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保厅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湖南省环保厅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四风”突出问题
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的统一部署和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湘群组发〔2013〕45号)要求,结合我厅委实际,现就持续深入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
总体目标是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巩固前段专项治理工作成果,深入推进“四风”突出问题的解决,真正打好专项整治“攻坚战”,确保教育实践活动善始善终、善做善成,进一步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制度,从源头上防止问题发生,不断提高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满意度。工作原则是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系统推进、突出重点、标本兼治。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整治文山会海、检查评比泛滥
1.清理规范各类会议、文件和简报。主要任务是在巩固前段清理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抓好《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2〕42号)和厅二十三条相关内容的落实,继续抓好文山会海治理工作,重点健全办文办会审核备案管理、文件定期清理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办文、办会、领导活动安排等工作,以制度规范推动文风会风实现根本性好转。
牵头人:王会龙;牵头处室:办公室;
配合处室:各有关处室;整改时限:2013年12月
2.清理规范各类评比、达标和表彰活动。主要任务是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1)下发《关于进一步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为清理规范工作提供政策依据。(2)对现有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没有政策、法规依据的坚决予以清理。(3)规范表彰活动,严控表彰数量,严格省、厅级表彰奖励标准,严格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经费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牵头人:王会龙;牵头处室:人事处;
配合处室:办公室、监察室等;
整改时限:2013年12月
3.清理各类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任务是认真落实《关于领导小组和各类议事协调机构等问题清理工作方案》,进一步抓好领导小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完成后,严格控制领导小组的设置,切实规范厅本级领导小组的设立程序。
牵头人:王会龙;牵头处室:办公室;
配合处室:人事处等;整改时限:2013年12月
(二)规范行政服务行为
4.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坚决纠正工作人员对待群众来访服务态度生硬、推诿扯皮现象;坚决杜绝利用便民服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现象;坚决查处“吃、拿、卡、要”行为;坚决整治执法监督中的作风粗暴、滥用职权行为;坚决查处在项目审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等工作中搞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行为。
牵头人:徐勇;牵头处室:监察室;
配合处室:各处室;
整改时限:2014年5月
5.查处超编制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超范围分设党政职务、随意按年龄划线调整配备干部、违反规定程序进人、违规长期借调人员、违规配备秘书、调动工作不转工资关系等问题。主要任务是按照《全省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湘纪发〔2013〕13号)的要求和《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规定》(湘办〔2013〕29号),深入推进自查自纠、复核检查、整改验收等各阶段工作,并切实加强制度建设,整饬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牵头人:王会龙;牵头处室:人事处;
配合处室:监察室等。
整改时限:2013年12月
6.清理纠正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社会组织兼职并领取报酬。主要任务是在前段调研、摸底和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专项清理,要求兼职公务员一律与社会组织脱钩。
牵头人:王会龙;牵头处室:人事处;
配合处室:监察室等。整改时限:2013年12月
(三)整治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奢侈浪费
7.整治公款送礼行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严禁在公务活动中赠送或接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节日期间用公款送节礼,严肃查处索取、接受或以借用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财物。通过设立举报信箱、举报电话、节日明察暗访,查处一批典型案件,有效遏制公款送礼、违规收受礼金等行为。
牵头人:徐勇;牵头处室:监察室;
配合处室:规财处、人事处等;
整改时限:2014年5月
8.治理违规职务消费和转移地点、变换方式变相进行公款吃喝等问题。主要任务是继续抓好《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暂行规定》(湘纪发〔2012〕17号)、《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的暂行办法》(湘纪发〔2013〕12号)等文件的落实的同时,对各单位职务消费情况和公款吃喝转移到“农庄”、私人会所、单位自己的接待点等公款吃喝问题进行明查暗访,并选择一批违反作风建设“八项规定”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通报。
牵头人:徐勇;牵头处室:监察室;
配合处室:办公室、规财处、后勤中心等;
整改时限:2013年12月
(四)整治超标配备公车,违规占用住房、办公用房
9.清查违规配备公务用车及公车私用。主要任务是继续抓好《湖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湘办发〔2011〕14号)的落实,出台相关规定;抓紧公务用车审批制度落实,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回头看”,对公务用车严格配备使用管理、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牵头人:王会龙;牵头处室:后勤服务中心;
配合处室:监察室等;
整改时限:2013年12月
10.清理领导干部违规占用住房、办公用房。主要任务是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和省委10条整改措施有关清理办公用房的要求,在厅委机关和直属单位集中开展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对领导干部违规占用住房进行清理。
牵头人:王会龙;牵头处室:办公室;
配合处室:后勤中心、监察室等;
整改时限:2013年12月
(五)整治“三公”经费开支过大
