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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环保局组织集中学习法释〔2016〕29号文件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16-12-28 15:01   【字体:    

近日,常宁市环保局组织干部职工集中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局领导要求全体人员结合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认真学习、广泛宣传,进一步增强环境执法能力。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于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结合当前环境污染犯罪的特点和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用18个条文对相关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具体把握等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解释》明确了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适用;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处理规则;环境污染犯罪竞合的处理原则;环境影响评价造假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定性及有关问题;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问题;监测数据的证据资格等十个方面的内容。

学习结束后,环保局全体工作人员表示,要认真学习、运用好《解释》,严格依法行政,切实把环境保护工作做实、做好,进一步依法推进我市环境执法工作。

常宁市环保局组织集中学习法释〔2016〕2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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