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总局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程序
项目名称: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审批内容: 1、生产放射性同位素; 2、销售和使用I类放射源; 3、销售和使用I类射线装置; 4、甲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 上述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颁发。 审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七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第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第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一)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受理范围: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受理如下几类许可申请: 1、 申请新许可证 2、许可证变更 3、重新申领许可证 4、许可证延续 审批条件: 1、申请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要求的条件。甲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许可条件同使用Ⅰ类放射源单位的许可条件。 2、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三)由许可证颁发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或由许可证颁发部门授权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 (四)已有或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五)放射工作人员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 (六)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帐管理制度等); (七)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及应急预案; (八)“三废”处理设施明细表或处理预案; (九)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交上述审批条件第2款要求的申请材料。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进行形式审查。 3、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4、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受理、立项。 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核查。 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省级环保部门预审意见、专家审查意见和现场核查结果,做出审批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承诺时限: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5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并将结果通知申请单位。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下款所需时间)做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办理审批需要的表格下载: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审批结果查询方式: 通过审批的,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未能通过审批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