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株潭城市群综合配套改革环保专项方案(讨论搞)
湖南省环保局
长株潭城市群综合配套改革涉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探索城市群环境保护既是改革试验的重要内容,也是适应新形势环境保护工作的客观需要。按照十七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长株潭城市群环保改革的方向应是构建符合生态文明的环保体制和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群,实现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的“双赢”,推动城市群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探索构建生态文明城市群的环保体制
(一)建立符合生态文明的环保领导体制
建立统一、协调、高效、负责的环境保护领导体制,建立重大事项会商和通报制度,成立长株潭城市群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城市群重大环保事项的决策。探索长株潭城市群环保部门省以下垂直管理或环境监察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由业务指导变为业务领导。以环境管理机制的转变与创新作为重要内容,推动建立跨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平台和环境污染整治与协调机制。
(二)建立符合生态文明的环保管理体制
一是建立健全“职责明确,权责统一、环保部门牵头、多部门齐抓共管”的体制。二是加强环保队伍建设。统筹城市群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安全等环保工作,优化和完善市和区县环保部门机构设置,充实力量。三是加强乡镇环保队伍建设。探索在城市群重点建制镇推行设立环保所(站),城市群中心镇都建立环保员并纳入各区县环保局的编制管理,对一般建制镇设立兼职环保员。四是加强环保督查机构建设。在省环境监察总队长株潭直属支队的基础上,组建区域性的督查机构,加大督查力度。
(三)建立符合生态文明的环保考核体制
将资源环境核算纳入科学发展评价体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环境问责制。改进领导干部绩效评估机制,积极试行绿色GDP考核评价体系,采取刚性的环保考核指标,对于环保工作采用“一票否决制”,以确保经济增长目标与环境保护目标两个任务同时下、两项工作同时考核、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同时见成效,让绿色GDP考核结果成为干部任免的一项重要依据。探索建立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组织部门与环保部门合作,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生态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与干部升迁挂钩。建立环境问责制,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二、探索构建生态文明城市群的环保机制
(一)建立符合生态文明的环保决策机制
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一是完善综合决策机制,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咨询、听证、会审等制度。二是建立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对各相关部门的环保工作职责进行明确界定。三是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结合长株潭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加快推进开展城市群主体功能区划的编制工作,明确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等四大类功能区的区划,并以此作为区域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的环境准入基本依据。四是健全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环境保护参与决策机制。
(二)建立符合生态文明的环保审批机制
一是实行严格的环境准入。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长株潭区域产业发展环境准入规定》。贯彻区域、流域、行业“增产减污”的原则。对超过总量指标和未完成产业结构调整淘汰关停落后产能的地区,以及环保基础设施不到位的地区,采取“区域限批”措施,暂停该地区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审批。二是进一步下放审批管理权限。省环保局原则上不再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登记表,由项目所在地市环保局审批。三是建立重大项目一票否决制度。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政府有关环保政策规定的;不符合环保规划的;选址不当的建设项目予以一票否决。四是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听证制度。对事关利害关系人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始试行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五是建立重大项目联合会审制度。对环境影响较大、可能造成跨行政区环境影响或公众较为关注的敏感项目等重大项目实行城市群三市联合会审。五是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和重点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由环境监察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实施过程的环境执法监察,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业主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负责。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环境影响的监测,对生态环境影响突出、施工期长或容易造成扰民的项目要建立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工程环保监理资质的单位对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环境监理,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符合生态文明的环保监管机制
一是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按照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的要求,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做到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跟踪污染源变化情况,准确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满足长株潭城市群环境管理需要。主要内容是建立和完善长株潭城市群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网络,形成科学的网络运行机制和信息发布机制;设置科学的环境监测管理系统,理顺环境监测的机制和体制;建设达到标准的常规监测能力和应急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环境监测技术系统、先进的技术装备系统、实用的质量管理系统。二是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高效运转”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将行政执法权力与执法责任有机结合,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保系统内部稽查机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明确执法程序,公布执法结果;建立健全的执法机构、强有力的执法队伍和先进的执法装备;建立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对区内重点污染源实现实时监控;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功能全面、反映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建立内部监督、层级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完善环境违法举报制度;建立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机制、环境民事和公诉制度,完善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程序。
(四)建立符合生态文明的环保执法机制
突破执法障碍,强化执法效能,形成规范管用的环境监察机制。建立应急综合指挥系统,形成完备的监控网络,保障环境安全。完善污染源申报登记制度。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逐步实现依证监管、持证排污、按证交费。对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和超标排污的企业,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把环境诚信记录纳入商业、外贸、银行、证券会、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综合诚信体系中,使企业的环境行为接受更加有效的市场监督。同时,环保部门要和有关部门建立案件移送移办、联合办案制度,着力查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严重“护短”的地方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建立符合生态文明的环保投入机制
一是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充分抓住国家实施“中部崛起”战略的机遇,做好城市群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划和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将长株潭作为全国城市群环境保护的试点。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将长株潭城市群湘江流域污染综合整治、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与综合整治、农村小康环保行动、农村饮水安全、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列为试点支持的内容,争取国家在投入、政策等方面的支持。二是省、市和区县要进一步加大城市群环保的投入力度,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对城市群环保工作的倾斜,推进污染集中治理的市场化改革,开征生活污染处理费,多方面筹集资金,加大对城市群环保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建设环保管理的财政保障体系,把环保作为公益事业,用财政拨款确保环保工作的运转。三是建立环境治理的市场机制。健全有关法规标准体系,发挥法律手段和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资源节约和环境管理的作用。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机制,建立清洁发展机制和排放权交易市场。培育专业化的环保设施建设与运营体系。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探索环境容量有偿使用制度,运用市场手段科学合理配置资源。四是积极争取开展生态补偿示范。探索如何在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流域水环境保护等领域开展生态补偿,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制度。重点在在湘潭韶山、株洲炎陵等地开展态补偿示范。
(六)建立符合生态文明的公众参与机制
扩大公众资源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长株潭城市群环境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鼓励公众参与,引导公民和社会团体有序参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建立长株潭城市群环境友好宣传教育网络,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创建长株潭城市群环境报,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推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理念进入社会舆论的主流,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氛围。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实行公告制度,按季度公布各功能区、行政区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和能耗指标,发布有关环境信息。推行公示制度,公开企业环境行为,对环境友好企业等绿色创建单位进行公示。建立奖励举报制度,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进行曝光。深化政务公开,提高资源环境工作的透明度。扩大环保社会监督员队伍,形成多层次、全方位、高效率的社会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