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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两法衔接”类)(上)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4-10-28 16:05   【字体:    

今年以来,湖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依法严肃查处了一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现公开发布两批典型案例。

(上)

一、长沙市岳麓区某试剂厂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1日,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位于岳麓区雨敞坪镇的长沙市岳麓区试剂厂进行执法检查。该单位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场地内将收集的废化学品桶撕去原有标签,桶内外进行清洗,张贴新标签后用于盛装硝酸、硫酸等进行出售。废化学品桶清洗废水收集至收集池,未经有效处理,对收集池周边土壤及附近池塘土壤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根据《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长沙市岳麓区试剂厂废化学品桶危险废物认定意见》,上述废化学品桶为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49其他废物,危险废物代码900-041-49。经调查,该单位处置危险废物重量为3.29吨

查处情况

长沙市岳麓区某试剂厂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并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该单位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过三吨的行为涉嫌严重污染环境。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1月10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于2023年12月20日予以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一、科学精准认定污染后果。通过调用挖掘机对收集池周边土壤进行开挖,查清管道走向,研判清洗废水去向,采取不同方位、不同点位、不同深度及附近池塘土壤样品进行检测,最终认定污染范围及程度。

二、全流程开展调查取证。为查清该单位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事实,执法人员远赴益阳进行溯源,通过现场勘察、调查询问,调取上游企业环评、排污许可证等资料,为涉案废化学品桶危险废物认定提供坚实依据;根据该单位销售硝酸、硫酸等台账,对相关单位进行走访调查,确认在外流通废桶去向及销售模式,进一步固定相关证据。

二、郴州市某污水处理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7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兴分局(以下称永兴分局)执法人员对永兴县某工业园区的某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在某入河排污口进行取样检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中总砷、铊浓度均超标。执法人员立即调阅该污水处理厂的外排废水在线监测数据,砷和铊的浓度均显示未超标。5月21日,永兴分局对该污水处理厂开展了执法检测,同时对其收集池、待排池、入河排污口和出水在线采样器等位置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该厂入河排污口外排废水中总砷、总铅、总镉和铊的浓度分别为0.660mg/L、0.0216mg/L、0.0577mg/L和0.00767mg/L,出水在线采样器废水中总砷、总铅、总镉和铊的浓度分别为0.0203mg/L、0.00530mg/L、0.00238mg/L和0.00014mg/L,入河排污口废水与出水在线采样器废水的浓度总砷、总铅、总镉和铊的浓度分别相差31.5倍、3倍、23.2倍和53.7倍,在线监测数据与出水在线采样器废水浓度一致,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同时,该污水处理厂的外排废水的总砷、总镉和铊的浓度分别超标5.6倍、4.77倍和2.83倍,涉嫌污染环境罪。经与公安部门联合调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通过更换采样器水样、分析仪水样和破坏在线监测设备等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导致在线监测数据失真。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和第七项的规定,该公司的以上行为涉嫌严重污染环境,永兴分局于2024年5月29日将该案件线索移送永兴县森林公安局。2024年6月22日,永兴县森林公安局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该污水处理厂负责人唐某进行刑事拘留,7月29日经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19日,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将殷某某刑事拘留。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侦办。

【典型意义】

一是溯源排查,锁定违法企业。为确保永乐江断面水质安全,2023年郴州市永兴县在与安仁县交界的猴子巷处设立了铊自动监测站点,并建立了重点企业外排废水定期排查制度。永兴分局在日常排查时发现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排废水超标,再比对在线监测数据后,锁定了企业违法线索。

二是部门联动,及时查明案情。永兴分局经初步判定涉嫌环境违法犯罪后,迅速与公安部门对接并移送相关案件资料,共同对案情进行分析,联合开展调查,行政执法调查与刑事立案侦查无缝衔接,通过技术手段,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违法事实。

三是坚决打击,形成有力震慑。园区污水处理厂既是园区配套企业,也是园区废水处理的守底线企业,在园区废水处理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通过快速调查处理,对涉案人员及时采取刑事拘留等刑事强制措施,为后续案件办理奠定坚实基础,有力震慑周边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区域水环境安全。

三、邵东市某砖厂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4日,邵阳市生态环境局“四不两直”检查组联合邵东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邵东市某砖厂#1和#2隧道窑正在进行焙烧作业,用于处理#1和#2隧道窑焙烧烟气的脱硫除尘设施未正常运行:#1和#2水泵闲置未运行、#6水泵损坏,导致脱硫循环池内的浆液无法抽至脱硫除尘塔,最终造成焙烧烟气未经任何处理直接通过烟囱排放至大气环境中。

