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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四十三:资金保障与科技支持

  • 索引号:430S00/2022-133109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2-01-07 10:41
  • 名称: 《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四十三:资金保障与科技支持

一、相关条文

第七十五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专项安排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用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促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的政策措施。

国家鼓励和支持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二、要点解读

本条文规定与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在资金保障措施规定方面有较大的创新。一是明确了要专项安排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将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财政预算从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独立单设,规定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用途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不得作为其他用途。二是从立法角度提出要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引导和促进社会资金用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三是在《环境保护法》鼓励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新增鼓励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产品,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在科学研究和推广的层面分析,《环境保护法》支持全部领域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而《长江保护法》明确鼓励和支持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具有研究范围流域性和生态环境保护优先性的特点。相比《水污染防治法》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本条文要求研究和推广的技术更聚焦,如流域水污染治理技术、流域生态环境修复技术、自然资源保护和恢复技术,也包括流域内污染场地修复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等。

(1)设立专项资金,加大财政投入

目前,长江流域已设立的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资金。该资金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长江流域系统性着眼,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要素,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领带动作用,实施好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工程,推动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取得实效。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打捆切块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修订的《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提出,重点支持对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改善交通条件具有重要意义的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项目。这主要包括: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长江生态环境污染治理“4+1”工程项目;绿色发展示范工程;长江干支流水生态环境监测项目;沿江黑臭水体整治项目;绿色交通项目。

财政部从2017年开始,在各年度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中均设立了长江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和开展长江流域治理保护任务的奖励专项资金。2019年,财政部颁布的《水污染专项防治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防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原则、重点支持的范围、分配标准和方法,预算绩效评价和资金监管的相关要求,并提出办法中未明确的其他事宜,包括预算下达、资金拨付、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处理等,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也是长江流域环保资金的重要来源,该资金来源于按比例分配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缴纳的三峡后续工作资金。该资金重点支持长江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和库周生态安全保护带、城镇功能完善和城镇安全防护带、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安全防护带,集中开展城镇移民小区帮扶以及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项目。

(2)制定政策措施,合理利用社会资金

本条文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促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的政策措施。从政策角度促进财政资金发挥杠杆作用,提升多元化主体的参与度和社会资本的活跃度,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长江流域生态修复和治理,充分利用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这一指挥棒,扩大生态修复参与主体的覆盖面,引导社会资金集中进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项目中公共性强、战略意义大、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高的领域,产生聚合效应,高效率推进绿色发展。同时,通过协调各管理部门的职能,明确分工,加强联动保障,完善评估考核制度,对进入生态修复领域的社会资金实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双重考核,确保社会资金的投入,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

(3)鼓励科研推广,支持流域保护和修复

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对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也是实现流域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和绿色发展的重要保障。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该文件提出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方面重点研究的内容如下:

加强长江经济带环境基础科学问题研究,系统推进区域污染源头控制、过程削减、末端治理等技术集成创新与风险管理创新,加快重点区域环境治理系统性技术的实施,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流域环境治理技术模式。依托有条件的环保、低碳、循环等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中打造国家级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带动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助力长江流域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取得重大成果。

开展流域生态环境科学研究,统筹水文学、水力学、生态学、环境科学、资源科学、经济学等相关学科内容,探究流域涉水活动与流域水环境及水生态演化规律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及调控对策,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支撑理论与方法。针对长江流域水环境与生态学遵循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三水治理要求,重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等方面的基础和应用研究。以响应生态文明建设为导向,以建立流域水资源与河湖健康理论技术体系为指引,以实现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和水生态恢复为目标,扎实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工作,强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关键技术的自主创新研究。

深化水生生物保护研究,加快珍稀濒危水生生物人工驯养和繁育技术攻关,开展生态修复技术集成示范,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水生生物保护模式和技术。建设长江重要水生生物物种基因库和活体库,强化珍稀濒危物种遗传学研究,支持利用基因技术复活近代消失的水生生物物种的探索研究,支持以研究和保护为目的开展鱼类网箱养殖、繁殖等工作,提升物种资源保护、保存和恢复能力。

(4)发展多元金融,支持流域保护和绿色发展

《长江保护法》颁布实施,从法律层面明确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需要多元化的金融产品支持,流域绿色金融发展迎来新的机遇。各类金融机构和流域部分地方人民政府已积极组织开展实践工作。

国家开发银行于2020128日发行长江大保护专题债券通绿色金融债券,此次绿色债券发行资金拟支持项目涵盖长江经济带上、中、下游,主要位于成渝经济区和长江三角洲地区核心城市,项目类型包括污水处理、水环境整治、林业开发等。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发行绿色金融债券,为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协同发展提供了一个创新、安全、标准的渠道,有助于树立大众绿色责任投资意识,扩大绿色金融社会效应。下一步,国家开发银行将继续发挥开发性金融优势,继续稳妥有序开展债券市场业务,助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长江大保护涉及地域广泛,人口众多,细分行业领域复杂,资金投入巨大,需数万亿元的资金支持。现有的社会投资远远不够,要加绿色金融产品,特别是需要足额的长期限、低成本贷款支持,在每年的新增信贷额度中提供长江大保护专项额度,简化相关贷款的审批流程,加快贷款发放效率,及时地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根据长江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整理)



《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四十三:资金保障与科技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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