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长株潭三市“环境同治”2006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意见(代拟稿)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促进长株潭三市“环境同治”的顺利实施,确保治理目标按期圆满完成,现就长株潭“环境同治”2006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提出如下意见: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长沙、株洲、湘潭三市人民政府、主要责任人为城市市长。
二、考核项目
考核项目包括城市环境质量、环境安全与社会稳定、污染控制、环境准入与退出管理以及重点环境治理项目。
三、考核办法
1、考核采取百分制,根据考核结果评出一等奖和二等奖;其中一等奖要求考核得分90分以上,二等奖要求考核得分80分以上。
2、对在实施“环境同治”工作中表现积极、成绩突出的个人予以表彰。
3、考核得分75分以下的城市,其主要负责人在“评先”活动中一票否决。
考核工作由省长株潭经济一体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监察厅、省环保局组织,省环保局负责有关考核计分办法的解释。
附件1:2006年度长沙、株洲、湘潭“环境同治”目标责任考核表
表1 2006年度长沙市“环境同治”目标责任考核表
序号 |
考核 项目 |
考核目标 |
分值 |
计分办法 |
备注 |
1 |
城市环境质量 |
1、水环境质量: 主要污染物年均限值:乔口断面(mg/L):镉≤0.0013、砷≤0.013、氨氮≤0.64。 2、气环境质量: 城市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71%。 |
30 (水20分、气10分) |
1、水环境:① 镉、砷、氨氮年均值均小于或等于限值的不扣分。任何一项年均值超限值10%以内时,每项扣5分;超限值10-20%之间时,每项扣10分;超限值20%以上时,每项扣20分;扣完为止。② 考核指标中任何一项年均值超国家Ⅲ类标准限值时,计0分。任何一项月均值超国家Ⅲ类标准限值时,每项次扣5分,扣完为止。 2、城市空气质量优良率计分公式:10 #215;(X-30)/41 |
1、指标限值依据上年断面指标值确定;当上游城市超限值时,下游城市限值加相应增量。 2、空气污染指数(API)为城市建成区内认证点位每日空气污染指数。 |
2 |
环境安全与社会稳定 |
消除环境事故隐患,维护社会稳定。杜绝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防止群体性上访事件。 |
10分 |
1、辖区内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扣10分。 2、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每起扣2分,凡瞒报污染事故的,发现后加扣4分,扣完为止。 3、5人以上因环境问题到省级以上机关上访,每发生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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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污染 控制 |
1、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89%。 2、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54%。 3、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8.5%。 4、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 |
20分(每项各5分) |
1、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计分公式:5 #215;(X-60)/29 2、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计分公式:5 #215;(X-15)/39 3、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5 #215;(X-50)/38.5 4、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计分公式:5 #215;(X-3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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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环境准入和退出管理 |
1、严格按照环境准入政策执行。 2、对违法排污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或关闭、限期治理;对因环境容量变化需采取的限产措施能及时到位。 |
10分 |
1、对应实施停产、限期治理和限产停产、关闭的企业,不及时批准,致使污染不能有效控制的,每起扣2分。 2、对禁止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不能依法执行到位的,每起扣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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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重点环境治理项目 |
长株潭三市“环境同治”规划中长沙市2006年度重点环境治理项目的治理目标。 |
30分 |
依据2006年度进度完成情况,按比例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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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2006年度株洲市“环境同治”目标责任考核表
序号 |
考核 项目 |
考核目标 |
分值 |
计分办法 |
备注 |
1 |
城市环境质量 |
1、水环境质量: 主要污染物年均限值:马家河断面(mg/L):镉≤0.0042、砷≤0.022、氨氮≤0.50。 2、气环境质量: 城市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82%。 |
30分(水20分、气10分) |
1、水环境:① 镉、砷、氨氮年均值均小于或等于限值的不扣分。任何一项年均值超限值10%以内时,每项扣5分;超限值10-20%之间时,每项扣10分;超限值20%以上时,每项扣20分;扣完为止。② 考核指标中任何一项年均值超国家Ⅲ类标准限值时,计0分。任何一项月均值超国家Ⅲ类标准限值时,每项次扣5分,扣完为止。 2、城市空气质量优良率计分公式:10 #215;(X-30)/52 |
1、同上 2、株洲上游朱亭断面限值为镉≤0.0020mg/L、砷≤0.020mg/L、氨氮≤0.64mg/L。 |
2 |
环境安全与社会稳定 |
消除环境事故隐患,维护社会稳定。杜绝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防止群体性上访事件。 |
10分 |
1、区内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扣10分。 2、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每起扣2分,凡瞒报污染事故的,发现后加扣4分,扣完为止。 3、5人以上因环境问题到省级以上机关上访,每发生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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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污染 控制 |
