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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本哈根修正(1992)缔约方第四次会议议定的对《蒙特利尔议定书》的修正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08-09-09 00:00   【字体:    

哥本哈根修正(1992

缔约方第四次会议议定的对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修正

  (哥本哈根,19921123-25日)

  [来源:缔约方第四次会议报告附件三]

  第1.修正

  A.1条第4

  议定书第1条第4款内,

  或附件B

  应改为:

  附件B附件C或附件E

  B.1条第9

  删去议定书第1条第9款。

  C.2条第5

  第2条第5款内,

  第2A2E

  之后应添加:

  及第2H

  D.2.5款之二

  议定书第2条第5款后面应增加下面一款:

  5之二 非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任何缔约方,可在任何一个或多个控制期间转移给另一缔约方 第2F条所规定的消费计算数量的任何部分,只要转移其消费计算数量中一部分的缔约方的附 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在1989年没有超过人均0.25公斤,且有关缔约方的合计 消费计算数量不超过第2F条规定的消费限额。此种消费的转移应由每一个有关缔约方告知秘书处,说明转移的条件及其适用的期间。

  E.12条第8a)款和第11

  议定书第2条第8a)款和第11款内,

  第2A2E

  应改为:

  第2A2H

  F.2条第9a)(i)款

  议定书第2条第9a)(i)款内,

  和(或)附件B

  应改为:

  附件B、附件C/或附件E

  G.2F.氟氯烃

  下列条文应加在议定书第2E条之后:

  第2F条:氟氯烃

  1.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61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下列数量之和:

  (a)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三点一;及

  (b)其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

  2.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41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本条第1款所述总和的百分之六十五 。

  3.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101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 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本条第1款所述总和的百分之三十五。

  4.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151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本条第1款所述总和的百分之十。

  5.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201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本条第1款所述总和的百分之零点五 。

  6.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301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7.199611日起,每一缔约方应尽力确保:

  (a) 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的使用应限于尚无其他环境上更适宜的替代物质或技术可供采用的情况;

  

  (b) 除为了保护人类生命或人类健康的罕见情况外,使用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不应超出附件ABC所列控制物质目前的使用范围;

  (c) 除为了满足其他环境、安全及经济上的考虑外,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的选用应是为了使臭氧的消耗减至最低限度。

  

  H.2G条:氯溴烃

  议定书第2F条之后应增加以下一条:

  第2G条:氟溴烃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61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 其附件C 第二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方决定为满足它们议定认为 必要的用途而允许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1.2H条:甲基溴

  议定书第2G条之后应增中以下一条:

2H条:甲基溴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51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E 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91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91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但为 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 出部分至多为其1991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本条下消费量和生产量的计算数额应不 包括缔约方用于检疫和装货启运前用途的数量。

  J.3

  在议定书第3条内,

  第2A2E

  应改为:

  第2A2H

  并将该条内

  或附件B

  改为:

  附件BC或附件E

  K.4条第1之三款

  在议定书第4条第1之二款后面加上下面一款:

  1之三.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每一缔约方应禁止从任何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进口附件C第二类所列任何控制物质。

  L.4条第2之三款

  在议定书第4条第2之二款后面,加下面一款:

  2之三.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每一缔约方应禁止将附件C第二类所列任何控制物质出口到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

  M.4条第3之三款

  在议定书第4条第3之二款后面,加下面一款:

  3之三.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三年之内,缔约方应按照公约每10条内的程序,在一附件中详列有附件C第二类控制物质的产品清单。未曾按上述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方应在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进口这些产品。

  N.4条第4之三款

  在议定书第4条第4之二款后面加下面一款:

  4之三.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各缔约方应确定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进口以附件C第二类控制物质制造但并不含有该物质的产品的可行性。如果确定可行,缔约方 应按照公约第10条的程序在一附件中列出此种产品的清单。未曾按上述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 议的缔约方应在附件生效一年内,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O.4条第567

  在议定书第4条第567款中,

  控制物质

  应以下文替代:

  附件AB及附件C第二类所列控制物质

  P.4条第8

  在议定书第4条第8款内,在

  允许从

  之后加:

  并对

  在

  该国作

  之后把

  第11之二、233之二、44之二各款

  改为:本条第1至第4之三款

  在

  进口

  之后加:

  和出口

  并删除:

  或对该国作第2和第2之二两款所指的出口

  在

  在2A2E

  之后加:

  第2G

  Q.4条第10

  在议定书第4条第9款后增添下一款:

  10. 各缔约方应在199611日以前审议是否对本议定书作出修正,以便将本条的措施扩大适用于与非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就附件C第一类和附件E所列控制物质的贸易。

