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方第二、四、七、九和十一次会议对《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调整
缔约方第二、四、七、九和十一次会议对《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调整
缔约方第二次会议议定的调整
[来源:缔约方第二次会议报告附件一]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第二次会议,根据依照议定书第6条所作的评估,决定通过对议定书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采取调整和削减如下,但 有下述谅解:
(a) 第2条内提到“本条”以及议定书整体文本内提到“第2条”应解释为提到第2、第2A和第2B条;
(b)议定书整个文本内提到“第2条第1至4款”应解释为提到第2A和第2B条;
(c)第2条第5款内提到“第1、3和4款”应解释为提到第2A条。
A.第2A条:氟氯化碳
议定书第2条第1款应成为第2A条第1款。第2条第3款和第4款应以下列各款取代,作为第2A条第2至第5款:
2.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1年7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所列控制物质的生产和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这些物质生产和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一百五 十;自1993年1月1日起,这些控制物质的十二个月控制期间应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内,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其附件A第 一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五十。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 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五十。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 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 量的百分之十。
4.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7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内,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其附件A第 一类所列控制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 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 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 分之十。
5.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0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内,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其附件A第 一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 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 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 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
6.缔约方将于1992年审查情况以期加速削减进度。
B.第2B条:哈龙
议定书第2条第2款应以下列各款取代,作为第2B条的第1至第4款:
第2B条:哈龙
1.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2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内,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其附件A第 二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 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 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2.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内,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其附件A第 二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五十。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 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五十。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 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 量的百分之十。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方决定允许满足无适当替代品的必要用途所需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3.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0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内,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其附件A类 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 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控制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 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 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方决定允许满足无适当替代品的必要用途 所需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4.缔约方应至迟于1993年1月1日为本条第2和3款的目的,通过一项决定,指明必要用途,如果有这种用途。此项决定应由缔约方后来的会议审查。
缔约方第四次会议议定的对第2A和2B条的调整
[来源:缔约方第四次会议报告附件一]
《关于消耗臭氧层 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第四次会议,根据依照议定书第6条所作的评估,决定通过对议定书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采取调整和削减如下:
A.第2A条.氟氯化碳
用以下各款替代议定书第2A条第3至6款,并重新编号为第2A条的第3款和第4款:
3.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4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 A第一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 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 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 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4.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 A第一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 ,应确保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 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 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方决定为满足它们所议定认为是必要的 用途而允许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B.第2B条.哈龙
用以下各款替代议定书第2B条的第2至4款,并重新编号为第2B条的第2款:
2.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4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 A第二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 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 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 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方决定为满足它们所议定认为是必要的用 途而允许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缔约方第四次会议议定的对第2C、2D和2E的调整
[来源:缔约方第四次会议报告附件二]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第四次会议,根据依照议定书第6条所作的评估,决定通过对议定书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采取调整和削减如下:
A.第2C条.其他全卤化氟氯化碳
议定书第2C条应以下列条文取代
第2C条.其他全卤化氟氯化碳
1.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3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十。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生产的 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十。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 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2.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4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 B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 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 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 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3.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 B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零。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 ,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 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 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方决定为满足它们所议定认为是必要 的用途而允许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B.第2D条.四氯化碳
议定书第2D条应以下列条文取代:
第2D条.四氯化碳
1.每一缔约的方应确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二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 ,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 分之十五。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 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2.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 B第二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零。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 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 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 数量的百分之十五。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方决定为满足它们所议定认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 许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C.第2E条. 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
