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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湘江污染防治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16-10-31 17:43   【字体: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湘江污染防治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3〕68号

HNPR—2013—01062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湘江污染防治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5日

湖南省湘江污染防治第一个

“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湘江是湖南人民的母亲河,其环境状况与全省人民的幸福生活息息相关。湘江的流域面积、人口和经济总量分别占全省的40%、65%和80%,承载着近5000万人口的生产生活用水以及纳污、灌溉、航运等功能,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多年来,我省高度重视湘江的污染防治。但由于工业、农业、生活和历史遗留污染长期叠加,水污染形势仍然严峻。加强湘江污染防治事关流域内居民饮水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将湘江污染防治作为“一号重点工程”,连续实施三个“三年行动计划”(2013年—2021年)。为推进湘江污染防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若毁绿水青山,宁弃金山银山”的理念,根据水环境承载力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布局,以水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污染综合防治工程提升水环境质量,以政策机制创新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推进湘江保护和治理。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把水质达标、确保饮用水安全摆在优先位置,努力解决关系民生的重大水环境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享受水环境”的迫切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权益。

(二)保护优先,协调发展。按照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力,对不同区域、不同环境功能区实施差别化的环境政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保护优先。科学统筹区域与流域、发展与保护、远期与近期、局部与全局、供水与排水的关系,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的引领和倒逼作用,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三)控新治旧,综合整治。严格环境准入条件,严控新增污染源和污染物的排放,不欠新账,多还旧账。按照“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三级分区体系推行水环境精细化管理,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抓手,采取控源、治理、修复、风险防控等综合措施,强化工业、农业、生活源协同控制,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

(四)政府主导,共同参与。各级政府严格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明确目标,配套政策,加大投入,强化措施;各有关部门加强联动协作,齐抓共管;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促进企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共同保护和治理湘江。

三、总体目标和基本步骤

(一)总体目标。通过实施三个“三年行动计划”,到2021年,确保湘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水质达到Ⅲ类或优于Ⅲ类标准,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达到Ⅱ类或优于Ⅱ类标准,确保湘江流域水环境质量不断提高,重污染区域和流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饮用水源高标准稳定达标,生态系统逐步恢复,在强化保护和发展的良性互动中逐步构建湘江经济繁荣、水体清澈、生态平衡、人水和谐的格局,实现“江水清、两岸绿、城乡美”的美好愿景。

(二)整体部署。按照“远近结合,分步实施”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按三年一个周期开展三轮治理行动。

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以“堵源头”为主要任务。加强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减少沿江县城及以上城市、重点建制镇生活污水污染;深化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削减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放总量;推进矿山、尾矿库、渣场专项整治,严控污染扩散;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整治,确保群众饮水安全。同时,有效控制规模化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污染,加强河道采砂、水上餐饮、运输船舶和港口码头污染防治。通过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到2015年,确保流域企业污水稳定达标排放,涉重金属企业数量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8年下降50%,局部地区水质恶化趋势得到彻底遏制,全流域水质实现初步好转。

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治”与“调”并举。推进工业企业污染深度治理,并对沿江一般城镇和自然村的生活污水实施有效处理,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逐步实现江边退耕还林、还绿,提高岸边生态水平和环境自净能力;推进历史遗留污染治理,化解区域环境安全隐患;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实施老工业基地整体搬迁和重化工企业的结构调整,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使产业结构逐步优化。

第三个“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巩固和提高。围绕“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进一步实施综合措施,推进产业优化升级,两岸城乡环保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深化土壤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使两型社会建设、绿色湖南建设的主要指标值在湘江流域得到全面提升。

四、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期间(2013—2015年)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大力推进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污染防治

1、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依法关停小化工、小冶炼、小造纸、小电镀、小皮革等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对于潜在环境危害风险大、升级改造困难的企业,在2015年前逐步依法淘汰。严格控制敏感区域高污染高风险行业环境准入,湘江干流两岸各20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和外排水污染物涉及重金属的项目,鼓励发展低污染、无污染、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按照“一区一策”的原则,扎实推进株洲清水塘、衡阳水口山、郴州三十六湾、湘潭竹埠港和娄底锡矿山等重点区域污染集中整治。

2、推进清洁生产。根据环保部环发〔2010〕54号规定,将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积极落实清洁生产中、高费技术改造方案,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鼓励企业推行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加大矿山采选、冶炼、化工等重污染行业企业污染治理力度,鼓励企业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治理,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

3、推进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进入专业工业园区发展,2015年底前,工业园区必须配套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基础设施,并逐步提高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规模和排放标准,逾期未能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设施出水不达标的工业园区,暂停审批新、扩、改建设项目。

4、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制度,积极推行绿色信贷政策。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企业进行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取缔关闭。对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环保部门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请。2013年底前,全面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二)大力推进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

1、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排污口截污、雨污分流改造工作,系统提高城镇污水收集能力和处理效率。到2015年底前,湘江流域县级市和县城新增污水管网3240公里,重点建制镇新增污水管网1189公里。

