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无障碍浏览|

永州市 2016年全市“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简报)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16-09-30 15:21   【字体:    

自永州市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开展以来,市环保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员参与,不断推进环境执法队伍建设和磨练执法队伍,切实提高整个执法队伍规范执法的意识和能力。在活动期间,各县区大力开展环境专项执法行动,坚持突击检查、随机抽查以及专项执法检查,实施与公安部门联动执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和环境违法行为。

东安县唐建明非法转移砷危险废物案

接群众举报,2016年4月23日上午10时,东安县环保局对白牙市镇六仕町村9、10组一废弃的选矿棚内进行检查,发现了300吨左右呈灰白色粉末状物。经查是东安县籍唐建明等人从 衡阳市泓成东化工有限公司购买,货物于2016年3月初由山东国大黄金有限公司仓库拉至东安县白牙市镇六仕町村9、10组一废弃选矿棚内。东安县环保局委托永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于2016年5月6日对其固体废物堆放点进行了检测,对其周边水质进行采样化验,并出具了环境监测报告(永环委监【2016】9号),报告结果显示砷浓度为1#8.59mg/L、2#0.053mg/L、3#6.00mg/L、4#0.078mg/L。6月13日永环委监【2016】9号监测数据通过了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初步审查(湘环站审函【2016】11号),6月14日永环委监【2016】9号监测数据通过了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的认可(湘环监认【2016】11号)。根据永环委监【2016】9号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其粉末状货物堆放点周边水质中砷浓度最高超标16.18倍,唐建明涉嫌严重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9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3条之规定以非法储存危险固体废物将唐建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东安县公安局于9月2日对唐建明实施刑事拘留。

零陵屈经国非法塑料颗粒厂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案

2016年7月19日,永州市公安系统在交流食药环犯罪案件时,发现零陵可能有人从事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活动。零陵公安分局治安大队领导迅速与零陵区环保局局长通报了这一情况,并一起部署了行动方案。

7月20日上午,零陵区环保局会同零陵公安分局对石山脚办事处九江村一废弃厂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房利用医疗废物为原料加工塑料碎片,案件当事人陈雪胜、石松国和魏清春已被刑拘。

7月22日上午,公安机关根据陈雪胜、石松国利用医疗废物加工塑料碎片一案继续深入调查,市环保局、零陵区环保局会同市公安局便衣支队、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到石山脚乡乌鸦庙村查处非法处置医疗废物的屈经国塑料颗粒厂。8月4日,市公安局经严格审查,将屈经国刑拘。

屈经国以医疗废物为原材料加工塑料碎片后制造塑料颗粒,现存原材料和医疗废物碎片约4吨,成品约9.8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9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3条之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祁阳县祁州骨科专科医院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被罚

祁阳县祁州骨科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位于祁阳县浯溪街道办事处椒山南路178号,法定代表人唐鸥平。祁阳县环保局环境监察执法时于2016年6月6日对其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经环境影响及环评审批,并于2015年12月开始擅自在祁阳县浯溪街道办事处椒山南路178号开工建设医院。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针对上述行为,祁阳县环保局于2016年8月3日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16年8月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祁环罚告字[2016]28号),2016年9月1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祁环罚字[2016]16号),罚款5万元。

蓝山县鑫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被罚

经蓝山县环保局检查发现,蓝山县鑫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报批环评文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且生产废水和废渣直排外界环境造成环境污染。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对该公司进行处罚,蓝山县环保局并于2016年9月2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蓝环责改[2016]43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补办环保相关手续和完善污染防治设施。

江华瑶族自治县宏兴养殖场非法排放废水被罚

经江华瑶族自治县环保局检查发现,该养殖场未正常运转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未对养殖废水进行有效的处理,直接排入水塘;没有落实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审批意见的污染防治措施。该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江华县环保局于2016年8月31日对该养殖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江环罚字[2016]03号),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点五倍罚款,罚款柒仟肆佰元,并于2016年8月31日公示于江华生态环保网。

永州市 2016年全市“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简报)

10144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