  R.5条第1

  议定书第5条第1款的末尾,应增添下文:

  ,但须任何对1990629日伦敦缔约方第二次会议通过的调整或修正作出的进一步修正只在本条第8款规定的审查进行之后才对按照本款行事的缔约方适用,并且这些修正必须依据该审查的结果。

  S.5条第1之二款

  在议定书第5条第1款之后增加如下一款:

  1之二.缔约方应考虑到本条第8款所提及的审查、根据第6条所作的评估和其他任何有关的资料,在199611日前按第2条第9款规定的程序,决定:

  (a) 就第2F的第16款而言,对按本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在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方面应适用什么基准年、最初数量、控制时间表和淘汰日期;

  (b) 就第2G条而言,对按本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在附件C第二类控制物质的生产和消费方面适用那一个淘汰日期;和

  (c) 就第2H而言,对按本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在附件E控制物质的消费和生产方面应适用什么基准年、最初数量和控制时间表。

  T.5条第4

  议定书第5条第4款中,

  第2A2E

  应改为:

  第2A2H

  U.5条第5

  议定书第5条第5款中,

  在

  在2A2E条所规定控制措施

  后应增加:

  和按照本条1之二款决定的载于2F2H条中的任何控制措施

  V.5条第6

  议定书第5条第6款中,

  在

  第2A2E条规定的任何或全部义务

  后应增加:

  或按照本条第1之二款决定的载于第2F2H条中的任何或全部义务

  W.6

  议定书第6条内:

  第2A2E条规定的控制措施及附件C第一类所列过渡性物质的生产、进口和出口情况

  应改为:

  第2A2H条规定的控制措施

  X.7条第23

  议定书第7条第23款应由下文代替:

  2.每一缔约方应在议定书所载关于附件BCE物质的规定对该缔约方各自生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秘书处提供有关下列附件中每一种控制物质的生产、进口和出口统计数据

  -附件BC1989年数据)

  -附件E1991年数据)

  3.每一缔约方应在关于附件ABCE所列物质的规定对该国各自生效的那一年及以后每一年向秘书处提供附件ABCE内所列每一种控制物质的年产量(根据第1条第5款的定义) 统计数据,并为每一种物质分别提供下列数据:

  -用于原料的数量,

  -用缔约方会议核准的技术销毁的数量,和

  -同缔约方和非缔约方各自进口和出口的数量,

  数据应在数据有关年度结束后九个月内提出。

  Y.7条第3之二款

  在议定书第7条第3款之后加入以下一款:

  3之二.每一缔约方应向秘书处提供关于其经过再循环的附件A第二类和附件C第一类所列每一种控制物质的每年进口和出口数量的单独统计数据。

  Z.7条第4

  在议定书第7条第4款内,

  第123

  就改为:

  第1233之二款

  AA.9条第1a)款

  删去议定书第9条第1a)款内的:

  和过渡性物质

  BB.10条第1

  在议定书第10条第1款第一句的控制措施等字之后应增加:

  以及依据第5条第1之二款决定的第2F至第2H条的任何控制措施

  CC.11条第4g)款

  议定书第11条第4g)款内应删除:

  关于过渡性物质的控制措施和情况

  DD.17

  议定书第17条内,

  第2A2E

  应改为:

  第2A2H

  EE.附件

  1.附件C

  议定书附件C应以下列附件取代:

  附件C:控制物质

导构体数目

消耗臭氧潜能值*

第一类

 

 

 

CHFCl2

HCFC-21**

1

0.04

CHF2Cl2

HCFC-22**

1

0.055

CH2FCl

HCFC-31

1

0.02

C2HFCl4

HCFC-121

2

0.01-0.04

C2HF2Cl3

HCFC-122

3

0.02-0.08

C2HF3Cl2

HCFC-123

3

0.02-0.06

CHCl2CF3

HCFC-123**

-

0.02

C2HF4Cl

HCFC-124

2

0.02-0.04

CHFClCF3

HCFC-124**

-

0.022

C2H2FCl3

HCFC-131

3

0.007-0.05

C2H2F2Cl2

HCFC-132

4

0.008-0.05

C2H2F3Cl

HCFC-133

3

0.02-0.06

C2H3FCl2

HCFC-141

3

0.005-0.07

CH3CFCl2

HCFC-141b**

-

0.11

C2H3F2Cl

HCFC-142

3

0.008-0.07

CH3CF2Cl

HCFC-142b**

-

0.065

 

 

 

 

