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无障碍浏览|

2022年湖南省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2-07-22 09:53   【字体:    

2022年湖南省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为深入推进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和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在前两年工作成效的基础上,2022年4月,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关于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集中力量围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环节、重点问题,综合采用省市县乡联动,行政执法司法联合,强化跨行政区域协作,利用线上线下等“人防+技防”手段,摸排犯罪线索、追踪溯源精准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一批违法典型案例,请各市州认真学习借鉴有关经验做法。

一、益阳市赫山区崔某某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案

案件特点:该案为通过行刑衔接、多部门联动,合力打击非法排放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2021年2月27日下午16时接群众投诉,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工作人员会同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对龙光桥街道进港村崔某某油罐存储点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油罐存储点存有3个油罐,罐体存储容量为每个20吨。2021年2月26日下午,崔某某对其中一个存有约120公斤左右的柴油罐体使用自来水对罐体内部四周及底部进行冲洗,冲洗使用约100公斤左右自来水,冲洗时间约8分钟,罐体冲洗过程中下方放油阀打开,油水混合废水自行流出,四周有油污带痕迹,现场可闻到刺鼻性柴油气味;冲洗后油水混合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周边某公司雨水沟,流入周边沟渠,经进港村农田灌溉渠流入八尺塘,最终排入外环境。

经现场勘查进港村农田灌溉渠、八尺塘、肖家坝、八尺渠、民兵渠、南干渠可见油污带,且能闻到浓烈的柴油气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的表述“非特定行业中900-007-09其他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的规定,崔某某所倾倒的含柴油清洗废水属于危险废物。

2021年4月29日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对崔某某擅自排放柴油事件进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核算环境损害费用共计618145元,包括应急处置费用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

图一、执法人员对污染水域进行应急处置现场

处理结果:2021年6月30日经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决议,崔某某涉嫌环境污染罪移送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2022年4月24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崔某某倾倒柴油清洗废水鉴定评估核算的环境损害量化费用,包括应急处置费用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损失共计618145元。另加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230000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经营管理油罐,未配套任何污染防治设施,未按照国家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处置危险废物,擅自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崔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附带民事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和应急处置费用605140元。

典型意义:1.行政司法联动,共治环境违法行为崔某某非法处置柴油清洗废水的行为,经法院审理查明,崔某某倾倒柴油清洗废水造成生态修复费用和应急处置费用共计605140元,其环境违法行为已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规定,达到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入罪条件。2.及时响应生态赔偿机制。崔某某柴油清洗废水污染的进港村农田灌溉渠、八尺塘、肖家坝、八尺渠、民兵渠、南干渠等最终汇入兰溪河,兰溪河流入洞庭湖,两岸多为水稻种农田。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对《益阳市龙光桥街道崔釜民偷排柴油罐清洗废水事件应急处置后生态修复实施方案》的工程方案设计,河底受污染水生植物清理需进行人工清理和机械清理,河底需进行清淤疏浚工程,泥沙清理量达到1863m³,清理淤泥需要进行干化,干化需另行建设干化池,水生生物生态修复面积为1380㎡。从修复方案的复杂可见,生态环境损害后修复费用巨大且耗时漫长,环境破坏的行为很简单,修复环境很艰难。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民事诉讼一并进行了审理,最终判决崔某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605140元。3.市县乡联动,合力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本案在发现案件线索之初,环保部门就会同地方人民政府进行了第一现场的勘查,在案件进入调查阶段,街道给予了环保部门极大的支持,在案件经环保部门审核后移送司法机关的过程中,部门之间协调迅速,该案件在很短时间内锁定嫌疑人,固定犯罪证据,并最终进入司法程序。

二、株洲市渌口区铝灰跨省倾倒污染环境案

案件特点:该案为跨省追踪溯源,利用线上线下等“人防+技防”手段摸排犯罪线索,精准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2021年6月13日,渌口区龙潭镇发生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铝灰)污染环境案,倾倒铝灰约40吨,被铝灰污染的土壤约130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受理群众举报后,赶赴现场调查,发现污染严重,渌口分局迅速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和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启动应急响应。渌口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成立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应急局、交通局、龙潭镇、朱亭镇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生态环境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事件安全处置。同时,区政府成立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抽调精干执法人员和警力组成铝灰倾倒案件专案组。案件办理的同时,专案组相继于6月15日在渌口区朱亭镇联合查获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铝灰)污染环境案件,倾倒铝灰约35吨,被铝灰污染的土壤约30吨;于7月1日再次在渌口区龙潭镇联合查获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铝灰)污染环境案件,倾倒铝灰约22吨。渌口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召开专门会议调度事件查处进度,拨付专项经费开展专案调查。专案组人员经过为期一个月的溯源调查,远赴广东清远出差现场核查,查实了涉事单位清远市某某铝业有限公司2021年3月以来将铝灰交由第三方无资质单位处理。而持有第三方单位委托函的自然人毛某某擅自将该铝灰通过网上“货拉拉”平台,以货物“煤灰”的名义交由货车司机运往株洲市渌口区非法倾倒,共计危险废物铝灰倾倒量为4车约97.4吨,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对6.13铝灰污染环境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依法对刘某、周某等8人实施逮捕,并于2021年7月20日提请公诉。

