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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1-11-04 09:07   【字体:    

(一)陈某某、张某某、李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案;王某某、曹某某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非法转运案

一、案情介绍

某某、张某某、李三人合伙收集的废矿物油贮存窝点在邵阳市北塔区农场民房内及民房外空地地罐内,涉案查获物资有收废油车、废矿物油、铁质303地罐、废油桶等,

某某、曹某某为上线安排油罐车司机,有运输资质,但无危险废物转运联单。

上级交办的非法收集贮存转运废矿物油危险废物线索,由邵阳市公安局主办,邵阳市生态环境局协办。经公安部门前期侦察,于2021年11月16日晚收网。现场检查发现,某某、张某某、李三人合伙收集的废矿物油贮存窝点在北塔区农场民房内及民房外空地地罐内。在现场,环境违法嫌疑人未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有关废矿物油经营活动的证件。案发时,江西车牌的油罐车(驾驶员王某某、曹某某)正在用油泵从地罐内转移废矿物油至油罐,准备装车转运。贮存现场窝点还有一台金杯面包车,一台厢式货车,用于在周边收集废矿物油。厢式货车有3个容量为1立方米的白色胶桶,内存约520升废矿物油。金杯车内有一个空白色胶桶。租用民房内还有废矿物油约540升及若干废油桶、废含油劳保用品及油泵等作案工具。后经过磅称重,油罐车内装油26吨。经询问调查了解,2020年7月左右,某某、张某某、李三人开始合伙在邵阳城区外周边、娄底部分地点,从小修理厂、施工工地收集以废液压油为主,废机油为辅的废矿物油,收集到一定量后,陈某某通知湖北一家炼油厂的业务员通知物流公司的管理人员安排车辆至窝点转运废矿物油。物流公司负责运输的驾驶员装车过磅称重后,将转运量报告公司管理人员,驾驶员不负责现场货物交易。张某某、陈某某、李三人为合伙经营,一起收集、贮存、转运,获得利益三人均分,无主次之分;王某某、曹某某为公司委派任务,只负责运输,运输何物、运至何处先期不清楚,公司未向张某某、陈某某、李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生态环境部门同意转移的文件,也未提供危废转运联单。油罐车已由公安部门转移到专用停车场,其它有关证据经报备后现场查封,保全证据。

某某、陈某某、李、曹某某均对案发经过均如实供认签字,王某某以不懂相关法律规定及不知情为由拒绝签字确认。

上述行为有现场勘察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二第一款之规定

二、案件处理结果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二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将当事人移送公安行政拘留。邵阳市公安局委托邵阳市石化有限公司对查获的废矿物油及沾染性危险废物进行暂存。

三、典型意义

部门联动这种双组合拳的行政措施,对于打击非法企业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对非法企业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具有较好的警示作用。生态环境部门也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发电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一、案情介绍

发电有限公司原名湖南宝庆煤电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邵阳市大祥区雨溪镇,建设2台660兆瓦发电机组,配置2台2070吨/小时煤粉锅炉,配套建设铁路专运线等设施。该公司原煤堆放场占地面积约8万平方米,划分为两个区域分别堆存原煤,存煤设计40万余吨,建有两个干煤棚,堆煤场四周建有高14.5米的挡风抑尘墙。经查:1、该公司燃煤堆放场部分物料未覆盖;2、公司与岳阳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在2019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煤堆场及灰坝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及维护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岳阳某化工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处理结果

某发电有限公司与岳阳某化工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相关公司责令改正和处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相关公司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立即组织工人对燃煤堆放场有效规划覆盖,只保留一个约5000平方米作业面,其它露天煤堆均进行全覆盖。并按规定缴纳处罚金额。

三、典型意义

本案对于教育警示相关企业树立法律意识,自觉提高环保意识,遵守环境保护法律,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生态环境部门也将继续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并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邵阳市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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