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叠氮化铅、三硝基简苯二酚铅、D·S共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15-08-07 16:18   【字体:    

GB 4279-84

(1984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1985年3月1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叠氮化铅、三硝基简苯二酚铅、D #183;S共晶工业废水对环境的污染,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叠氮化铅、三硝基简苯二酚铅、D #183;S共晶生产厂。
1标准的分级
叠氮化铅、三硝基简苯二酚铅、D #183;S共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二级:
一级:是指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二级:是指所有现有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2标准值
2.1 生产每公斤产品,废水和污染物的最高容许排放量应符合表1规定。
1

 

产品名称
废水排放量L/kg(产品)
污染物排放量,g
 
 
硝基酚(以三硝基间苯二酚计)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叠氮化铅
70
0.07
0.22
 
三硝基间苯二酚铅
60
0.06
0.18
3.0
D #183;S共晶
70
0.07
0.21
3.5
2.2 生产废水中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分为二类。
2.2.1 当工厂的废水排入具有稀释能力(稀释倍数不小于10)的水体或城镇下水道时,废水中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缩应符合表2规定。
2
项目
一级
二级
取样地点
铅,mg/L
1
3
处理设备排放口
叠氮化铅(以N计)mg/L
不大于0.5
工厂排放口
硝基酚(以三硝基间苯二酚计) mg/L
5
 
pH
6~9
 
2.2.2 当工厂废水排入不能发挥或不宜稀释作用的地面水体时,废水中硝基酚最高容许排放浓度为0.5mg/l。
3其他规定
3.1 生产每种产品主要原材料消耗定额不宜超过表3规定。
3 kg/kg(产品)
 
氮化钠
硫酸铅
三硝基间苯二酚
叠氮化铅
0.05
1.60
三硝基间苯二酚铅
1.25
0.74
D #183;S共晶
0.41
1.55
0.30
3.2 生产过程中产出的母液、产品洗涤水、容器清洗水超过本标准浓度指标的地面冲洗水及废品,均应处理,达到标准后,方可排放。
3.3 废水及废药的处理方法,应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其中铅和硝基酚应回收利用。
3.4 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经济渔业区、居民密集区等)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标准的监测
4.1 废水排放量应每月测定一次,排放浓度应每周测定一次。
4.2 制订本标准依据的监测分析方法是《叠氮化铅、三硝基简苯二酚铅、D #183;S共晶生产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原国务院环境保护小组提出。
本标准由兵器工业部庆华电器制造厂、华丰化工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有贵、何群生。
本标准委托兵器工业部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叠氮化铅、三硝基简苯二酚铅、D·S共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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