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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二十三: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

  • 索引号:430S00/2021-0011004373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1-12-28 08:57
  • 名称: 《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二十三: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


一、相关条文

第五十二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统筹推进长江流域各项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二、要点解读

自然恢复是指不依靠人工干预或者以最小化的人工干预措施达到生态恢复的目标;人工修复是指依靠人工干预或诱导达到生态恢复的目标,也是生态修复的最基本方法。《森林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科学保护修复森林生态系统。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应当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强调要坚持尊重自然,科学修复。遵循天然林演替规律,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促进为辅,保育并举,改善天然林分结构,注重培育乡土树种,提高森林质量,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治理,全面提升生态服务功能。为此,《长江保护法》规定,国家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主要把握三点:一是明确生态修复的系统认知与体系设计。以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的动态关系为切入点,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大部分区域的生态系统实行以自然恢复为主,是最大限度保留和维持原有生态系统自我调节、修复、平衡的原则,而对于已经受损或破坏的生态系统,由于其原有的生态平衡已被打破,单独依靠自然恢复很可能无法逆转,或逆转周期长,必须借助适度的人工修复措施,为自然恢复创造条件和环境,加速恢复进程、提升恢复效能。二是明确生态修复的尺度转变与衔接方式。将修复的参照标准、阶段目标适时、适度地动态化,既要考虑过去发展的规律,也要考虑因观念认知、技术水平、战略调整变化而带来的现实和未来要求的变化。三是明确生态修复的阶段划分与措施布置。要充分考虑自然恢复、自然恢复—人工修复、人工修复和人工修复—自然恢复等阶段的划分与交替关系,逐步消除外界威胁,弱化人对生态系统的干预程度,以推进向生态安全、景观功能、自然化的依次演进。同时,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制定相应的修复措施,特别是对于本地优劣势条件的合理应用或规避。例如,重金属污染区的生态修复首先要消除威胁,然后通过人工修复和自然修复手段提高其系统功能。

本条文明确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实施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的责任主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统筹推进长江流域各项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主要从以下4个方面推进生态修复工作:一是开展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重大问题研究。包括长江流域自然环境本底及变化调查、长江上下游水平衡研究等,通过研究,找准生态保护修复存在的主要问题,尊重自然的本色和规律。二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规划,按照规划组织实施长江流域重大生态环境修复工程。三是按照突出安全功能、生态功能兼顾景观功能的次序,以系统的观念推进长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系统化保护修复。四是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根据长江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整理)

《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二十三: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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