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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三十七: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 索引号:430S00/2022-092031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2-01-05 08:29
  • 名称: 《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三十七: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一、相关条文

第六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长江流域实施重点行业和重点用水单位节水技术改造,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园区建设,促进节水型行业产业和企业发展,并加快建设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

二、要点解读

加强流域节水型社会建设,既可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又能减少废污水排放总量。本条文第一款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在长江流域实施重点行业和重点用水单位节水技术改造,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第二款提出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园区建设,促进节水型行业产业和企业发展,将节水型社会建设落实到节水型城市、节水型园区,进而细化至重点行业和重点用水单位等。本条文的规定对全力建设绿色长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紧紧围绕绿色长江建设目标,按照节水优先、治污为本、因地制宜、总量控制、适水发展;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全民参与、自觉节水;制度创新、科技引领;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多渠道开源的总体要求,按照本条文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建设长江流域节水型社会,切实解决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水生态环境容量不足等现实问题,实现长江生态环境只能优化、不能恶化的目标。

1)制定长江流域节水行动方案

根据全面实施国家节水行动要求,结合长江流域实际,研究制定长江流域节水行动方案,明确长江流域节水行动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从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用水单位大力推进水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技术改造,提高长江流域水资源利用效率。

2)强化长江流域地方人民政府节水责任

进一步细化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明晰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取用水主体、社会公众关于节水用水的权责和义务,层层压实各项节水措施的主体责任;建立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共同参与的节约用水管理和考核联动机制;加强节约用水评估考核结果应用,优奖劣罚;助推地方节水立法;以行政区为单元,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

3)强化全过程管控,加强上下游联动

深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刚性约束,建立健全长江流域县域水资源承载力监测预警机制,严格取水许可和计划用水管理,健全水质、水量监控体系,强化节水指标考核,坚守水资源管控红线,加强上下游联动,合理调配水资源。

4)鼓励重点行业节水技术改造,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工业园区

一要强化农业节水,推进重大农业节水工程建设,积极推广喷灌、微灌、集雨补灌、水田控制灌溉和水肥一体化等高效节水技术,助推灌区现代化改造试点。二要强化工业节水,根据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重点推进火电、钢铁、石化、印染、造纸、食品等高耗水工业行业节水技术改造,大力推广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三要强化城镇节水,建设节水型城市,推进城镇供水管网改造,推动供水管网独立分区计量管理,推广普及生活节水器具,推进学校、医院、宾馆、餐饮、洗浴等重点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有效降低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

5)加强重点用水单位监管,推进节水技术改造

建立完善流域内重点用水单位监管名录,强化取水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将重点用水单位管理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定期开展用水审计,促使其健全内部节水管理制度,完善用水计量设施,开展水平衡测试,实施节水技术改造,不断提高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的用水管理水平,切实将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落到实处。

6)发挥市场经济作用,试点水权交易

充分考虑水资源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全面落实居民用水阶梯水价政策,严格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和特殊行业用水水价政策。通过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的提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鼓励用水总量指标不足的区域实施区域间、流域间、行业间、用水户间等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提高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的效率和效益,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7)全面开展节水载体建设,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协同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各行业节水载体建设,以企业、机关、学校、居民小区为重点,建设覆盖各行业的节水载体,通过用水单位对标达标,提高各行业用水效率;助推用水效率领跑者引领行动,树立节水标杆示范带动全社会节水。

8)加强政策引导,推进非常规水源利用

充分考虑非常规水源与传统水资源在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中的协调与统一配置,落实《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在城镇、工业和农业农村等领域系统开展污水资源化利用,以缺水地区和水环境敏感区域为重点,以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为突破口,以工业利用和生态补水为主要途径,做好顶层设计,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开展试点示范,推动长江流域污水资源化利用,实现高质量发展。

(2)加快建设海绵城市

我国人口城镇化率接近60%,未来仍将长期处于持续性的城市化进程中。城市不透水地面占用了涵养水源的林草、湖泊和湿地,切断了地表水和地下水之间的水力联系,挤占了洪涝灾害的调蓄空间,导致城市洪涝灾害频发。海绵城市建设秉持低影响开发理念,以恢复城市的自然水循环过程和洪涝灾害调蓄能力为目的。建设海绵城市通过科学控制引导雨水径流,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实现雨水自然式净化、渗透、积蓄,目的在于雨水利用率最大化的同时保持城市的水文特征不变。注重自然景观体系发展生态化,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原则,增强协调突出资源环境问题的能力。海绵城市建设以生态修复为主,以自然与人力相结合的方式,构建渗、滞、蓄、净、用、排技术体系,确保雨水在城市区域的积存、渗透和净化的能力最大化,并促进流域水资源利用以及维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根据长江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整理)



《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三十七: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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