【查处情况】

该砖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11月23日,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经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对该公司处以十万元罚款。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同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对该砖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典型意义】

本案暴露了部分企业环保意识淡薄、内部管理混乱的问题。尽管该砖厂已安装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但在日常生产中却未能有效维护和管理这些设施,最终导致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并为此付出了高昂的代价。此案警示企业必须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加强部门间的协调联动,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行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态幸福感和绿色获得感。

四、益阳市赫山区某建材公司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5日生态环境部派益阳市开展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人员对益阳市赫山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企业脱硫设备循环水池损坏,且脱硫设备循环水池内的循环水被抽排至厂区空地上,抽排水的空地未硬化,已淤积为水洼。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公司脱硫池内存有少量废水,脱硫设施处于停运状态。厂区入口路面铺设有两根长约30米,直径约为6厘米的白色软管,两根软管分别连接该公司脱硫池和厂区东南侧的天然积水坑。脱硫池和天然积水坑内各建设有一个电泵,两个电泵各连接一根白色软管,脱硫池电泵连接的白色软管管内有废水存留,管壁有白色物质沉淀,该软管末端出口位于厂界东南侧的未做防渗的天然积水坑。脱硫池电泵连接的白色软管出口处可见明显的排水白色痕迹,积水内也可见明显白色沉淀物质。另,积水坑坑内电泵连接至脱硫池的白色软管,管壁清洁,软管内无水流通过。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湖南中昊检测有限公司对新建材有限公司脱硫池废水、厂界东南侧天然积水坑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和pH值进行现场执法采样监测,对脱硫池排水软管至厂界东南侧天然积水坑35米处即距该水坑2米处的土壤进行现场执法采样。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脱硫池废水pH值1.7,悬浮物45mg/l,化学需氧量68mg/l,氨氮6.93mg/l,厂界东南侧天然积水坑废水pH值2.5,悬浮物48mg/l,化学需氧量10mg/l,氨氮1.13mg/l,脱硫池废水和厂界东南侧天然积水坑废水均属于酸性废水。该公司涉嫌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该公司在检查当日即对连接脱硫池和厂界东南侧天然积水坑的白色软管进行了拆除将天然积水坑内的废水全部收取存储至厂区生产砖用水池,水坑内的淤泥挖掘清除,废水和淤泥已经全部用于生产制砖使用,并主动履行了生态损害赔偿。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将该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一案移送公安机关适用行政拘留。

【典型意义】

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履行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对隐蔽环境问题查处及时有力,对违规排放的环境违法问题严肃打击,又综合考虑了企业对环境问题的整改情况,环境问题造成的实际影响程度,做到依法办案,做有温度的执法者。


五、湖南宁乡某公司涉嫌非法排放电镀废槽液、水污染物铜、镍超标十倍以上的污染环境罪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21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以下简称宁乡分局)执法人员对宁乡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宁乡市某地租赁闲置厂房进行电子元件制造,未办理环评手续。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二楼车间内存放有电阻瓷棒、硫酸铜、硫酸镍等原辅材料,车间内有大量成品电子元件,生产产生的废化学镀槽液和冲洗地面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从车间中部预留管道流向下层厂房,最终 排入楚江。执法人员立即协同属地政府按程序对该公司生产现场进行查封并开展调查。

【查处情况】

因关键涉案人员极不配合调查工作,为锁定案件证据,宁乡分局依法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批准立案后,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开展鉴定。经会同属地政府工作人员现场勘验,并对该公司已使用完的硫酸铜、硫酸镍等原材料进行清理核对,鉴定该公司生产过程产生3.744吨化学镀镍废液,该化学镀镍废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废物代码336-055-17。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该公司2020年10月以来用水量及公司员工数量等生产数据,清理核对已使用的原辅材料等,经物料衡算,核算出该公司非法生产排放的水污染物总铜、总镍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标准1383倍、2319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2024年10月16日,宁乡分局以宁乡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向宁乡市森林公安局进行了案件移送。同日,宁乡市森林公安局对该案进行受理并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由于涉案地点比较隐蔽,仅凭生态环境执法力量很难获得确凿证据,通过司法鉴定、及时开展现场勘查、物料衡算等多种技术手段,最终锁定当事人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办案提供技术支撑。该案件的办理,一是有助于强化公司法人、员工的环保意识,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将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到实处。二是有助于发挥刑罚威慑力,震慑潜在犯罪者,也有助于教育和引导相关从业者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两法衔接”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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