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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湖南省环保厅关于加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17-05-31 11:02   【字体:    

各县市环保局、城(园)区环保分局:

为科学对接排污许可制度,规范排污权初始分配核定,促进富余指标流转顺畅,更好地发挥排污权交易政策的作用,省环境保护厅印发了《湖南省环保厅关于加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管理的通知》(湘环函[2017]212号)文件,我局就文件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补充分配初始排污权

(一)对2014年8月21日之前审批的工业企业,根据《衡阳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分配核定技术细则》要求及企业申请,继续补充分配初始排污权。

(二)对2014年8月21日之后审批的工业企业等不符合排污权初始分配条件的单位,在补办环评审批手续或申办排污许可证之前,要按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和交易政府指导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682号)规定,通过市场交易获得排污权指标。

二、征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一)对逾期未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排污单位,可视为企业自动放弃初始排污权申购资格,环保部门及时做好公告声明。

(二)做好征缴排污权有偿使用的宣传工作。对欠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企业,要宣传相关政策:一是不纳入同一法人内部转让或调剂排污权指标范围,待减排认定后方可转让富余排污权指标;二是视为企业自动放弃排污权指标申购资格;三是不予换、发放排污许可证;四是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评定为环境风险企业。

三、同一法人内部调剂排污权指标

同一法人内部调剂排污权指标可以执行排污权指标等量替代,不需办理减排认定手续,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按年度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2、调出企业变更后法人代表与调入企业法人代表一致;3、环保部门认定总量;4、排污权指标调出企业经环保部门审核确属关停或满足生产需要后有富余方可申请调剂。

四、其它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衡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未批先建建设项目补办环评手续总量指标来源和交易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衡环发[2015]59号)从即日起停止执行。

衡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27日

衡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湖南省环保厅关于加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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