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省域覆盖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发言
湖南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省域覆盖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材料
在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省域覆盖工作
电视电话会议上的发言
湖南省财政厅
(2015年8月3日)
今年,在财政部、环保部的关心支持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下,我省进入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全国试点省。中央今年下达我省4亿元,省财政安排2亿元。目前,中央及省级资金已下达至我省的61个项目(63个县市区)。按照财税改革体制的要求,为了实现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我们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到县,全部交由县统筹使用。概括说来,就是明确了县级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主体,即“规划由县制定,项目由县实施,资金由县安排,责任由县承担”。总之,我们要按照肇雄常务副省长的重要讲话精神抓好落实。下面,我就财政资金使用提四点建议:
一、资金安排要科学
农村美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先决条件,科学合理的规划是做好全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基础。因此我们一定要把这些资金做好规划、做好安排,要落实到每一年、每一个子项目。要做到规划引领项目,项目引领资金。
一是规划要有前瞻性。我们要站在提升全省农村生态文明和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地进行规划设计,要结合当地的经济、环境发展条件,制定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的项目、资金规划。
二是规划要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一定要突出垃圾污染减量化这个重点,在资金的安排上因地制宜,因情施策,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要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群众的实际需求,综合考虑土地资源、生态环境、民俗文化等因素,科学确定财政资金的投向。
三是资金安排要注重衔接。规划的节约,是最大的节约。规划的浪费,是最大的浪费。要注重我们的项目与其他项目的结合,降低成本。要把我们的项目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要与新型城镇化、省级环保专项一事一议奖补、乡村清洁工程、农业综合开发、扶贫资金、重金属污染治理、中小河流治理、农村安全饮水、农村危房改造、传统村落保护等专项结合起来,形成资金合力,降低成本,提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成效。
二、资金使用要依法
财政资金安全和政治生命安全是我们的双底线,省级财政、环保部门要着手起草我省全省域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相关文件,制定责任追究机制,靠制度管人、管事、管权。
一要加强项目管理。要在规划的基础上,建立项目库。县级政府是责任主体,要确保每一个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对每一个项目都负有全部责任;要建立“一项目一档案”制度,确保每一个项目资料有迹可循;严禁“张冠李戴”,用其他部门的项目充当农村环境整治项目;严禁报大建小,报多建少,虚领财政资金。同时要加强对项目的后续管理,鼓励以县(市、区)为单元,建立专业管护队伍,统一负责区域设施运行管理。要落实运行维护保障措施,在项目设计时,环保、财政部门要把承诺函作为项目审批的必备条件。
二要建立项目资金公示制度。每一个项目安排资金之前,要把项目名称、地址、内容、投资总额度、财政补助资金、其他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单位等情况全部在新闻媒体、报纸及各级政府宣传栏、项目所在村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财政部门再拨付补助资金。要做到项目进度公开化、资金使用透明化。
三要严格财政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台账制度,严格按照项目进度拨付款项,禁止挪用资金、截留资金。要坚持以项目引领资金,项目不落地不得拨付财政资金。要把重点放在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审查上,对每笔资金的使用范围、资金额度等要从严控制,避免虚列项目或多要资金。
四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要建立从项目申报到财政资金拨付全过程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切实明确权责。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问题实行一案双查,不仅严肃查处直接当事人,还要追溯追查申报、审批等环节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三、资金运行要高效
我省是个财政弱省,2013年的人均地方公共财政收入为2848元,排全国第28位;人均地方公共财政支出6577元,排第27位;人均可用财力5020元,排27位。收支矛盾并未缓解,支出压力依然很大。因此,只把眼光定在有限的财政资金和上级补助上显然是不够的,如何及时足额地筹措更多的资金,保障财政资金高效使用,是对我们各级财政部门理财能力的重要考验。
一要创新思路。构建政府、社会、群众共同参与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通过市场机制把资金搞活,放大财政资金的乘数效应。通过引入第三方治理、环境合同管理、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建设农村环境基础设施,为农村环境提供服务。鼓励村民自行筹措运行管理资金,培养环境友好、卫生整洁的文明习惯。通过组织发动经济效益好、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开展一对一帮扶活动,发展乡村旅游、休闲娱乐、民俗文化、自然生态观光等绿色产业,以产业带动型、合作开发型、资金帮扶型等形式,实现项目带村、产业联村、整体推进,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提供保障。
二要奖惩分明。目前我们的财政资金分配是以省统计局公布的各县(市、区)农村人口数为依据,基本奖补标准分为九档。在此基础上,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增加20%;省扶贫开发重点县以及比照省贫县的地区增加10%。同时,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每年组织专家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区域进行考核,按规定时间提前半年以上通过验收的,在上述基础上奖励10%的资金,对于延迟一年内通过验收的,在上述基础上扣减10%,延迟一年以上的,扣减20%。
四、资金使用要监督
要充分发挥当地财政监督、投资评审、绩效评价、审计监督的作用,尤其要加强财政监督的力度,设置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的高压线。资金到哪里,监督就跟到哪里;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落实到哪里。
一要健全项目资金跟踪制度,加强本级财政监督。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原则进行项目资金跟踪。要充分认识到财政监督的重要作用,定期不定期地开展项目资金专项检查,全程跟踪检查各项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对发现的资金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二要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加强上级部门监督。省级环保、财政部门在进行绩效考核时,要比照出具的承诺函一项一项予以考核。财政部门要重点考核项目的资金预算编制情况、账务情况,市、县两级政府财政投入情况,对挪用资金、截留资金等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全额收回财政资金,并在以后环保类专项资金安排时进行一定比例扣减。
三要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加强社会监督。在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过程中,要突出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要特别强调农民群众的自主性,在农民群众投工投劳、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的同时,也赋予他们监督项目的权利,确保农村环境整治项目保质保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