处理结果: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对企业处以造成环境污染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的罚款即罚款150万元企业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主动磋商和赔偿,缴纳罚款150万元,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94.577万元。目前,三处铝灰倾倒点生态修复工作已经完成施工并验收合格。

2022年6月29日,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清远市某某铝业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毛某某等八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退缴的违法所得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图二、渌口分局联合公安执法人员对铝灰案倾倒现场进行核查

典型意义:1.应急处置及时。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接到群众举报赶赴现场,经现场核查研判认为案件复杂,第一时间报告上级生环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支持和区委区政府对事件的高度重视,现场处置快速有效、科学合理,防止了事态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了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2.部门联动高效。渌口区第一时间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案件查处专案组,抽调精干力量,保障工作经费,坚持定期磋商,案件办理较顺利。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主动对接检察院和法院,了解同类案件判决情况,掌握办案主动权。3.办案手段创新。该案办理过程中,专案组完成调查取证后,第一时间冻结了企业银行账户资金,为后续铝灰处置和生态修复提供了资金保障。同时专案组人员运用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倒逼货车司机配合调查如实交代事件经过。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同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促成磋商,大大降低了行政和司法成本。

4.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处罚原则分局执法人员利用到车间检查、调查询问等机会宣传固体废物管理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带企业负责人到损害现场查勘,到处置单位了解安全处置进展等等,使得涉事单位从根本上认识到自身错误的严重性,从而配合调查处理,接受生态环境损害磋商,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三、郴州市北湖区李某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件特点:该案为跨多省多部门联动,采用大数据分析,行刑无缝对接合力打击涉及面广的危废非法处置行为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202192日,湖南省郴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执法人员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位于市北湖区下湄桥铜坑湖曹家组的郴州市某某仓储部6号仓库内(以下简称6号仓库)堆放有大量疑似废旧铅蓄电池拆解后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和含铅塑料沾染物,并有破碎机、铲车、叉车等大型生产作业设施设备,现场亦有废旧铅蓄电池拆解处置作业痕迹。执法人员对货主李某行调查问询,李某某承认其从事了废铅蓄电池的收集、贮存和拆解处置经营活动,其本人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堆放在6号仓库的货物为废铅蓄电池及废铅蓄电池拆解后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和含铅塑料沾染物;同时,郴州市北湖生态环境监测站对6号仓库周边沟渠的废水及沉淀物进行采样,并委托湖南省湘南地质勘察院实验测试分院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沟渠沉淀物为危险废物。

图三、非法拆解废铅酸电池现场照片

    202196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李某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对所有货物(废铅板、废铅膏343.19吨,含铅塑料沾染物18.61吨)和设备进行查封扣押,其中生产作业设备就地查封,货物安全转运至北湖区石盖塘镇原郴州万容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内危险废物贮存间暂存。

处理结果:李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废铅蓄电池及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和含铅塑料沾染物进行收集、贮存、处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202198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线索和证据移送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北湖分局,并邀请北湖区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工作。910日,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北湖分局以非法储存危险废物对李某某执行行政拘留;916日,将该案件由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918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转为刑事拘留;1023日,李某某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图四、生态环境局、检察院、公安局会商会场

调查,李某等人已形成一条从收集、贮存、运输到拆解、冶炼的废铅蓄电池非法收集处置利益链条,郴州市生态环境、公安和检察院联合调查组决定深挖彻查,上游下游一起打,源头末端一起查,彻底摧毁该非法链条。自20211018日至20223月,执法人员就远赴广东、海南、云南等省市,分别从湖南郴州、广东揭阳、广东汕头海南三亚云南盐津县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同时,广东梅州广东佛山安徽界首河南周口6名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经公安、检察、生态环境等多部门协作配合,提取、分析关系人基础信息数百人,分析电话、微信、银行流水、行动轨迹达数万条,李某某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成功告破此案涉案废铅蓄电池达5000余吨,涉案金额4100多万元,涉案废铅蓄电池来源涵盖广东、广西、海南、安徽、河北、湖南610余县市2022621日,李某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被以污染环境罪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同时,北湖区检察院已委托第三方资质单位对李某某非法拆解废铅蓄电池案进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初步评估金额为171万元,下步将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8名犯罪嫌疑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典型意义:1.涉案危废量大,环境污染严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各地大量收购各种型号废铅蓄电池藏匿在郴州市下湄桥兴旺仓储部6号仓库,对收购的废铅蓄电池非法进行拆解、破碎、清洗、分装,仅在案发前半年时间内,就收购拆解废铅蓄电池达5000余吨,排放的废酸液、重金属及含硫废气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检测结果显示沟渠沉淀物为危险废物,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2.打击力度大,震慑力强。李某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系列案件是郴州市生态环境机构改革以来办理的第一起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入刑的大案,该案办理过程坚持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上游下游一起打、源头末端一起查,打团伙、追源头、摧链条,切实做到深挖彻查,确保案不漏罪,罪不漏人。对非法收集处置废铅蓄电池这一地下链条的摧毁,在全国危废行业引起了不小的震动,有力地遏制了危废地下经营的猖獗势头,案件办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应。3.充分展现了生态环境领域司法衔接成果。李某某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呈现出地域广、犯罪隐蔽、专业性强、发现难、网络性强、取证难、对环境污染严重等特点。在该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将案件线索及其相关证据移送给公安部门,第一时间邀请检察院提前介入案件侦察工作,生态环境、公安和检察部门高度配合、通力协作,深挖彻查依法坚决铲除了一条涉及610余县市的废铅蓄电池非法收集处置链条,充分展现了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度衔接成果。