2、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到2015年底前,湘江流域县以上城镇新增污水处理能力达到212.5万吨/日,污水处理率达到88%以上;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20%以上。到2014年底前,长株潭三市市区等重点区域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

3、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和污水再生利用。到2015年底前,脱水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50%。积极稳妥发展再生水用户,扩大再生水利用范围。

(三)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污染防治

1、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各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2014年底前,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库区湘江干流两岸1公里范围和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陆域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企业全部退出或搬迁;2015年底前,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库区以外湘江干流两岸500米范围内的畜禽养殖企业全部退出或搬迁,其中2014年完成任务总数的40%;新、改、扩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污染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运行)制度;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须建设和完善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2015年底前,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处理达标率达到75%。

2、科学合理确定网箱养殖规模和布局,严格控制网箱养殖面积,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库区、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禁止网箱养殖,已有的必须在2014年底前全部退出。

(四)加强尾矿库、渣场环境安全隐患整治

1、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尾矿库排水污染治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采取加固或闭库处理等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并逐步恢复堆存库区的生态。分类处理沿江沿河两岸含重金属危险固废等严重危害环境的固体废物,对有利用价值的固体废物,推进综合利用,逐步消化堆存量;对难以资源化利用、且危害大的固体废物,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安全处置,阻断其污染扩散途径。

2、加快对湘江两岸59座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老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升级改造、转场或封场处理。重点加大渗滤液收集处理力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五)全面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1、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在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2014年底前,依法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排污口及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对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加强监控和风险评估,2014年底前,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体系;2014年底前,完成500人以上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在保护区设置界碑、开展水质监测,及时取缔工业和生活排污口、规范畜禽和水产养殖行为。

2、全面完成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库区清污工程。在2014年10月大坝正式蓄水前,全面完成库区水污染治理任务,健全库区水环境安全管理机制,确保蓄水安全。

3、强化水质良好湖泊治理和环境保护。突出抓好东江湖、水府庙水库、铁山水库等水质较好湖库的环境保护工作,通过对湖库纳雨区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减少入湖库污染物,改善湖库水质,确保水质稳定达到水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

4、开展河道综合整治。全面取缔湘江干流和一、二级支流以及其他环境敏感水域的水上餐饮,禁止沿岸餐饮业向水体直接排污。严格监管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禁止船舶向水体排放含油废水等污染物和倾倒垃圾,严禁港口码头生产生活废水直排。从严控制河道采砂,2014年底前,全面取缔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库区等环境敏感水域范围内的采砂作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湘江污染防治工作。湘江重金属污染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监督指导全省湘江污染防治工作。湘江流域各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把湘江污染防治作为“一把手”工程,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一把手”负总责。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责任分工要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落实责任分工。流域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方案实施的责任主体。流域八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辖区内县市区,定期召开专题调度会,检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分析水环境质量状况,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重点推进市本级项目的实施。各县市区全面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治理具体工作任务,负责落实配套资金和治理项目建设,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力度。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水污染整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推动落实。

(三)创新政策机制

1、加强环保硬约束监督管理。严格环境准入,加强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不得供应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2、建立环境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和企业环境保护的法定责任,建立环境保护工作档案,对因不按程序审批项目,盲目决策,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引进污染项目以及弄虚作假编制环评文件,违规承接环保治理工程或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等行为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实施环保责任终身追究。

3、完善督查督办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不定期开展水污染源的巡查,对典型水污染问题,进行督查督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开展排污权交易和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将排污权交易试点范围由长株潭三市工业企业扩展到湘江流域所有工业企业,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并与企业税收减免、金融信贷、项目审批、资金安排等优惠和支持政策全面挂钩。

5、落实差别化水价。运用经济杠杆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加大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实行差别水价,适当拉大高耗水、高污染行业与其他行业用水的差价,遏制限制类和淘汰类行业盲目发展。

6、推进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在湘江流域内建立和完善跨市、县市区断面考核和赔偿补偿机制,建立上游对下游超标排污和环境责任事故赔偿的责任机制。

(四)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建立“政府引导,地方为主,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筹资机制,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责任。充分调动全社会特别是企业对水环境治理投入的积极性,拓宽融资渠道,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大力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省和市、县市区财政加大对湘江流域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建立完善湘江污染防治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有效整合城市建设、环保、农业、节能减排、水利建设、淘汰落后产能、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五)加大考核力度。省政府将湘江污染防治工作任务逐年分解下达到湘江流域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由湘江重金属污染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考核。建立激励与约束并举的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考核办法,对完成任务好的,予以奖励;对完成任务差、环境质量持续恶化、出现水污染事故的,予以“黄牌警告”、“一票否决”。

