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无障碍浏览|

《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二十七:重点库区消落区与自然地生态保护

  • 索引号:430S00/2021-0011004749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1-12-29 08:48
  • 名称: 《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二十七:重点库区消落区与自然地生态保护

一、相关条文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长江流域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加强对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重点库区消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因地制宜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禁止施用化肥、农药,科学调控水库水位,加强库区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消落区良好生态功能。

第五十七条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长江流域森林、草原、湿地修复计划,科学推进森林、草原、湿地修复工作,加大退化天然林、草原和受损湿地修复力度。

二、要点解读

(1)加强重点库区消落区的保护和修复

三峡和南水北调中线等重点工程建成运行后,水位的周期性涨落导致在库区两岸形成很大范围的水库消落区。消落区改变了库区原有的生态系统,存在生物多样性降低、环境污染、水土流失等急需治理的生态隐患,其治理效果直接关系到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重点胃库区的生态安全。

2012年,《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强调要结合三峡水库岸线保护与利用控制规划,对消落区进行保护、修复和整治,以保护三峡水库水质、库容、人居和生态安全。2019年,《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的通知》指出,切实加强和规范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确保三峡水库运行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库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基于此,《长江保护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长江流域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加强对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重点库区消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因地制宜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禁止施用化肥、农药,科学调控水库水位,加强库区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消落区良好生态功能。

目前,长江流域范围内,只有湖北省和重庆市针对三峡水库出台过关于消落区的管理办法,加大了对三峡库区消落带管理和保护力度,采取了一系列的有效措施,改善了消落区外围生态环境,使得三峡库区消落区局部生态好转。但是长江流域内其他重点库区消落区的生态保护有待进一步加强,特别是丹江口水库,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供水水源,对水质的要求非常高,而消落区属于生态脆弱区,存在较大的环境风险,迫切需要对丹江口水库消落区进行保护。

长江流域重点库区消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点工作:

库区地方人民政府尽快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消落区的保护和利用进行有效制约。

库区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尽快编制和实施消落区保护与利用规划。

在消落区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改善消落带的生态环境,增加生物多样性,防止水土流失。

科学调控水库水位。不同水位节律引起不同类型消落区出水时间差异。出露时长差异,导致植物组成和分布的变化。通过科学调控水库水位,改善消落区水淹胁迫,避免蓄水时间较长,保障消落区良好生态功能。

(2)长江流域森林生态修复与保护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保护和修复天然林资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态功能;第四十六条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自然因素等导致的荒废和受损山体、退化林地以及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因地制宜实施森林生态修复工程,恢复植被。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该方案指出要加快完善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体系,确保天然林面积逐步增加、质量持续提高、功能稳步提升。对于稀疏退化的天然林,采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措施,加快森林正向演替,逐步使天然次生林、退化次生林等生态系统恢复到一定的功能水平,最终达到自我持续状态。早在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就在长江上游等重点国有林区启动实施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标志着我国林业从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转变。

基于此,《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推进森林修复工作,加大退化天然林修复力度。在新的形势下,需要在长江流域全面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逐步扩大森林修护保护工作的实施范围,加强退化天然林的修复工作:

完善天然林管护制度。在长江流域建立林长制考核制,逐级分解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的责任与任务。

建立天然林用途管制制度。在长江流域加强天然林的管理,严格控制天然林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工程项目占用。

健全天然林修复制度。在长江流域有计划地科学实施修复措施,遏制天然林分退化,提高天然林质量。

(3)长江流域草原生态修复保护

草原生态系统是我国面积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经济功能、文化功能等,是长江等重要江河的水源涵养区。过去,受不合理利用和干旱等因素影响,草原生态系统退化加剧,生态功能、经济功能等呈现下降趋势。《草原法》第四十六条强调,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尽管在十三五期间,草原保护修复工作得到明显加强,取得重要进展和显著成效,但与草原生态环境持续好转、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等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目标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

基于此,《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推进草原修复工作,加大草原修复力度。在长江流域加强对草原的修复保护工作:

完善草原保护修复制度,建立全面保护、系统恢复、用途管控、权责明确的草原保护修复制度体系,确保草原生态质量的提升。

确立草原资源用途管制制度,严禁非法占用草原、开垦草原、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严格控制草原征占用。

健全生态草业发展制度,支持鼓励以保护、修复、培育草原为主业的生态草业户发展,发展生态草业。

(4)长江流域湿地生态修复保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强调,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保护湿地,强化湿地利用监管,推进退化湿地修复,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提供重要保障。2017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印发的《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强调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解决湿地保护突出问题、维护湿地健康的有效举措。

基于此,《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推进湿地修复工作,加大受损湿地修复力度。长江流域湿地生态修复保护重点工作:

全面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使得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

加快湿地修复和治理,对集中连片或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工程,开展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加强湿地综合治理,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

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严格控制湿地总面积不减少,禁止擅自征收、占用湿地,保证重要湿地生态用水,确保湿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

(根据长江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整理)

《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二十七:重点库区消落区与自然地生态保护

21326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