议定书第2E条应以下列条文取代:
第2E条.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
1.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3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三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 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但为满足按照第5 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 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2.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4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期附件 B第三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五十。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中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五十。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 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3.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 B第三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 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 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 分之十五。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方决定为满足它们所议定认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许的生产 量或消费量除外。
缔约方第七次会议议定的有关附件A控制物质的调整
[来源:缔约方第七次会议报告附件一]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第七次会议决定,根据按《议定书》第6 条所做的评估,通过有关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的生产和消费的调整和削减如下:
第5条: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状况
应将下列第8之二款列在《议定书》第5条第8款后:
8之二.根据上文第8款所述审查的结论:
(a) 就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而言,按本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为满足其基本国内需要 ,有资 格在遵守于1990年6月29日在伦敦召开的缔约方第二次会议所通过的控制措施方面延缓十年 ,《议定书》中对第2A和第2B条的提法也应做相应调整;
缔约方第七次会议议定的有关附件B控制物质的调整
[来源:缔约方第七次会议报告附件二]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第七次会议决定,根据按《议定书》第6 条所做的评估,通过有关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的生产和消费的调整和削减如下:
第5条: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状况
应将下列第分款列在《议定书》第5条第8款(a)分款后:
(b)就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而言,按本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为满足其基本国内需要,有资 格在遵守于1990年6月29日在伦敦召开的缔约方第二次会议所通过的控制措施方面延缓十年 ,《议定书》中对第2A和第2B条的提法也应做相应调整;
缔约方第七次会议议定的有关附件C和E控制物质的调整
[来源:缔约方第七次会议报告附件三]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第七次会议根据按《议定书》第6条提出的建议,决定通过对《议定书》附件C和E所列控制物质的生产和消费量作出以下调整和削减:
第2F条第1(a)款:氟氯烃
在第2F条第(a)款中:
百分之二点八
应取代:
百分之三点一
第2F条第5款:氟氯烃
应在《议定书》第2F条第5款末增加以下一句:
但这类消费应限于维修在该日已经有的冷冻和空调设备。
第2H条:甲基溴
《议定书》第2H条应如下:
第2H条:甲基溴
1.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 E控制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91年消费计算数量。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91年生产计算数量。但为满足按 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91年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2.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1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 E控制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91年消费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七十五。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91年生产计算数 量的百分之七十五。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计算数 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91年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3.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5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 E控制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91年消费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五十。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91年生产计算数量 的百分之五十。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计算数量可 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91年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4.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 E控制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零。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 该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 要,其生产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91年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 。除各缔约方决定允许必要的生产或消费数量以满足它们商定的关键性农业用途外,本款将 予适用。
5.本条下消费和生产计算数量应不包括缔约方用于检疫和装运前用途的数量。
第5条第8款之三: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
应在《议定书》第5条第8款之二款后增列以下8之三款:
8之三:根据以上第1之二款:
(a) 每一按本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应确保,在2016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内,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2015年消费计算数量;
(b) 每一按本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应确保,在2040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内,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c) 每一按本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应遵守第2G条;
(d) 关于附件E所列控制物质:
(i) 每一按本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应于2002年1月1日遵守第2H条第1款规定的控制措施,并分别采用其在1995年初至1998年底这一期间内每年生产和消费计算数量的平均数作为其遵守这些控制措施的依据;
(ii)本分款规定的消费和生产计算数量不应包括缔约方用于检疫和装运前用途的数量。
附件E:甲基溴
附件E第三栏中的“0.7”用“0.6”取代。
缔约方第九次会议议定的关于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的调整
[来源:缔约方第九次会议报告附件一]
《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第九次会议,根据依照《蒙特利尔议定书》第2条第9款规定的程 序,并基于按照《议定书》第6条作出的评价,决定通过对《议定书》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的 生产量调整如下:
第5条,第3款
应在《议定书》第5条第3(a)款“确定其执行”后增加下列字句:
关于消费量
应在《议定书》第5条第3款中添加下列分款:
(c) 对于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其1995至1997年每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平均值或生产的计算 数量为人均0.3公斤,取两者中数值较低者作为确定是否其执行关于生产量的管制措施的基准。
缔约方第九次会议议定的关于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的调整
[来源:缔约方第九次会议报告附件二]
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第九次会议,根据依照《蒙特利尔议定书》第2条第9款规定的程序, 并基于按照《议定书》第6条作出的评价,决定通过对《议定书》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的生产 量调整如下:
第5条,第3款
应在《议定书》第5条第3(b)款“确定其执行”后增加下列字句:
关于消费量的
应在《议定书》第5条第3款中添加下列分款:
(d) 对于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其1998至2000年每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平均值或生产的计算 数量为人均0.2公斤,取两者中数值较低者作为确定是否其执行关于生产量的管制措施的基准。
缔约方第九次会议议定关于附件E所列控制物质的调整
[来源:缔约方第九次会议报告附件三]
《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第九次会议,根据依照《蒙特利尔议定书》第2条第9款规定的程 序,并基于按照《议定书》第6条作出的评价,决定通过对议定书附件E所列控制物质的生产 量和消费量调整和削减如下:
A.第2H条:甲基溴
1.应以下列款项取代《议定书》第2H条第2至4款:
2.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9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 E控制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91年消费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七十五。生产该物质 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91年生产计算数 量的百分之七十五。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后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计算数 量可超过这一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91年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3.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1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 E控制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91年消费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五十。生产该物质的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91年生产计算数量 的 百分之五十。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计算数量可超 过这一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91年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4.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3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 E控制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91年消费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三十。生产该物质的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91年生产计算数量 的百分之三十。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计算数量可 超过这一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91年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5.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5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 E控制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零。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计算量每年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一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91年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 除各缔约方决定允许必要的生产或消费数量以满足它们商定的关键性用途外,本款将予适用。
2.《议定书》第2H条第5款应变为第6款。
B.第5条,第8之三(d)款
1.应将下列各项插入《议定书》第5条,第8之三(d)(i)款之后:
(ii)每一按本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应确保在2005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E控制物质的消费和生产计算数量每年分别不超过其1995至1998年的 消费和生产计算数量;
(iii) 每一按本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在2015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E控制物质的消费和生产计算数量不超过零。除外缔约方决定允许必要的 生产或消费数量以满足它们所商定的关键性用途外,本款将予适用;
2.《议定书》第5条第8之三(d)(ii)款应变成为第8之三(d)(iv)款。
缔约方第十一次会议议定的关于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的调整
[来源:缔约方第十一次会议报告附件二]
A.第2A条:氟氯化碳
1.以下列一句取代《议定书》第2A条第4款中的第三句:
但为满足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 一限额, 超出部分可相当于其1995至1997年(含)期间为满足其国内基本需要而生产的附件A第一类 控制物质的年平均计算数量。
2.在《议定书》2A条第4款之后增列以下各款:
5.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3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内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为满 足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而生产的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计算数量不 超过其1995至1997年(含)期间为满足国内基本需要而生产的这些物质的年平均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十。
6.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5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内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为满 足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而生产的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计算数量不 超过其1995至1997年(含)期间为满足国内基本需要而生产的这些物质的年平均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五十。
7.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7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内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为满 足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而生产的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计算数量不 超过其1995至1997年(含)期间为满足国内基本需要而生产的这些物质的年平均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
8.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10年1月1日起十二个月期间内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 其为满足 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而生产的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 不超过零。
9.就计算本条第4至8款所述的国内基本需要而言,计算缔约方年度平均生产数量时包括根据第2条第5款有权转让的生产量,但不包括缔约方根据第2条第5款已获得的任何生产量。
B.第2B条:哈龙
1.以下列一句取代《议定书》第2B条第2款中的第三句:
但为满足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计算数量于2002年1月1日之前 可超过这一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其后,超出这一限 额的部分可相当于其1995至1997年(含)期间为满足国内基本需要而生产的附件A第二类控 制物质的年均生产计算数量。
2.在《议定书》第2B条第2款之后增列以下条款:
3.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5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内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为满 足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而生产的附件A第二类控制物质的生产计算数 量不超过其1995至1997年(含)期间为满足国内基本需要而生产的这些物质的年平均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五十。
4.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内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为满 足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而生产的附件A第二类控制物质的生产计算数 量不超过零。
缔约方第十一次会议议定的关于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的调整
[来源:缔约方第十一次会议报告附件三]
第20条:其他全卤化氟氯化碳
1.以下列一句取代《议定书》第2C条第3款中的第三句:
但为满足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计算数量于2003年1月1日之前 可超过这一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其后,超出部分可 相当于其1998至2000年(含)期间为满足其国内基本需要而生产的附件B第一类控制物质的 年平均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十。
2.在《议定书》第2C条第3款之后增列以下两款:
4.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7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内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为满 足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而生产的附件B第一类控制物质的计算数量不 超过其1998至2000年(含)期间为满足国内基本需要而生产的这些物质的年平均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
5.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内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为满 足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而生产的附件B第一类控制物质的生产计算数 量不超过零。
缔约方第十一次会议议定的关于附件E所列控制物质的调整
[来源:缔约方第十一次会议报告附件四]
第2H条:甲基溴
1.以下列一句取代《议定书》第2H条第5款中的第三句:
但为满足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计算数量于2002年1月1日之前 可超过这一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91年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其后,超过部分可 相当于其1995至1998年(含)期间为满足国内基本需要而生产的附件E控制物质的年平均生 产计算数量。
2.在《议定书》第2H条第5款之后增列以下两款:
5之二.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5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内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 为满足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而生产的附件E控制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 不超过其1995至1998年(含)期间为满足国内基本需要而生产的这些物质的年平均生产计算 数量的百分之八十。
5之三.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15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内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 其为满足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而生产的附件E控制物质的生产计算数 量不超过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