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本哈根修正(1992)缔约方第四次会议议定的对《蒙特利尔议定书》的修正
哥本哈根修正(1992)
缔约方第四次会议议定的对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修正
(哥本哈根,1992年11月23-25日)
[来源:缔约方第四次会议报告附件三]
第1条.修正
A.第1条第4款
议定书第1条第4款内,
或附件B
应改为:
附件B附件C或附件E。
B.第1条第9款
删去议定书第1条第9款。
C.第2条第5款
第2条第5款内,
第2A至2E条
之后应添加:
及第2H条
D.第2条.第5款之二
议定书第2条第5款后面应增加下面一款:
5之二 非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任何缔约方,可在任何一个或多个控制期间转移给另一缔约方 第2F条所规定的消费计算数量的任何部分,只要转移其消费计算数量中一部分的缔约方的附 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在1989年没有超过人均0.25公斤,且有关缔约方的合计 消费计算数量不超过第2F条规定的消费限额。此种消费的转移应由每一个有关缔约方告知秘书处,说明转移的条件及其适用的期间。
E.第12条第8(a)款和第11款
议定书第2条第8(a)款和第11款内,
第2A至2E条
应改为:
第2A至2H条
F.第2条第9(a)(i)款
议定书第2条第9(a)(i)款内,
和(或)附件B
应改为:
附件B、附件C和/或附件E
G.第2F条.氟氯烃
下列条文应加在议定书第2E条之后:
第2F条:氟氯烃
1.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下列数量之和:
(a)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三点一;及
(b)其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
2.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4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本条第1款所述总和的百分之六十五 。
3.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 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本条第1款所述总和的百分之三十五。
4.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15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本条第1款所述总和的百分之十。
5.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20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本条第1款所述总和的百分之零点五 。
6.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30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7.自1996年1月1日起,每一缔约方应尽力确保:
(a) 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的使用应限于尚无其他环境上更适宜的替代物质或技术可供采用的情况;
(b) 除为了保护人类生命或人类健康的罕见情况外,使用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不应超出附件A、B和C所列控制物质目前的使用范围;
(c) 除为了满足其他环境、安全及经济上的考虑外,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的选用应是为了使臭氧的消耗减至最低限度。
H.第2G条:氯溴烃
议定书第2F条之后应增加以下一条:
第2G条:氟溴烃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 其附件C 第二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方决定为满足它们议定认为 必要的用途而允许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1.第2H条:甲基溴
议定书第2G条之后应增中以下一条:
第2H条:甲基溴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E 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91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91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但为 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 出部分至多为其1991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本条下消费量和生产量的计算数额应不 包括缔约方用于检疫和装货启运前用途的数量。
J.第3条
在议定书第3条内,
第2A至2E条
应改为:
第2A至2H条
并将该条内
或附件B
改为:
附件B、C或附件E
K.第4条第1之三款
在议定书第4条第1之二款后面加上下面一款:
1之三.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每一缔约方应禁止从任何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进口附件C第二类所列任何控制物质。
L.第4条第2之三款
在议定书第4条第2之二款后面,加下面一款:
2之三.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每一缔约方应禁止将附件C第二类所列任何控制物质出口到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
M.第4条第3之三款
在议定书第4条第3之二款后面,加下面一款:
3之三.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三年之内,缔约方应按照公约每10条内的程序,在一附件中详列有附件C第二类控制物质的产品清单。未曾按上述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方应在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进口这些产品。
N.第4条第4之三款
在议定书第4条第4之二款后面加下面一款:
4之三.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各缔约方应确定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进口以附件C第二类控制物质制造但并不含有该物质的产品的可行性。如果确定可行,缔约方 应按照公约第10条的程序在一附件中列出此种产品的清单。未曾按上述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 议的缔约方应在附件生效一年内,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O.第4条第5、6、7款
在议定书第4条第5、6、7款中,
控制物质
应以下文替代:
附件A和B及附件C第二类所列控制物质
P.第4条第8款
在议定书第4条第8款内,在
允许从
之后加:
并对
在
该国作
之后把
第1,1之二、2、3、3之二、4和4之二各款
改为:本条第1至第4之三款
在
进口
之后加:
和出口
并删除:
或对该国作第2和第2之二两款所指的出口
在
在2A至2E条
之后加:
第2G条
Q.第4条第10款
在议定书第4条第9款后增添下一款:
10. 各缔约方应在1996年1月1日以前审议是否对本议定书作出修正,以便将本条的措施扩大适用于与非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就附件C第一类和附件E所列控制物质的贸易。
R.第5条第1款
议定书第5条第1款的末尾,应增添下文:
,但须任何对1990年6月29日伦敦缔约方第二次会议通过的调整或修正作出的进一步修正只在本条第8款规定的审查进行之后才对按照本款行事的缔约方适用,并且这些修正必须依据该审查的结果。
S.第5条第1之二款
在议定书第5条第1款之后增加如下一款:
1之二.缔约方应考虑到本条第8款所提及的审查、根据第6条所作的评估和其他任何有关的资料,在1996年1月1日前按第2条第9款规定的程序,决定:
(a) 就第2F的第1至6款而言,对按本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在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方面应适用什么基准年、最初数量、控制时间表和淘汰日期;
(b) 就第2G条而言,对按本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在附件C第二类控制物质的生产和消费方面适用那一个淘汰日期;和
(c) 就第2H而言,对按本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在附件E控制物质的消费和生产方面应适用什么基准年、最初数量和控制时间表。
T.第5条第4款
议定书第5条第4款中,
第2A至2E条
应改为:
第2A至2H条
U.第5条第5款
议定书第5条第5款中,
在
在2A至2E条所规定控制措施
后应增加:
和按照本条1之二款决定的载于2F至2H条中的任何控制措施
V.第5条第6款
议定书第5条第6款中,
在
第2A至2E条规定的任何或全部义务
后应增加:
或按照本条第1之二款决定的载于第2F至2H条中的任何或全部义务
W.第6条
议定书第6条内:
第2A至2E条规定的控制措施及附件C第一类所列过渡性物质的生产、进口和出口情况
应改为:
第2A至2H条规定的控制措施
X.第7条第2、3款
议定书第7条第2、3款应由下文代替:
2.每一缔约方应在议定书所载关于附件B、C和E物质的规定对该缔约方各自生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秘书处提供有关下列附件中每一种控制物质的生产、进口和出口统计数据
-附件B和C(1989年数据)
-附件E(1991年数据)
3.每一缔约方应在关于附件A、B、C和E所列物质的规定对该国各自生效的那一年及以后每一年向秘书处提供附件A、B、C和E内所列每一种控制物质的年产量(根据第1条第5款的定义) 统计数据,并为每一种物质分别提供下列数据:
-用于原料的数量,
-用缔约方会议核准的技术销毁的数量,和
-同缔约方和非缔约方各自进口和出口的数量,
数据应在数据有关年度结束后九个月内提出。
Y.第7条第3之二款
在议定书第7条第3款之后加入以下一款:
3之二.每一缔约方应向秘书处提供关于其经过再循环的附件A第二类和附件C第一类所列每一种控制物质的每年进口和出口数量的单独统计数据。
Z.第7条第4款
在议定书第7条第4款内,
第1、2和3款
就改为:
第1、2、3和3之二款
AA.第9条第1(a)款
删去议定书第9条第1(a)款内的:
和过渡性物质
BB.第10条第1款
在议定书第10条第1款第一句的“控制措施”等字之后应增加:
以及依据第5条第1之二款决定的第2F至第2H条的任何控制措施
CC.第11条第4(g)款
议定书第11条第4(g)款内应删除:
关于过渡性物质的控制措施和情况
DD.第17条
议定书第17条内,
第2A至2E条
应改为:
第2A至2H条
EE.附件
1.附件C
议定书附件C应以下列附件取代:
附件C:控制物质
类 别 |
物 质 |
导构体数目 |
消耗臭氧潜能值* |
第一类 |
|
|
|
CHFCl2 |
(HCFC-21)** |
1 |
0.04 |
CHF2Cl2 |
(HCFC-22)** |
1 |
0.055 |
CH2FCl |
(HCFC-31) |
1 |
0.02 |
C2HFCl4 |
(HCFC-121) |
2 |
0.01-0.04 |
C2HF2Cl3 |
(HCFC-122) |
3 |
0.02-0.08 |
C2HF3Cl2 |
(HCFC-123) |
3 |
0.02-0.06 |
CHCl2CF3 |
(HCFC-123)** |
- |
0.02 |
C2HF4Cl |
(HCFC-124) |
2 |
0.02-0.04 |
CHFClCF3 |
(HCFC-124)** |
- |
0.022 |
C2H2FCl3 |
(HCFC-131) |
3 |
0.007-0.05 |
C2H2F2Cl2 |
(HCFC-132) |
4 |
0.008-0.05 |
C2H2F3Cl |
(HCFC-133) |
3 |
0.02-0.06 |
C2H3FCl2 |