11.规范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主要任务是认真抓好《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的落实,抓紧出台贯彻实施意见,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1)严格执行因事定人原则,进一步加强计划控制、量化管理和任务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团组进行“管、卡、压”,确保实现压缩出访人数和提高出访实效的要求;(2)严格实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健全经费审批与任务审批联动机制,建立凭任务批件报销因公出国(境)费用的制度,从经费审批的源头强化因公出国(境)管理;(3)加强对因公出国(境)任务执行情况的联合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违纪案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牵头人:王会龙;牵头处室:人事处;
配合处室:规财处等;
整改时限:2014年5月
12.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主要任务是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1)在预算执行审计中,严查“三公”经费支出情况,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规的单位和责任人。(2)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严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以及因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浪费问题。(3)在政府投资审计中,严查违法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牵头人:彭翔;牵头处室:规财处;
配合处室:办公室、监察室等。
整改时限:2014年5月
13.整治违规设置“小金库”。认真巩固前期 “小金库”专项治理成果,继续抓好“小金库”治理,组织人员开展明查暗访,发现线索突击检查,加大对违规设置“小金库”的处罚力度。在更大范围内公布举报电话、邮箱,继续实施举报有奖政策,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设置“小金库”问题。
牵头人:徐勇;牵头处室:监察室;
配合处室:规财处、办公室等。
(六)坚决纠正环境保护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重点整治出台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土政策”、“土规定”、监管执法不到位、节能减排不力、公众诉求环境问题应对不到位等3个大方面的问题。详见附件《关于集中整治环境保护中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整改工作方案》。
五、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专项整治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要按照中央对专项整治工作提出的“准、狠、韧”的要求,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教育实践活动的重中之重,以更严的要求、更严的标准、更严的纪律,下大决心、花大力气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一项一项整治、一个一个攻坚,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积极争取本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是坚持开门整改。要按照中央和省委开门搞活动的要求,对整改落实的具体措施、内容、时限和进展情况,要及时向干部群众公开,在厅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示整改措施、作出整改承诺,让群众了解,请群众监督。要及时报道专项治理工作好经验好做法,宣传推介一批治歪风、祛邪气的先进典型,惩处曝光一批整改不力、措施不实、作风不正、顶风违纪的反面典型,让群众看到整改成效。
三是严明工作纪律。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严明工作纪律,认真组织实施。对于专项整治中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推诿拖延,搞形式、走过场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整改不落实的,要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附件:《关于集中整治环境保护中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整改工作方案》
附件: 关于坚决纠正环境保护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湘群组发[2013]45号)精神,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决纠正环境保护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为民执法的总体要求,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经常有效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为抓手,以维护群众利益为根本目标,以推进湘江流域保护和治理“一号重点工程”为重点,加大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力度,严肃查处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土政策”、限制和干扰环境执法、纵容企业违法建设、违法生产和非法排污等问题,坚决纠正破坏环境、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完善环境监管体制机制,营造大家共同关注环保的良好氛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整治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综合治理。以法律为依据,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党委政府负责、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监管体系。 (二)坚持部门联动、分级负责。按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将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环境保护责任分解落实到位。 (三)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列入整改内容并研究对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解决。 三、整治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坚决纠正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土政策”、“土规定” 1、督促地方政府和部门切实履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依法取消“土政策”、“土规定”。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和《关于印发<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的通知》(湘办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组织清理并取消以对工业园区实行封闭管理,对进园企业和园区外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以设置“企业宁静日”、“安静生产日”和“禁查区”等名义限制环保执法或者进入企业检查和收费行为需要提前批准及明确规定到企业检查限制次数、时间等限制环保现场监管的“土政策”、“土规定”。 