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6起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典型案例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6起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典型案例
近期,受不利气象条件和污染传输影响,湖南省各市州先后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1月11日已升级至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区域联动Ⅱ级应急响应,要求各企业、单位在做好民生保障和安全生产的基础上,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有效减少污染排放,实现污染消峰。现将近期未按照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长沙某建筑材料制造公司未按要求落实管控措施案
案情介绍
2023年1月8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执法人员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相关要求,对辖区内某建筑材料制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该公司生产线正在进行生产。执法人员调取公司在线监测数据显示,发现该公司在长沙市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未按照湖南省工业源重点管控企业重污染天气预警相应要求,实行停产减排措施,仍在组织生产,排放大气污染物。
查处情况
针对该公司上述行为,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于2023年1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九十六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生产线配电室进行查封,并下达查封决定书。

案例二
株洲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10日晚,省、市、区三级执法人员对株洲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专项检查,该单位为大气重点管理单位,承诺立即按规定启动黄色预警三级应急响应措施:即喷涂车间停产,运输车辆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1月11日上午,执法人员再次突击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执行限产应急减排措施,现场喷涂车间正在满负荷生产,现场重型柴油运输车及国四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运行。
查处情况
该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不执行限产应急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天元分局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对该企业喷涂线进行依法查封。


案例三
岳阳市某肥业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落实管控措施案
案情介绍
2023年1月12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屈原分局执法人员按照省、市要求开展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管控措施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对湖南某肥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3万吨有机无机复混肥及2万吨缓释肥生产线烘干、冷却、分筛及破碎等涉气工序仍在生产,未按照《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管控措施的通知》(岳生环委办函〔2023〕10号)文件要求落实停产管控措施。

查处情况
该公司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屈原分局立即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的涉气生产线(燃烧炉及烘干、冷却设备)实施查封。
案例四
常德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落实管控措施案
案情介绍
2023年1月12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执法检查时,发现常德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喷漆房内正在进行喷涂作业。该企业属于常德市特护期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内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要求,应落实喷涂、流平、烘干等涂装生产单元停产的管控措施。该企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的管控要求。
查处情况
针对该企业上述行为,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喷漆房的配电箱进行断电实施查封,并下达查封决定书。

案例五
常德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落实管控措施案
案情介绍
2023年1月6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企业车间内正在进行PE、PVC管生产,未配套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未按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要求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相关规定,针对该企业上述行为,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企业立案查处。
案例六
永州市某建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露天扬尘案
案情介绍
2023年1月11日,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永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大气特护期巡查检查,发现永州市某建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未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厂区露天堆放大量物料(碎石),未采取有效的防尘抑尘措施。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针对该企业上述行为,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对该公司立案查处。


典型意义
在大气特护期期间,各市州用铁腕治污,严格落实特护期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开展本地区特护期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善于发现问题,积极整改问题。1月11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区域联动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相关市州严格执行联防联控程序,同时省厅6个省级督查组同步在长沙、株洲、湘潭等六地开展督导检查,全面检查企业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包括工业企业按照应急减排清单要求落实停产限产情况,工业炉窑、锅炉和VOCs重点行业超标排放、重型货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源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施工工地、矿山、砂石料场等面源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实行“拉条挂账”,实现“排查问题列清单,交办地方落责任、核查整改促落实”闭环管理,着力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对企业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按照要求落实管控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在特殊时间段从快从严打击,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有力震慑了相关行业,取得了较好警示作用,促进企业压实主体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