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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株潭区域产业发展环境准入的通知(代拟稿)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06-07-17 00:00   【字体: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长株潭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和环境同治步伐,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增强发展后劲,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长株潭区域实际,现就长株潭区域产业发展环境准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严格长株潭区域产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标准
(一)新建项目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建设:
1、在湘江干流朱亭镇(衡阳与株洲交界断面)至长沙月亮岛江段两岸各二十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以下项目:
(1)新建外排主要污染物涉及镉、汞、铅、砷和其他重金属的项目。
(2)新建制浆造纸、制革、印染、农药、电镀、电解锰、炼钒、炼锑、炼铜和镍钼生产等污染严重的项目。
(3)新建水泥机立窑、湿法窑和日产4000吨及以下干法窑水泥项目。
2、长株潭区域内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业园、开发区的建设项目。
3、长株潭区域内违反国家规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在长株潭区域内建设:
1、无法通过采取“以新代老”、“以大代小”的措施,实现增产不增污、削减污染负荷的建设项目;
2、不履行环保“三同时”的建设项目;
3、建设单位目前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需要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未落实的建设项目。
二、坚决淘汰污染严重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依法取缔关停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
1、根据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限期淘汰高能耗、高污染、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2、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企业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
3、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镉污染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取缔。已经环保部门审批、手续完备,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镉污染企业,实施停产治理,经治理仍不达标的2006年底以前实施关闭:
(1)没有达到环评审批要求超标排放的;
(2)试生产超过三个月,未申请验收;申请验收但未达到验收要求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3)发现有超标排放、偷排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4、逐步淘汰生产能力小的镉污染企业,在2008年底以前,生产能力5吨/年及以下炼铟企业、生产能力10吨/年及以下镉系颜料生产企业、生产能力1000吨/年(折合硫酸锌)及以下锌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淘汰。
三、枯水期间限产或停产部分生产装置
为确保城市饮用水安全,下列产业或生产装置在枯水期必须限产或停产:
1、硫铁矿制硫酸生产装置;
2、硫酸法钛白生产装置;
3、氮肥生产装置;
4、立德粉生产装置;
5、排放重金属的冶炼生产装置;
6、其它废水排放量大、污染物多的生产装置。
以上限产、停产具体实施方案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加强各方协调,确保政令畅通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各个环节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1、对钢铁、炼焦、铁合金、有色金属采选冶、电解锰、氮肥、农药原药、涂料、染料、硫酸、立德粉、钛白、水泥、制浆造纸、制革、印染、纤维板制造、酿造、化学合成药制造、电镀等新建、扩建、改造、搬迁项目,不论项目大小,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市、县(市)区不得越级审批。
2、本通知中严格禁止建设的项目,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用地计划,各级固定资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核准或备案,各级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增授信支持。
3、凡违反本通知要求或政策执行不力,违规审批项目的,要严肃查处。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株潭区域产业发展环境准入的通知(代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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