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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洗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05-08-26 00:00   【字体:    

GB3553-83

(1983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 1983年10月1日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电影洗片废水对环境的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电影制片厂、电影洗片厂、胶片厂及图片、照像等感光材料洗印部门。

1.标准的分级

电影洗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两级:

第一级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洗印企业执行的标准和现有洗印企业1985年执行的标准。

第二级是指现有洗印企业自标准实施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2标准值

2.1每加工1000米的35毫米胶片,平均用水量为5吨时,其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规定。

1 电影洗片水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项目
单位
第一级
第二级
备注
显影剂及其氧化物总量
微克分子/
20~30
50~80
 
彩色显影剂
毫克/
1~2
3~5
参考指标
总氰
毫克/
5
15
 
总铬
毫克/
1
2
 
六价铬
毫克/
0.20
0.50
 
化学需氧量
毫克/
100
200
 
毫克/
0.50
1
 
pH
 
6~9
6~9
 

2.2每加工1000米的35毫米胶片的有毒物质容许排放量,按照表1计算,应符合表2规定。

2 电影洗片水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量

项目
单位
第一级
第二级
备注
显影剂及其氧化物总量
克分子
0.10~0.15
0.25~0.40
 
彩色显影剂
5~10
15~25
参考指标
总氰
25
75
 
总铬
5
10
 
六价铬
1
2.50
 
化学需氧量
500
1000
 
2.50
5
 
用水量
5
5
 

3其他规定

3.1有毒药品消耗量

电影洗印企业加工1000米的35毫米胶片时,有毒药品的消耗量应符合表3要求。

3 电影洗片有毒药品消耗量

药品名称
米吐尔
对苯二酚
CD3
CD2
TSS
赤血盐
重铬酸钾
容许最大消耗量(公斤/千米35毫米胶片)
0.05
0.20
0.50
0.30
0.10
0.55
0.15

3.2名词解释

3.2.1米吐尔 学名 对甲氨基苯酚硫酸盐。

3.2.2CD-3 学名 4-氨基-N-乙基-N-(*-甲亚硫酸胺乙基)-间-甲基苯胺单水11/2硫酸盐。

3.2.3CD-2 学名 2-氨基-5-二乙基氨基甲苯盐酸盐。

3.2.4TSS 学名 二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

3.3冷冻水必须回收使用。洗片工艺用水应采取节约用水措施,使每加工1000米的35毫米胶片用水量不超过5吨。水的硬度高于德国硬度单位25度时,其用水量可放宽到7吨。但有毒药品的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按5吨用水折算。

3.4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经济渔业区等)时,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标准的监测

4.1废水监测的取样地点,是在洗片工艺废水或处理装置的排放口。废水不包括冷冻水、生活污水或其他车间的污水。若不符合以上条件,应改建排放口。在采用的同时,必须用流量计准确地测定水量。

4.2制订本标准依据的监测分析方法是:《电影洗片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解释。

电影洗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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