牵头部门:省监察厅 负责人:易迪武 配合部门: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国土厅、省住建厅 2、严肃查处地方政府和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或者变相调整环评审批等阻扰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行为。严格执行环保前置审批制度,查处违规干预环保审批,特别是未依法取得环评手续的项目批准开工建设,或者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环评审批的情况。坚决纠正干扰或阻止环保执法,对行政处罚设置障碍,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需要获得批准,袒护或纵容环境违法行为的现象。 牵头部门:省监察厅 负责人:易迪武 配合部门:省环保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工商局 3、坚决纠正排污费征收不规范的行为。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督促地方政府和部门规范排污费征收行为,严肃查处违规干预排污费征收和擅自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的现象;清理取缔违规实行“无费区”、“一费制”和“统征统收”等“土政策”;坚决纠正截留和滞留排污费的违规行为。 牵头部门: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负责人:罗懿 石建辉 配合部门:省环保厅、省监察厅 4、整治环评批复要求执行不到位的行为。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建设项目环评批复要求的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和承诺配套建设环保基础设施,及时完善管网和处理设施配套建设,积极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牵头部门:省国土厅、省住建厅 负责人:尹学朗 廖援村 配合部门:省环保厅、省监察厅 (二)坚决整治监管执法不严、节能减排不力的行为 1、坚决纠正环境监管不到位的行为。督促有关部门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环境监管的责任,纠正监管失位、缺位和越位,该查处未查处,该移送未移送。 牵头部门:省环保厅 负责人:姚斌 配合部门:省监察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 2、积极实施湘江保护治理“一号重点工程”。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湘江污染防治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68号)要求,按照职责分工,着力推进湘江流域保护和治理“一号重点工程”,协调实施三个“三年行动计划”。 牵头部门:省环保厅 负责人:姚斌 配合部门:省监察厅、省经信委、省国土厅、省住建厅 3、依法对实施省政府“一号重点工程”等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问责。督促地方政府和部门落实取缔关停企业的处置措施,重点查处小化工、小冶炼、小造纸、小电镀、小皮革等高污染高耗能企业依法关停退出不到位的问题。着力查处党政领导干部在宏观决策过程中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干预执法部门严把环境准入关,违规干预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和有关执法部门执法不力的行为。严格实施《湘江保护条例》,坚决纠正地方政府和部门在湘江干流两岸各20公里范围内违规审批新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和外排水污染物涉及重金属项目的行为。 牵头部门:省监察厅 负责人:易迪武 配合部门: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工商局 4、积极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按照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和部署,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推进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依法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准入标准,严格执行节能减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促进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体系。 牵头部门:省经信委 负责人:黄宝林 配合部门:省监察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 (三)严肃查处对公众诉求环境问题不作为行为 1、坚决纠正公众诉求环境问题应对不到位的行为。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众诉求环境问题信息综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湘环发[2013]25号)的要求,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畅通公众诉求环境问题的渠道,集中力量解决不能按规定及时登记、受理、转送、交办公众投诉和媒体反映的环境问题以及其他公众诉求环境问题应对不到位的问题。 牵头部门:省环保厅 负责人:姚斌 配合部门:省监察厅、省经信委、省国土厅、省住建厅 2、严肃查处对公众诉求环境问题的失职行为。依据《环境信访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公众诉求的环境问题置之不理或者不作为,不在规定的时限内答复和处理的行为。 牵头部门:省环保厅 负责人:姚斌 配合部门:省监察厅、省经信委、省国土厅、省住建厅 四、实施步骤 根据湘群组发[2013]45号文件要求,纠正环境保护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要在2014年2月10日前取得阶段性成果,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3年12月-2014年2月10日) 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环境保护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省直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清理本单位出台的涉及环保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文件和行为。各市州政府要依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工作目标,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明确工作要求。对清查出的问题,应立即予以纠正整改;对一时不能纠正整改到位的问题,应做出说明,并制定详细的整改实施方案。 省直有关单位和各市州政府要在2014年2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表(附件1)和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实施方案上报至省集中整治环境保护中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部门联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731-85698115,邮箱:jzzzhjbh@163.com)。 (二)重点整治阶段(2014年2月10日-5月20日) 各地各单位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和整改实施方案,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土政策”、限制和干扰环境执法、纵容企业违法建设、违法生产和非法排污等问题,集中力量解决自查自纠阶段所清查出来的问题,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督查检查阶段(2014年5月20日-6月20日) 专项整治工作责任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各地各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对突出问题隐瞒不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处置不力的地方、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专项整治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省里成立集中整治环境保护中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部门联动协调小组,由省环保厅为牵头单位,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物价局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各市州政府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机构,明确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部门紧密配合 各级政府是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协作。对出台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土政策”、“土规定”的问题,由监察部门牵头,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全面纠正各种“土政策”、“土规定”,对查出的问题要即查即改、边查边改,凡拒不纠正的,严肃追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责任。对于监管执法不到位、节能减排不力的问题,由环保、住建、工商、国土、经信等部门按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开展自纠自查,坚决防止明整暗犯、边整边犯、前整后犯的行为,确保纠正到位,整改到位。对公众诉求环境问题的应对问题,由环保部门牵头,严肃查处反应不及时、应对不力,措施不到位、承诺不兑现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三)强化责任追究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负责地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坚决纠正环境保护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不负责,态度消极、简单应付的,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突出问题隐瞒不报、整改不到位的,要对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采取挂牌督办或区域限批等强制性措施;对专项整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坚决纠正环境保护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 工作自查自纠表(附表1-1、2、3、4)
附表1-1:
影响环境保护执法自查自纠表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类别
“土政策”清查情况
整改措施
文件名称
签发单位
文号
实施时间
具体内容
实施封闭管理的园区,对园区内企业挂牌保护
对园区外重点企业实施挂牌保护,限制环保执法
设置“企业宁静日”、“安静生产日”、“禁查区”等违规政策
进入企业环保执法需要提前批准
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需要提前批准
干预排污费征收,擅自降低或取消排污费,违规设立“无费区”、“一费制”和“统征统收”等政策(以2013年为基准)
未严格执行《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和“收支两条线”相关规定,截留和滞留排污费(以2013年为基准)
填报人:
联系方式:
附表1-2: | ||||||||||||
环境监管情况自查自纠(汇总)表 | ||||||||||||
填表单位(公章): |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
企业底数 | 国控企业数 | 省控企业数 | 其他企业数 | |||||||||
监管频次 | 环境监察 | 环境监测 | ||||||||||
频次(每年) | 总次数(每年) | 频次(每年) | 总次数(每年) | |||||||||
国控 | 省控 | 其他 | 国控 | 省控 | 其他 | 国控 | 省控 | 其他 | 国控 | 省控 | 其他 | |
查处情况 | 立案处罚数(件) | 罚款金额(万元) | 限期治理数/治理到位数 | 停产整治数/治理到位数 | 关闭数/关闭到位数 | 挂牌督办数 | ||||||
填报人: | 联系方式: |
附表1-3: | |||
公众诉求环境问题工作自查自纠表 | |||
填表单位(公章): |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
类别 | 自查自纠内容 | 清查情况 | 整改措施 |
机构建设情况 | 12369热线开通,24小时值班 | ||
有舆情监控机构,负责电视、报纸、网帖、微博等媒体涉及辖区内的环境舆情信息的收集 | |||
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公众诉求环境问题信息的综合管理, | |||
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专人负责跟踪查办。 | |||
制度建设情况 | 建立制度,实现公众诉求环境问题信息的综合管理。 | ||
受理与反馈情况 | 环境问题公众诉求受理数 | ||
环境问题公众诉求办结数 | |||
建立投诉案件工作台账,动态更新,实现档案信息化 | |||
群体性环境信访事件情况 | 事件基本情况(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处理结果等) | ||
填报人: | 联系方式: |
|
附表1-4: | ||||||||
环保审批违规情况自查自纠表 | ||||||||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类别 | 项目名称 | 环评审批情况 | 批准文号 | 审批部门 | 变更情况 | “三同时”验收情况 | 生产情况(试生产、正式生产) | 备注 |
行政干预环评审批的 | ||||||||
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环评审批的情况 | ||||||||
对未依法取得环评手续的项目批准开工建设的 | ||||||||
对环评要求的项目大气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配套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所做出的承诺不能按时兑现,导致项目建成后不能投入试生产或长期非法生产的 | ||||||||
在湘江干流两岸各20公里范围内违规审批新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和外排水污染物涉及重金属的项目 | ||||||||
其他违规情况 | ||||||||
注:建设项目和工业园区均应纳入统计范围。 | ||||||||
填表人: | 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