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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环保局通报6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16-11-08 15:39   【字体:    

2016年9月永州市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开展以来,全市大力开展环境专项执法行动,结合日常环境监察、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实施与公安部门联动执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和环境违法行为。截止到目前为止,永州市环保系统累计检查企业480家次,立案73 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3 起,查封扣押4起,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6起,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永州市环保局对屈经国涉嫌污染犯罪案等6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向社会通报。

1、陈雪胜、石松国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案

2016年7月19日,零陵区环保局执法人员会同零陵公安分局执法人员对石山脚九江村汤家桥塑料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以医用输液管、注射器、输氧管、便盆等塑料物品为原材料加工塑料碎片。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10月10日发布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文件,现场堆放的物品应认定为医疗废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确认的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1,代码为851-001-01,危险特性为感染性。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6年7月20日,零陵区环保局将案件移送至零陵区公安局进行处理。

2、屈经国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案

2016年7月22日,永州市环保局、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区环保局联合执法时查处了位于石山脚办事处乌鸦庙村的屈经国非法处置医疗废物加工场。经检查发现,该厂堆放着大量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和输液瓶等医疗用品以及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塑料便盆),并混合在一起,以其为原材料加工塑料碎片后制造塑料颗粒,现存原材料和医疗废物碎片约4吨,成品约9.8吨。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10月10日发布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文件,现场堆放的物品应认定为医疗废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确认的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1,代码为851-001-01,危险特性为感染性。根据《危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5.1具有毒性(包括浸出的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它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6年8月4日,零陵区环保局将案件移送至零陵区公安局进行处理。 

3、唐建明非法转移砷危险废物案

2016年4月23日,东安县环保局对白牙市镇六仕町村9、10组一废弃的选矿棚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东安县籍唐建明购买了300吨左右呈灰白色粉末状物并堆放于该废弃选矿棚内。东安县环保局委托永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于对其货物堆放点进行检测并对周边水质采样化验,出具了环境监测报告(永环委监【2016】9号),报告结果显示砷浓度为1#8.59mg/L、2#0.053mg/L、3#6.00mg/L、4#0.078mg/L。6月13日永环委监【2016】9号监测数据通过了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初步审查(湘环站审函【2016】11号),6月14日永环委监【2016】9号监测数据通过了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的认可(湘环监认【2016】11号),唐建明堆放的灰白色粉末状货物周边水质中砷浓度最高超标高达16.18倍。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6年9月2日,东安县环保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东安县公安局进行处理。

4、刘建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2016年9月25日,零陵区环保局公安局联合执法检查“建明破碎清洗厂”废品收购点时发现,该厂内存放多袋破碎的一次性注射器破碎物和塑料便盆等医疗废物,并与普通废物混合堆放。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10月10日发布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文件,现场堆放的塑料便盆等应认定为医疗废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确认的危险废物。根据《危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5.1具有毒性(包括浸出的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它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6年9月27日,该破碎清洗厂老板刘建明主动到环保部门接受调查。当日,零陵区环保局将案件移送至南津渡派出所进行处理。

5、唐亮明私自贮存、处置医疗危险废物案

2016年7月27日,东安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察执法中发现位于东安县白牙市镇都川路原都山养猪场内的一废旧塑料加工厂正在生产。经检查发现该厂贮存大量的医疗废物:吊瓶和尿瓶,部分已处置。该厂主要加工从各废品收购站回收的废旧塑料和塑料瓶及泡沫、对收购回来的废旧塑料及塑料瓶清洗、破碎装包销售、将回收的泡沫加热制粒。至今加工大约8吨左右,部分已销售至邵阳市。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10月10日发布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文件,现场堆放的物品应认定为医疗废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确认的危险废物。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6年9月30日,东安县环保局将案件移送至东安县公安局进行处理。 

6、王艳丽非法处置医废案

9月18日,零陵区环保局、公安局对水口山镇马驴桥村7组一加工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大量一次性注射器(有一部分还带针头),输液瓶、带血的棉签、阴道扩张器、塑料便盆等一次性医疗废物与普通废物混合堆放,混合加工,有大量已破碎的塑料半成品。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10月10日发布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文件,现场堆放的物品应认定为医疗废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确认的危险废物。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6年9月18日,零陵区环保局将案件移送至零陵区公安局进行处理。

 

永州市环保局通报6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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