1、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91.8%。 2、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36%。 3、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1.4%。 4、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47%。 |
30分(每项各5分) |
1、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计分公式:5 #215;(X-60)/31.8 2、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计分公式:5 #215;(X-15)/21 3、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5 #215;(X-50)/21.4 4、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计分公式:5 #215;(X-3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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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环境准入和退出管理 |
1、严格按照环境准入政策执行。 2、对违法排污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或关闭、限期治理;对因环境容量变化需采取的限产措施能及时到位。 |
10分 |
1、对应实施停产、限期治理和限产停产、关闭的企业,不及时批准,致使污染不能有效控制的,每起扣2分。 2、对禁止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不能依法执行到位的,每起扣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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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重点环境治理项目 |
长株潭三市“环境同治”规划中株洲市2006年度重点环境治理项目的治理目标。 |
30分 |
依据2006年度进度完成情况,按比例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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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2006年度湘潭市“环境同治”目标责任考核表
序号 |
考核 项目 |
考核目标 |
分值 |
计分办法 |
备注 |
1 |
城市环境质量 |
1、水环境质量: 主要污染物年均限值:昭山断面(mg/L):镉≤0.0027、砷≤0.018、氨氮≤0.60。 2、气环境质量: 城市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72%。 |
30分(水20分、气10分) |
1、水环境:① 镉、砷、氨氮年均值均小于或等于限值的不扣分。任何一项年均值超限值10%以内时,每项扣5分;超限值10-20%之间时,每项扣10分;超限值20%以上时,每项扣20分;扣完为止。② 考核指标中任何一项年均值超国家Ⅲ类标准限值时,计0分。任何一项月均值超国家Ⅲ类标准限值时,每项次扣5分,扣完为止。 2、城市空气质量优良率计分公式:10 #215;(X-30)/42 |
1、同上 2、株洲上游朱亭断面限值为镉≤0.0020mg/L、砷≤0.020mg/L、氨氮≤0.64mg/L。 |
2 |
环境安全与社会稳定 |
消除环境事故隐患,维护社会稳定。杜绝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防止群体性上访事件。 |
10分 |
1、区内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扣10分。 2、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每起扣2分,凡瞒报污染事故的,发现后加扣4分,扣完为止。 3、5人以上因环境问题到省级以上机关上访,每发生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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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污染 控制 |
1、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93%。 2、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23%。 3、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5%。 4、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5%。 |
20分(每项各5分) |
1、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计分公式:5 #215;(X-60)/33 2、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计分公式:5 #215;(X-15)/8 3、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5 #215;(X-50)/35 4、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计分公式:5 #215;(X-3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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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环境准入和退出管理 |
1、严格按照环境准入政策执行。 2、对违法排污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或关闭、限期治理;对因环境容量变化需采取的限产措施能及时到位。 |
10分 |
1、对应实施停产、限期治理和限产停产、关闭的企业,不及时批准,致使污染不能有效控制的,每起扣2分。 2、对禁止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不能依法执行到位的,每起扣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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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重点环境治理项目 |
长株潭三市“环境同治”规划中湘潭市2006年度重点环境治理项目的治理目标。 |
30分 |
依据2006年度进度完成情况,按比例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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