如在特定方向和特定时间下或使用了大面积高反射率镀膜玻璃,因此可以通过新型玻璃材料的研究、开发和使用,或对现有玻璃加以处理,减少定向反射光,同时又不增加室内的热效应。目前,德国、日本等7个国家己经明令禁止使用玻璃幕墙新枝术。在我国,北京严格审批涉及玻璃幕墙的设计方案,上海也出台了取消玻璃幕墙的地方法规。
加强夜景照明的生态设计
让城市亮起来,美起来的夜景观建设必须“适时、适地、适度”,才能有助于创造安静、安全、安宁的生活环境,否则效果适得其反。夜间灯光的主要功能是照明,其次是美化。所谓“适时”,要求夜间照明必须分时段;“适地”,要求夜间照明必须分场所;“适度”,要求夜间照明必须随着时间地点的不同而各有不同。简单地说,就是当亮则亮,当暗则暗,将其置在一定的光线强度内,尽量采用柔和温馨的灯光,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因素。法律法规
我国有哪些相关法规?
从学理上说,光污染带来的侵害被称为“光照妨害”。光污染纠纷的法律适用,可在我国《宪法》、《物权法》、《民法通则》等中找到依据。《物权法》第89条、90条对不动产相邻关系和处理污染纠纷做出了规定,《民法通则》第83条对“采光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我国没有专门的光污染的法律法规。第一部正式的法律法规,是上海市制定的限定灯光污染的地方标准——《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颁布,于2004年9月1日正式实施。但是,在污染法出台之前,司法机构处理水污染、大气污染案件时,均是按照“相邻妨害”的原则进行解决的,光污染同样适用。至于侵害的程度,可以参照《物权法》等对采光权的相关规定。
《宪法》第26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物权法》第89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物权法》第90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他山之石
国外光污染立法现状
捷克《保护黑夜环境法》
捷克的《保护黑夜环境法》是世界上首部有关光污染的防治法。它将光污染定义为各种散射在指定区域之外的,尤其是高于地平线以上的人为光源的照射,而且还规定了公民和组织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光污染。
瑞典《环境保护法》
该《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以可能造成大气污染、噪声、震动、光污染或其他类似方式干扰周围环境的方式对土地、建筑物或设施的使用,但暂时性干扰除外。
美国光污染防治法规
美国的光污染防治法规以州的形式制定。1996年,美国密歇根州制定了《室外照明法案》;2003年,犹他州和阿肯色州分别制定了《光污染防治法》和《夜间天空保护法》;印第安那州制定了《室外光污染控法》。这些法规均对光污染做出了相关防治规定。
德国《民法典》
德国没有专门针对光污染的法律法规,但其《民法典》规定了不可量物侵害制度,本制度实际上包含了光污染这种侵权类型。法案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以判例的方式确定“类似干涉的侵入”的具体类型,其中包括“光的有意图之侵入”。
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将社会生活中的近邻妨害,如烟雾、音响、震动、声、光、电、热、辐射、粉尘等不可量物侵入邻地造成干扰性妨害,邻地之日照、通风、电波障害(电波干扰),以及因挖掘、排水致邻人侵害等纳入“近邻妨害制度”之中,并以判例的方式予以确认光侵害为近邻妨害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