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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色金属冶炼(再生)、陶瓷制品制造、精炼石油制品企业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18-08-28 00:00   【字体: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相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原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现将有色金属冶炼(再生)、陶瓷制品制造、精炼石油制品企业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一)有色金属冶炼(再生)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以废杂有色金属、含铜污泥、含锌炼钢烟尘等为主要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排污单位。

 (二)陶瓷制品制造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制造建筑陶瓷、年产量150万件及以上的卫生陶瓷、年产量250万件及以上的日用陶瓷等陶瓷产品的排污单位,包括独立的干坯制造或烧成排污单位,以及独立烤花工序等的排污单位。

 (三)精炼石油制品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润滑油、石油蜡、石油沥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排污单位。

 二、申领时限

 (一)属于以上申领范围的现有企业应于20181130日前完成新版排污许可证的申领与核发。

 (二)本公告之后新建的企业,应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

 三、核发机关

 排污单位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四、申请程序

 排污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完成申请填报及申请前信息公开(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企业只需登陆平台完成填报,不需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并向核发机关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五、其他要求

 申领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领证之后要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填报自行监测记录、台账记录及执行报告。

 逾期不办理且继续生产的排污单位,视为无证排污,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8827

  

关于有色金属冶炼(再生)、陶瓷制品制造、精炼石油制品企业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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