(HCFC-141) |
3 |
0.005-0.07 |
CH3CFCl2 |
(HCFC-141b)** |
- |
0.11 |
C2H3F2Cl |
(HCFC-142) |
3 |
0.008-0.07 |
CH3CF2Cl |
(HCFC-142b)** |
- |
0.065 |
|
|
|
|
C2H4FCl |
(HCFC-151) |
2 |
0.003-0.005 |
C3HFCl6 |
(HCFC-221) |
5 |
0.015-0.07 |
C3HF2Cl5 |
(HCFC-222) |
9 |
0.01-0.09 |
C3HF3Cl4 |
(HCFC-223) |
12 |
0.01-0.08 |
C3HF4Cl3 |
(HCFC-224) |
12 |
0.01-0.09 |
C3HF5Cl2 |
(HCFC-225) |
9 |
0.02-0.07 |
CF3CF2CHCl2 |
(HCFC-225ca)** |
- |
0.025 |
CF2ClCF2CHClF |
(HCFC-225cb)** |
- |
0.033 |
C3HF6Cl |
(HCFC-226) |
|
0.02-0.10 |
C3H2FCl5 |
(HCFC-231) |
9 |
0.05-0.09 |
C3H2F2Cl4 |
(HCFC-232) |
16 |
0.008-0.10 |
C3H2F3Cl3 |
(HCFC-233) |
18 |
0.007-0.23 |
C3H2F4Cl2 |
(HCFC-234) |
16 |
0.01-0.28 |
C3H2F5Cl |
(HCFC-235) |
9 |
0.03-0.52 |
C3H3FCl4 |
(HCFC-241) |
12 |
0.004-0.09 |
C3H3F2Cl3 |
(HCFC-242) |
18 |
0.005-0.13 |
C3H3F3Cl2 |
(HCFC-243) |
18 |
0.007-0.12 |
C3H3F4Cl |
(HCFC-244) |
12 |
0.009-0.14 |
C3H4FCl3 |
(HCFC-251) |
12 |
0.001-0.01 |
C3H4F2Cl2 |
(HCFC-252) |
16 |
0.005-0.04 |
C3H4F3Cl |
(HCFC-253) |
12 |
0.003-0.03 |
C3H5FCl2 |
(HCFC-261) |
9 |
0.002-0.02 |
C3H5F2Cl |
(HCFC-262) |
9 |
0.002-0.02 |
C3H6FCl |
(HCFC-271) |
5 |
0.001-0.03 |
第二类 |
|
|
|
CHFBr2 |
|
1 |
1 |
CHF2Br |
(HBFC-22Bl) |
1 |
0.74 |
CH2FBr |
|
1 |
0.73 |
C2HFBr4 |
|
2 |
0.3-0.8 |
C2HF2Br3 |
|
3 |
0.5-1.8 |
C2HF3Br2 |
|
3 |
0.4-1.6 |
C2HF4Br |
|
2 |
0.7-1.2 |
C2H2FBr3 |
|
3 |
0.1-1.1 |
C2H2F2Br2 |
|
4 |
0.2-1.5 |
C2H2F33Br |
|
3 |
0.7-1.6 |
C2H3FBr2 |
|
3 |
0.1-1.7 |
C2H3F2Br |
|
3 |
0.2-1.1 |
C2H4FBr |
|
2 |
0.07-0.1 |
C3HFBr6 |
|
5 |
0.3-1.5 |
C3HF2Br5 |
|
9 |
0.2-1.9 |
C3HF3Br4 |
|
12 |
0.3-1.8 |
C3HF4Br3 |
|
12 |
0.5-2.2 |
C3HF5Br2 |
|
9 |
0.9-2.0 |
C3HF6Br |
|
5 |
0.7-3.3 |
C3H2FBr5 |
|
9 |
0.1-1.9 |
C3H2F2Br4 |
|
16 |
0.2-2.1 |
C3H2F3Br3 |
|
18 |
0.2-5.6 |
C3H2F4Br2 |
|
16 |
0.3-7.5 |
C3H2F5Br |
|
8 |
0.9-1.4 |
C3H3FBr4 |
|
12 |
0.08-1.9 |
C3H3F2Br3 |
|
18 |
0.1-3.1 |
C3H3F3Br2 |
|
18 |
0.1-2.5 |
C3H3F4Br |
|
12 |
0.3-4.4 |
C3H4FBr3 |
|
12 |
0.03-0.3 |
C3H4F2Br2 |
|
16 |
0.1-1.0 |
C3H4F3Br |
|
12 |
0.07-0.8 |
C3H5FBr2 |
|
9 |
0.04-0.4 |
C3H5F2Br |
|
9 |
0.07-0.8 |
C3H6FBr |
|
5 |
0.02-0.7 |
* 在列出消耗臭氧潜能值的幅度时,为议定书的目的应使用该幅度的最高值。作 为单一数值 列出的消耗臭氧潜能值是根据实验室的测量计算得出的。作为幅度列出的潜能值是根据估算得出的,因此较不确定。幅度值涉及一个同质异构团的潜能值,其最高值具有最大消耗臭 氧潜能值的异构体的消耗臭氧潜能值估计数,最低值是具有最少消耗臭氧潜能值的异构体的潜能值估计数。
**指明最可能大规模生产的物质,并为议定书的目的列出其消耗臭氧潜能值。
2.附件E
应将以下附件增入议定书内:
附件E:控制物质
类 别 |
物质 |
消耗臭氧潜能值 |
第一类 |
|
|
CH3Br |
甲基溴 |
0.7 |
第2条:与1990年修正的关系
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都不得对本修正书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除非 该国或该组织已经或同时对1990年6月29日伦敦缔约方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修正书交存此种文书。
第3条:生效
1.本修正书应于1994年1月1日生效,但届时必须已有成为《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 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至少二十份批准、接受或核准修正书的文书。如果这项条件在该日尚未满足,则本修正书应于这项条件满足之日以后第九十天生效。
2.为第1款的目的,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此种文书不应被视为该组织的成员国交存的文书以外的附加文书。
3.在本修正书按第1款规定生效后,本修正书应于任何其他议定书缔约方交存其批准、接受或核准文书之日以后第九十天对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