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环境保护机构建设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环境保护机构建设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2〕75号公布)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大农村生态保护和环境监管力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乡镇环境保护机构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乡镇环境保护机构。对已单独设置或综合设置环境保护机构(含加挂牌子)的乡镇,继续维持其原有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对既无专门机构又未在乡镇内设机构或事业站所中明确承担环境保护职责机构的乡镇,可在乡镇事业站所加挂"环境保护站"牌子,工作力量由各地在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不另增加人员编制,但应确保有机构、有人员承担乡镇环境保护工作。
二、乡镇环境保护机构健全后,各地要进一步理顺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环境保护机构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形成科学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三、加强乡镇环境保护机构建设是适应当前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