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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贯彻全省湘江流域水污染整治工作会议精神的情况汇报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08-06-23 00:00   【字体:    

湖南省人民政府:
6月2日,全省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召开后,我市非常重视,认真进行传达贯彻和安排部署,现就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迅速贯彻会议精神
全省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后,我市于6月12日召开市政府常务会对会议的主要精神进行认真传达和研究,决定以这次湘江流域水污染整治为主体,带动全市所有流域水污染整治,使我市部分流域水环境污染状况通过三年整治有一个根本性的好转,同时要求各级领导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来深刻认识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6月13日,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又召开了市环境与资源推进委员会工作会议,市直31个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会上传达了省政府关于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会议精神,通报了当前湘江流域(郴州)水污染综合整治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会议专门研究讨论了关于湘江流域(郴州)水污染综合整治方案,根据省政府规定我市的整治任务结合郴州实际将整治面和重点进行了扩大和明确,对整治措施提出了更有力的要求,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职责。6月20日召开了全市湘江流域(郴州)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各县(市、区)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市、区)长、各县(市、区)环保局长以及市直31个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会议传达了全省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会议精神,结合郴州的实际进行了全面部署,宣读了全市的整治方案,11个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递交了责任书,各县(市、区)长作了表态性发言。会议达到了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整治任务,落实整治责任的目标,标志着我市湘江流域(郴州)水污染整治工作拉开了序幕。
二、明确整治任务,制定强硬的工作措施
为把省委、省政府整治湘江的决策贯彻落实好,确保湘江流域(郴州)水污染综合整治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我市明确了整治任务,制定了一系列的工作措施。一是制定方案,明确任务。结合郴州市实际制定了《湘江流域(郴州)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通过进一步的调查摸底,我市在省政府的整治方案基础上制定出台了以有色冶炼、化工、造纸、畜禽养殖和生活废水治理以及河流源头重点矿区、重点采选冶炼集中地区为整治重点的湘江流域(郴州)水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确定了79家取缔关闭企业、8家淘汰退出企业、13家停产治理企业其中包括4个矿区198家小采选整治企业、17家限期治理企业和49家畜禽养殖治理企业,要求必须于2008年6月30日前对相关企业下达整治通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治实施到位。二是明确整治措施。一是加强宣传,舆论引导。要求各县(市、区)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定期通报湘江流域(郴州)整治工作阶段性进展;公开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全方位、多层次推广适应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的生产生活消费方式。要求各级政府落实资金,保障投入。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方针,多渠道筹集治理资金,要求企业加大治污投入。同时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将湘江流域(郴州)水污染综合整治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三是制定了严格考核制定和督促机制。要求整治工作中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环保监管、企业治理、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保证各项工作的有效推进。建立责任制,将整治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具体工程项目,落实到具体人员,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同时将采取定期督查明查暗访和抽查等方式,推进整治工作,对没有完成整治任务的地区实行严格的政府领导问责制和环保“区域限批”等制度,以强硬的工作措施和督促机制,保证流域整治工作顺利推进。四是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力度。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抓紧规划完善湘江流域(郴州)水环境监测网络,提高水污染事故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对各类规划和建设项目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没有水环境容量的地区禁止新上水污染物增排项目,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把危及湘江流域水质安全的污染问题作为重点,严肃查处违法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
三、建立督促机制,确保整治按期到位
一是建立领导机制。市政府成立郴州市湘江流域(郴州)水污染整治委员会,戴道晋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毕华任常务副主任、政协副主席市政府党组成员许立程任执行主任,11个县(市、区)长和市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工作。二是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此次整治行动,由市政府牵头,环保部门统一协调,发改委、经委、监察、工商、国土、电力、安监、司法等部门共同参加,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三是建立了整治行动工作责任制。针对整治工作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的特点,我市建立了县(市、区)长整治工作负责制,明确了每一个整治项目的责任单位、责任人、督查人以及整治时限。四是建立检查监督机制。由市政府组织督查室、发改委、经委、环保、国土、电力、农业、安监等有关单位,对各县(市、区)整治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将这次整治工作与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把整治效果完成目标任务情况纳入对县(市、区)政府工作的考核内容,并在年底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上予以通报。
郴州市人民政府
2008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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