(六)加强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水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增加、调整优化省控、市控监测断面,加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市际跨界水体监测断面(点位)的自动监测能力建设;建立沿江、沿河排污口数据库,加强重点排污口及重点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实行环境应急分级、动态和全过程管理,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七)强化科技支撑。积极鼓励和支持水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平台建设,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水污染治理技术,提升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科技水平。大力推进重金属污染治理、污水污泥资源化利用工艺和设备技术创新,加强指导,抓好先进适用技术的开发、示范和推广培训工作。建立健全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为湘江污染防治工作决策提供支持。

(八)推动公众参与。建立水环境信息共享与公开制度,加快省、市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及时发布区域水环境质量信息。加强环境宣传与教育,通过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提高全民生态文明素养,推动公众践行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建立完善部门与公众良性互动机制,畅通环境信访平台和环保热线,及时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大力倡导“保护湘江,人人有责”的理念,充分发挥环保志愿者的积极作用,由省文明委牵头,每年聘请200名环保志愿者参与湘江保护的宣传示范和监督工作。切实维护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积极检举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

附件:1、湘江污染防治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考核办法

2、湘江污染防治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部门责任分工表

湘江污染防治第一个

“三年行动计划”考核办法

为推进湖南省湘江污染防治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顺利实施,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湖南省人民政府对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责任单位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对“三年行动计划”年度目标任务的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的考核。

第二条 湘江流域各市人民政府是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将目标任务分解到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企业,落实资金,严格监督管理,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三年行动计划”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湘江重金属污染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考核工作,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参与考核。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湘江流域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地级市及省直单位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考核,县市由各市委员会办公室按本办法进行考核。年度中发生较大及以上水环境污染事故或年度水环境质量较上年度下降的县市由委员会办公室直接考核。

第五条 考核采取季调度、半年自评、不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考核在下一年1月进行,主要考核目标和项目完成情况。

年度考核采取听取情况汇报、现场核查和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市、县市人民政府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70分及以上至90分以下的为基本合格,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考核计分办法与年度目标任务另行下发。

对省直有关单位,根据相关职责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性考核。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每年对“三年行动计划”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和基本合格的市、县市及有关省直单位进行奖励。

第八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省人民政府给予“黄牌警告”:

1、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市、县市;

2、本年度责任区域内水环境质量比上一年度下降的市、县市;

3、由于监督或整治工作抓得不力,导致发生较大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县市和发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市;

对被“黄牌警告”的单位,省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对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省人民政府给予“一票否决”:

1、连续2年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市、县市;

2、连续2年责任区域内水环境质量较上一年度下降的市、县市;

3、因监督或整治工作抓得不力,导致发生特别重大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市、县市;发生1次及以上重大水环境污染事故或2次及以上较大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县市,发生2次及以上重大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市。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不得评定为全面小康合格市县或先进单位,取消省级生态市、县称号,在生态补偿试点资金上予以相应比例扣除,同时由环保部门对其实行环保区域限批。市、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

第十条 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对“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协调,重点加强当年年度工作安排确定项目的督促检查,帮助项目实施单位、责任单位解决实际困难,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第十一条 对确因项目建设条件或项目本身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项目计划的,由市人民政府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项目实施进度的申请,经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按变更后的项目内容和进度要求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湘江污染防治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部门责任分工表

序号

部 门

责  任  分  工

省环保厅

1、牵头协调“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负责督查推进日常工作;牵头开展水环境质量评估,会同相关部门对流域各市、县市和省直相关责任部门进行考核。

2、牵头开展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督管理、污染整治。

3、负责工业企业及园区污染综合整治和环境监管。

4、负责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

省发改委

1、 负责把“三年行动计划”有关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长期规划。

2、负责“三年行动计划”的重点项目纳入省重点工程。

3、牵头推进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专项债券发行;负责中央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申报。

4、牵头协调推进老工业基地整体搬迁改造工作,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省经信委

1、按照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和部署,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推进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

2、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

3、负责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

省科技厅

负责加强科技支撑能力建设,组织研发、推广污染防治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

省监察厅

负责对“三年行动计划”所涉市及省直相关部门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对整改进度严重滞后、工作不力、隐瞒或谎报相关数据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省财政厅

1、负责协调中央专项资金支持;落实“三年行动计划”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监督资金使用。

2、负责各职能部门的资金整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将“三年行动计划”的考核纳入政府工作绩效中,并落实奖惩。

省国土资源厅

1、负责规范整治范围内的矿山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2、负责矿山生态环境地质环境整治。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负责指导监督沿岸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改造和运营管理。

2.负责指导监督沿岸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整治工作。

3.负责指导监督沿岸城镇老垃圾场治理。

省交通运输厅

牵头组织实施港口、码头、船舶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十一

省水利厅

1、负责河道采砂整治工作。

2、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

3、负责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4、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十二

省农业厅

牵头组织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控、减排工作,重点组织开展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整治和推广生态养殖。

十三

省安监局

负责尾砂、尾矿库的安全整治工作。

十四

省政府督查室

负责将“三年行动计划”目标和工作任务纳入省政府年度目标任务内容,组织开展任务落实情况的政务督查工作。

十五

省广电局

负责加强“三年行动计划”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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