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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1-10-18 09:09   【字体:    

(一)益阳市某某印务包装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一、案情介绍

2021年2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益阳市某某印务包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印刷生产,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现场CHGD800C-Ⅱ型印刷机正在使用,该印刷机有8道上色工序,每道工序由独立的收集系统通过引风机将收集的有机废气汇总到主管道,再通过UV光解设备进行处理后外排。但污染防治设施UV光解设备未开启即污染防治设施UV光解设备不正常运行,印刷工序收集废气未经处理设施处理直接外排。

(益阳市某某印务包装有限公司正在生产,CHGD800C-Ⅱ型印刷机印刷工序正在运行)

(益阳市某某印务包装有限公司正在生产,CHGD800C-Ⅱ型印刷机印刷工序正在运行)

(益阳市某某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污染防治设施UV光解设备未开启)

二、案件处理结果

针对益阳市某某印务包装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 3月3日进行立案调查。通过3月3日、11日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某林调查询问,11日对环保专干廖某武调查询问,确定益阳市某印务包装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印刷生产,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益阳市某印务包装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关于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于2021年3月17日向益阳市某印务包装有限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1〕5001号),4月13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1〕5001号号),在规定的期限内,该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4月26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益环罚〔2021〕5001号),对该单位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5月13日罚款缴纳完毕,5月18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廖某武实施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五日,5月28日执行完毕。

2021年7月28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益阳市某印务包装有限公司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各项环保手续齐全,CHGD800C-Ⅱ型印刷机印刷工序正在运行,污染防治设施UV光解设备已开启,印刷工序产生的废气通过UV光解设备收集之后再外排,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

三、典型意义

益阳市某印务包装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是2021年上半年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开展包装印刷、线路板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查处,在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严格把关审核,证据取证充分、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链条完整、法律法规和规章适用准确。同时严格落实“环保+公安”联动机制,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该单位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充分打好“组合拳”,严惩环境违法行为。该案件的办理体现了益阳市委、市政府对蓝天保卫战的高度重视,是益阳市巩固污染防治攻坚成果,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保卫战的有力举措。

(二)湖南某某游艇制造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介绍

2021年4月19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湖南某某游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湖南某某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正在生产,该公司暂未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在厂区东北角4车间对面发现废弃万能胶桶3个,废润滑油桶1个与生活垃圾丢弃在一起,在厂区东侧围墙一线内侧发现随意丢弃的废油漆桶6个,在厂区西北角厕所旁发现废弃树脂桶3个,在厂区东南角发现废弃不饱和聚酯树脂原料桶1堆,以上随意丢弃废桶均为露天存放,无任何防渗防漏防腐措施。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中规定,该公司产生的废油漆桶和废弃树脂桶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041-49),树脂玻璃钢边角料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015-13)。

二、案件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行政处罚听证报告》,决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三、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湖南某某游艇制造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意识薄弱,对危险废物管理不当,导致废油漆桶和废弃树脂桶漏天存放,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及时发现问题,要求该公司立即进行整改,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相关法律制度要求,严厉打击该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震慑了某些“大污染不犯,小污染不断”的违法行为和思想。

(三)益阳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一、案情介绍

2021年3月29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在对位于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的益阳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部分水污染物不经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到外环境(1#渗坑、2#渗坑);2、沉淀池废渣、混凝土废渣堆放在厂区,未采取“三防”措施;3、砂石堆场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案件处理结果

通过现场照片、录像记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副总经理王某身份证复印件、环保负责人吴某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察示意图、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XJC202103(CG)061)、环评批复等证据,确定案涉环境违法行为种类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考虑到2020年7月2日,该单位因未对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原材料进行密闭贮存被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处罚款3万元,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般违法情节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以下的罚款”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般违法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以下的罚款”,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产整治。停产整治日期:自该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改正方式包括: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2、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

同时,因该单位部分水污染物不经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到外环境(1#渗坑、2#渗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6月9日,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治安大队受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材料清单等案卷材料。2021年7月21日,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公安处罚决定书:朝公(治)决字〔2021〕第0277号,决定对其单位环保负责人吴某行政拘留5日。截至目前,该单位已完成停产整治,行政拘留已执行到位。

三、案件处理结果

对案件办理的重点和难点进行了深入分析,包括发现问题的途径: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通过认真细致地详细地现场进行了勘验,认真进行排查,锁定证据链,扎实做好案卷资料。发现该单位构成3项环境违法行为:1、部分水污染物不经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到外环境(1#渗坑、2#渗坑);2、沉淀池废渣、混凝土废渣堆放在厂区,未采取“三防”措施;3、砂石堆场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积极协助该公司认真分析并使企业负责人清醒认识到:水污染物不经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到外环境;沉淀池废渣、混凝土废渣堆放在厂区,未采取“三防”措施;砂石堆场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等给生态环境带来的危害,并帮助其查找造成这一违规现象产生的原因,督促其停产整治,并将该案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截至目前,该单位已完成停产整治,行政拘留已执行到位。

()桃江县某某养殖违法排污案

一、案情介绍

某某生猪养殖,在全县进行畜禽养殖整治期间,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1年3月18日对该生猪养殖场进行了检查。发现该生猪养殖场粪污未进行雨污分流,有部分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周边水渠,该养殖场涉嫌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经监测,外排废水 COD为518mg/L。下达责改文书后,我局执法人员进行复查时,该生猪养殖场仍未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案件处理结果

依据《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未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第三方对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2021年518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将案件向桃江县公安局移送。2021年615日,桃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决字〔2021〕第0479号,决定对其养殖场负责人某某行政拘留日。截至目前,该养殖场自行退养,罚款已缴纳,行政拘留已执行到位。

三、典型意义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在此次畜禽养殖专项执法行动中,严格把关审核,证据取证充分、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链条完整、法律法规和规章适用准确;工作思路清晰,协同乡镇加强执法力度,敢于动真碰硬,敢向违法排污者作斗争,彰显了环境执法威力目前镇畜禽污染整治效果明显,达到了整治目标。切实维护了群众环境权益。

益阳市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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