四、常德市跨省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件特点:该案为通过行刑联合工作机制,采用“线索移交”与“案件移交”相结合的复合侦办模式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2021年8月18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武陵区河洑镇白鹤村夜间11点开始,散发出一股浓郁的类似液化气的气味,非常刺鼻。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调查,发现河洑镇白鹤村开明农庄附近池塘内的水散发出刺激性恶臭味,东北角水面呈现土黄色,其余水面呈浅褐色并有白色漂浮物,水面有大量油污及死鱼,东北角有倾倒废液痕迹。

图五被污染的池塘和周边环境


经查,该非法倾倒行为系王某某所为,当事人王某某非法转运广东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洗釜废液32.71吨倾倒于武陵区河洑镇白鹤村开明农庄旁一水塘边

2021年9月4日,常德市与常德市武陵区公安局成立联合执法调查组赴广东进行现场核查,经询问该公司相关人员并调取广东依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等材料,进一步查清王某某倾倒的废液为公司洗釜废液(液态丙烯酸树脂、液态聚酯树脂)。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认定该洗釜废液为危险废物,并出具了认定意见。本次环境影响范围为废液倾倒池塘区域约3000,对池塘水体及底部表层底泥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2022年1月,环境损害量化共计1254.8118万元已全部赔偿完毕。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五条之规定,2021年8月23日常德市生态环境武陵分局将案件移交至公安武陵分局,2021年8月25日公安武陵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王付清涉嫌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共抓捕犯罪嫌疑人8名。2022年2月25日由公安武陵分局将案件移送至武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典型意义:从实践看,“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涉危险废物的案件占比很高。但如何认定不明物质是否属于危险物质,一直是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办理的难点。如果单纯依靠鉴定来进行鉴别,则鉴定周期长,鉴定费用高。

本案中,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对非法排放的物质联合溯源调查,充分运用技侦手段,快速查清违法事实。该案件利用“生态环境+公安+检察院”联合工作机制,探索出“线索移交”与“案件移交”相结合的复合侦办模式,充分利用环保专业技术能力和公安机关的技术侦查能力,通过特征因子比对、痕迹追踪、大数据排查、车载GPS信号筛查等手段,迅速锁定嫌疑人和涉事单位,并通过查阅产废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了解了废物的产生过程、产生工艺和环节,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出具了危险废物认定意见。为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提供了有力支撑。

五、永州市宁远县某垃圾填埋场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件特点:该案为充分利用非现场和现场执法手段查处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2022年2月11日,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宁远分局对宁远县垃圾填埋场开展现场检查。该垃圾填埋场由宁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运行管理,水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湖南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营。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该填埋场存在废水自动监控设备标定校准校验记录本与水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电子存储记录中校标信息不一致多次使用低于设备检测下限质控样浓度进行检测等问题,执法人员立即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询。

图六、执法人员检查宁远县某垃圾填埋场自动监控数据

经查,2021年8月底至2021年11月初,运维人员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质控样测定,将水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集的废水水样COD、总磷、总氮、氨氮和pH值等监测数据直接抄写至废水自动监控设备标定与校验记录本上,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运维人员还存在未对质控样留样、保存、记录原始数据的行为,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和溯源其真实性。

图七、执法人员对宁远县某垃圾填埋场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处理结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结合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排污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万元。

典型意义:1.充分运用非现场和现场执法手段。执法人员紧盯在线监控数据和台账记录,全面、细致查找违法排污线索,不放过一点蛛丝马迹,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2.进一步督促排污企业增强法律法规意识。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对本案依法查处,进一步强化排污企业环境保护责任意识,督促企业依法履行主体责任。3.警示和提醒排污企业或第三方运维公司的法律责任。不能以双方因订立民事合同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对抗行政法律关系,不能因有偿委托专业第三方公司运维,就一托了之,放任不管。由此造成的行政处罚、信用受损等法律后果,仍应由排污企业承担。

2022年湖南省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27567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