C2H4FCl

HCFC-151

2

0.003-0.005

C3HFCl6

HCFC-221

5

0.015-0.07

C3HF2Cl5

HCFC-222

9

0.01-0.09

C3HF3Cl4

HCFC-223

12

0.01-0.08

C3HF4Cl3

HCFC-224

12

0.01-0.09

C3HF5Cl2

HCFC-225

9

0.02-0.07

CF3CF2CHCl2

HCFC-225ca**

-

0.025

CF2ClCF2CHClF

HCFC-225cb**

-

0.033

C3HF6Cl

HCFC-226

 

0.02-0.10

C3H2FCl5

HCFC-231

9

0.05-0.09

C3H2F2Cl4

HCFC-232

16

0.008-0.10

C3H2F3Cl3

HCFC-233

18

0.007-0.23

C3H2F4Cl2

HCFC-234

16

0.01-0.28

C3H2F5Cl

HCFC-235

9

0.03-0.52

C3H3FCl4

HCFC-241

12

0.004-0.09

C3H3F2Cl3

HCFC-242

18

0.005-0.13

C3H3F3Cl2

HCFC-243

18

0.007-0.12

C3H3F4Cl

HCFC-244

12

0.009-0.14

C3H4FCl3

HCFC-251

12

0.001-0.01

C3H4F2Cl2

HCFC-252

16

0.005-0.04

C3H4F3Cl

HCFC-253

12

0.003-0.03

C3H5FCl2

HCFC-261

9

0.002-0.02

C3H5F2Cl

HCFC-262

9

0.002-0.02

C3H6FCl

HCFC-271

5

0.001-0.03

第二类

 

 

 

CHFBr2

 

1

1

CHF2Br

HBFC-22Bl

1

0.74

CH2FBr

 

1

0.73

C2HFBr4

 

2

0.3-0.8

C2HF2Br3

 

3

0.5-1.8

C2HF3Br2

 

3

0.4-1.6

C2HF4Br

 

2

0.7-1.2

C2H2FBr3

 

3

0.1-1.1

C2H2F2Br2

 

4

0.2-1.5

C2H2F33Br

 

3

0.7-1.6

C2H3FBr2

 

3

0.1-1.7

C2H3F2Br

 

3

0.2-1.1

C2H4FBr

 

2

0.07-0.1

C3HFBr6

 

5

0.3-1.5

C3HF2Br5

 

9

0.2-1.9

C3HF3Br4

 

12

0.3-1.8

C3HF4Br3

 

12

0.5-2.2

C3HF5Br2

 

9

0.9-2.0

C3HF6Br

 

5

0.7-3.3

C3H2FBr5

 

9

0.1-1.9

C3H2F2Br4

 

16

0.2-2.1

C3H2F3Br3

 

18

0.2-5.6

C3H2F4Br2

 

16

0.3-7.5

C3H2F5Br

 

8

0.9-1.4

C3H3FBr4

 

12

0.08-1.9

C3H3F2Br3

 

18

0.1-3.1

C3H3F3Br2

 

18

0.1-2.5

C3H3F4Br

 

12

0.3-4.4

C3H4FBr3

 

12

0.03-0.3

C3H4F2Br2

 

16

0.1-1.0

C3H4F3Br

 

12

0.07-0.8

C3H5FBr2

 

9

0.04-0.4

C3H5F2Br

 

9

0.07-0.8

C3H6FBr

 

5

0.02-0.7

* 在列出消耗臭氧潜能值的幅度时,为议定书的目的应使用该幅度的最高值。作 为单一数值 列出的消耗臭氧潜能值是根据实验室的测量计算得出的。作为幅度列出的潜能值是根据估算得出的,因此较不确定。幅度值涉及一个同质异构团的潜能值,其最高值具有最大消耗臭 氧潜能值的异构体的消耗臭氧潜能值估计数,最低值是具有最少消耗臭氧潜能值的异构体的潜能值估计数。

**指明最可能大规模生产的物质,并为议定书的目的列出其消耗臭氧潜能值。

2.附件E
应将以下附件增入议定书内:

附件E:控制物质

物质

消耗臭氧潜能值

第一类

 

 

CH3Br

甲基溴

0.7

2条:与1990年修正的关系

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都不得对本修正书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除非 该国或该组织已经或同时对1990629日伦敦缔约方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修正书交存此种文书。

3条:生效

1.本修正书应于199411日生效,但届时必须已有成为《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 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至少二十份批准、接受或核准修正书的文书。如果这项条件在该日尚未满足,则本修正书应于这项条件满足之日以后第九十天生效。

2.为第1款的目的,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此种文书不应被视为该组织的成员国交存的文书以外的附加文书。

3.在本修正书按第1款规定生效后,本修正书应于任何其他议定书缔约方交存其批准、接受或核准文书之日以后第九十天对其生效。

哥本哈根修正(1992)缔约方第四次会议议定的对《蒙特利尔议定书》的修正

10145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