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环评为抓手 推进实践科学发展观
环境影响评价是国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既是规划和建设项目业主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也是环评机构及相关专家的技术职责,还是政府环境决策和环境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对于确保经济健康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日现重要。躬逢其盛,亲历其中,我们深感责任重大。这里想联系我院项目环评的一些基本情况,结合科学发展观的学习,谈谈自己一些感触和想法。 年度完成 情况 项目类别 06年(项) 07年(项) 08年(项) 3年合计 (项) 各类项目比重 (%) 社会区域 18 26 12 56 13.59 交通运输 12 21 24 57 13.73 建材火电 14 14 12 40 9.71 冶金、机电 31 56 32 119 28.88 轻纺化纤 14 28 7 49 11.89 化工石化 16 19 28 63 15.29 水利水电 14 8 22 5.34 其他 4 5 9 2.18 合计 119 176 120 415 100
一、我院项目环评的基本情况
我院从1986年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1987年获国家环评甲级资质,是我国最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首批获得国家环评甲级资质的机构之一。二十多年来,先后完成各类环评项目1000多项,涵盖石油化工医药、轻纺织化纤、建材火电、区域规划、城市建设等行业,积累了较丰富的环评工作经验。国家实施新的环评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办法后,我院现有社会区域、交通运输、建材火电、冶金机电、轻纺化纤、化工石化六项甲级资质和水利水电一项乙级资质,现有国家注册环评工程师24名。06、07年和08年九月底我院共计承接完成项目环评415项,统计如下表:
二、从数据看发展方式和发展观念的变化
我院承担项目的统计数据虽然不能完全反映我省项目环评的总体情况,但仍有一定的代表性,从中也可以看出发展方式和发展观念的变化。
首先是环评的法律地位得到保障,政府环境监督管理不断强化。我院近三年完成的项目环评数量几乎占到二十年项目总数的一半,充分说明政府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力度在不断加强,现有环境监督管理机制的效用正在积极发挥。项目环保审批的前置以及计划、国土、工商、银行、供电等部门的协同配合,确保了项目业主对环评法律义务的履行;“环评法”的颁布施行及相关法律职责的追究和政行问责制的推行,强化了相关人员的环保法律责任意识。这些法律保障和管理机制,大大改变了以往规避环评,逃避监督的被动尴尬局面,有效遏止了“先上车、后补票”。另一方面也充分说明了我省近几年的经济发展速度和水平。
再是社会经济发展战略观的逐步转变。环评从无到有,从强调污染防治到重视生态保护,从单个项目污染源控制到区域规划、整体保护措施的过渡,意味着“统筹规划,综合防治”的环保战略思想在逐步深入人心,以往单纯的经济发展理念所带来的环境负面效应开始逐步遏止,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日益为社会接受和推崇。这点在我们的工作中有着更深切的体会。上世纪九十年代,我们承接的环评项目中很少有交通运输、社会区域类项目,而目前这类项目已经占到项目总数的近1/3,并且还在不断上升。这说明经济发展的大环境观、生态保护观和人本观正在成为社会的共识。
三是社会经济发展方式的逐步转变。主要反映这样几个方面:一是技术密集型项目比重在稳步提升;二是非污染生态影响项目大幅增加;三是社会区域环评项目中直接关乎民生的城市污水、垃圾、能源改善,道路整治等项目增加较快,尤其是农村生态环境整治改善项目从无到有,说明我省的社会经济在逐步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改善,以民为本的发展方式转变,而且发展趋势良好;四是通过工艺和技术的改进,以大代小,一大批污染严重的装置被淘汰,真正实现了污染减排、节能降耗、发展经济的目的;五是工业园区规划环评项目增长较快,说明工业发展的理念和方式更趋于科学合理。
四是项目环评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任务依然繁重。我省是人口大省,农业大省,又是有色金属之乡,资源消耗大省。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我省重污染、资源消耗型项目的比重依然较高,如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扭转我省经济增长过于倚重资源消耗型产业支撑的局面仍然是一个长期而艰巨过程。
三、目前环评工作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体现在以下方面:
1、战略环评还没有正式开展。由于环境保护涉及面十分广泛,人类活动诸如人口的增长、能源及资源的开发、经济结构、工农业生产、人民生活无一不对环境产生影响。与具体建设项目相比,重大经济、技术和产业政策,区域和资源开发规划,城市和行业发展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对环境的影响更大,一旦决策失误会给相当范围甚至区域、流域的生态环境质量带来重大影响。
2、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环评有关法律肯定了公众参与,对公众参与也作了一些程序上的规定,但这些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公众如何参与、通过什么方式参与以及在哪些阶段参与、公众参与的范围、公众参与的效果、如何保障公众参与等依然欠缺具体规定;公众参与的实施主体缺乏公正性;公众的观点是否正确和公正很难判断。
3、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合理。对建设单位严重违反环评制度的行为处罚不合理。如对擅自开工建设的,法律仅要求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或者处以最高处罚额度仅为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罚款幅度对大项目畸轻,对小项目可能畸重;很多处罚还不能到位。造成了违规建设,“先上车,后补票”的现象屡禁不止。
4、环评的技术队伍业务能力有待提高。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的人员,不但要在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与技术上有所专长,而且还需要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评价工作人员从现实角度来说不可能对各行各业的技术达到相当熟悉的程度,对政策的熟悉和把握不能完全全面和准确,直接的后果是无法保证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
5、专家评审制度有待完善。专家评审是环评审批前的把关过程,但由于专家本身的政策把握和专业局限,有时很难起到把关作用。
6、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还不完善。目前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和标准还不完善,有些标准还是八十年代制订,与目前的现实和要求差距较大,尤其是有关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力量和技术都很薄弱。
四、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几点建议
为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推进科学发展,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以下建议:
1、开展战略环评试点工作。目前,国家和发达省份已开展了此项工作。我省也应该做好试点,为“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及后期战略环评工作的开展积累经验。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的建设应着手规划环评工作。
2、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法律化、程序化、规范化,具体化,克服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现实障碍。公众参与是环评过程中确保环评民主性和公正性必不可少的重要程序,是贯彻民主法治和提升开发活动效果理念的重要体现。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环评的必要前提。公众参与制度有必要进一步细化,使其具有操作性。
3、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责任制度。完善法律制度,拓宽处罚范围,提高处罚幅度;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4、强化环评技术评估制度。环评技术评估是环评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环评审批的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完善专家评审制度,专家适当进行技术培训。
5、加强环评单位的管理。制定相关规定,加强环评队伍的管理。防止不规范和为了经济利益而违反公平、公正和合法的事件发生;采取相关措施,提高环评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6、开展环评相关科研。针对我省在环评和审批过程中存在的技术性问题,组织开展科技研究。
7、开展环境后评估工作。对我省特殊的、敏感的、影响大的项目组织开展环境后评估工作,如钒矿项目环评。
8、加强环境监管。进一步采取措施,克服“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开展环境监理工作试点,建立环保审批——环保监理——环保验收的模式,全过程强化环境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