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修正(1990)缔约方第二次会议议定的对《蒙特利尔议定书》的修正
伦敦修正(1990)
缔约方第二次会议议定的对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修正
(伦敦1990年6月27-29日)
[来源:缔约方第二次会议报告附件二]
第1条:修正
A.序言段落
1.议定书序言第六段应以下文取代:
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来彻底 清除此种排放,
2.认定书序言第七段应以下文取代:
认识到必须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考虑到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期,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世界处理科学断定的臭氧消耗及其有 害影响问题的能力,
3.议定书序言第九段应以下文取代:
考虑到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排放控制和削减的替代技术的研究、发展和转让方面,必须促进国际合作,特别铭记着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B.第1条:定义
1.议定书第1条第4款应以下文取代:
4.“控制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A或附件B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除 非特别在有关附件中指明,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控制物质或混合物,而包括运输或储存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2.议定书第1条第5款应以下文取代:
5.“生产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减去待由各缔约方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之后再减去完全用作其他化学品制造原料的数量后所得的数量。再循环和再使用的数量不算作“生产量”。
3.议定书第1条内应加列下款:
9.“过渡性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C所载单独存在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除非可能在 附件C内特别指明,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过渡性物质 或混合物,而包括运输或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C.第2条第5款
议定书第2条第5款应以下款取代:
5.任何缔约方在任何一个或几个控制期间内,可转移给另一缔约方第2A至2E条款所规定的生 产计算数量的任何数量,只要有关缔约方所生产的任何一类控制物质计算总额并不超过这些 条款为该类物质规定的限额。此种生产的转移应由每一个有关缔约方通报秘书处,说明转移的条件及适用的期间。
D.第2条第6款
在第2条第6款中“控制物质”首次出现前加入:
附件A或附件B
E.第2条第8(a)款
在议定书第2条第8(a)款“本条”两字之后都加上:
及第
F.第2条第9(a)(i)款
在议定书第2条第9(a)(i)款“附件A”等字之后加上:
和/或附件B
G.第2条第9(a)(ii)款
下列字样应自议定书第2条第9(a)(ii)款中删去:
从1986年数量
H.第2条第9(c)款
删去议定书第2条第9(c)款内下列文字:
至少占缔约方控制物质消费总量中百分之五十的出席并参加投票的缔约方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此种决定
并以下列文字取代:
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多数票以及出席并参加表决的非按该条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多数票通过此种决定
I.第2条第10(b)款
议定书第2条第10(b)款应予删去,第2条第10(a)款应为第10款。
J.第2条第11款
在议定书第2条第11款“本条”两字之后都加上:
及第
K.第2C条:其他全卤化氟氯化碳
将以下各款加工在议定书内作为第2C条:
第2C条:其他全卤化氟氯化碳
1.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
2.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
3.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
L.第2D条:四氯化碳
将以下各款加在议定书内作为第2D条:
第2D条:四氯化碳
1.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
2.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
M.第E条: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
将以下各款加在议定书内作为第2E条:
第2E条: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
1.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
2.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
3.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
4.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
5.缔约方应于1992年审查本条规定的削减进度是否尚可加快。
N.第3条:控制数量的计算
1.在议定书第3条的“第2条”等字之后加上:
、第2A至2E条
2.在议定书第3条的“附件A”等字之后都加上:
或附件B
O.第4条:对与缔约方贸易的控制
1.第4条第1至第5款应以下列各款取代:
1.从
1之二.在本款生效之日以后一年内,每一缔约方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
2.从
2之二.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后,每一缔约方应禁止向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出口附件B所列任何控制物质。
3.到
3之二.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各缔约方应依照公约第10条规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内列出 含有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的产品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方,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从本方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4.到
4之二.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五年内,缔约方应确定是否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进口在生产过程中使用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但不含有此种物质的产品。如果确定可行,缔约 方应依照公约10条规定的程序,在一份附件内列出此种产品的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 件提出异议的缔约方,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5.每一缔约方承诺尽量以可行的步骤劝阻向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出口生产和利用控制物质的技术。
2.议定书第4条第8款应由下款取代:
8.虽有本条的规定,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如经缔约方会议确定充分遵守第2条、第2A至2E条和本条规定并已按照第7条规定提交数据以为佐证,则可以允许从该国作第1 ,1之二、3、3之二、4和4之二各款所指的进口,或对该国作第2和2之二款所指的出口。
3.议定书第4条内应加入下款作为第9款:
9.为本条的目的,“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一词,以任何特定的控制物质而言,应包括尚未同意受当时对该物质生效的控制措施约束的每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P.第5条: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
议定书第5条应以下文取代:
1.任何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如果在本议定书对其生效之日或其后直至
2.不过,任何按照本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其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每年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 得超过人均
3.在执行第2A至2E条所规定控制措施时,任何按本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应有权使用:
(a)于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其1995至1997年每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平均值或消费的计算数量为人均
(b)对于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其1998至2000年每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平均值或消费的计算数量为人均
4.按照本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如在第2A至2E条所规定控制措施义务适用于该国之前的任 何时候,发现不能获得控制物质充分的供应,可将此情况通知秘书处。秘书处应即将此项通知的副本转送各缔约方,缔约方应在其下次会议时审议此事并对采取适当行动作出决定。
5.对于按照本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增进其履行义务的能力以执行第2A至2E条所规定控制 措施,以及这些缔约方执行这些措施,将系于第10条所规定财务合作及第
6.按照本条第1款行事的任何缔约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秘书处:经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步骤,但由于第10条和第10A条没有充分执行,无法履行第2A至2E条所规定的任何或全部 义务。秘书处应即将该项通知的副本转送各缔约方,缔约方应充分考虑到本条第5款,在其 下一次会议时审议此事并对采取适当行动作出决定。
7.在递送通知到缔约方开会对以上第6款所指的适当行动作出决定之前这段时间,或 在缔约 方会议决定的更长一段时间内,不应对发出通知的缔约方引用第8条所指的不遵守情事程序 。
8.缔约方会议应至迟于1995年审查按照本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情况,包括有效执行财务合作和给它们的技术转让并对适用于这些缔约方的控制措施进度采取可能认为必要的订正 。
9.本条第4、6、7款所指缔约方决定的作出应按照在第10条之下作出决定所适用的同一程序。
Q.第6条:控制措施的评估和审查
将议定书第6条的“对第2条规定的控制措施进行评估”改为:
对第2条、第2A至2E条规定的控制措施及附件C第一类所列过渡性物质的生产、进口和出口情况进行评估
R. 第7条:数据汇报
1.议定书第7条应以下文取代:
1.每一缔约方应在成为缔约方之后的三个月内,向秘书处提供关于其附件A所列每一种控制 物质的1986年生产、进口和出口的统计数据;在没有确实数据时,则提供此种数据的最佳估计数据。
2.每一缔约方应向秘书处提供关于其附件B所列每一种控制物质、以及附件C第一类内所列每 一种过渡性物质的1989年生产、进口和出口的统计数据;在没有确实数据时,则提供此种数 据的最佳估计数据;提供此数据不得迟于本议定书关于附件B所列物质的条款对该缔约方生 产之日起的三个月。
3.每一缔约方应向秘书处提供有关附件B所列物质的规定对该国生效的一年及其后每 一年关 于附件A和B所列每一种控制物质以及附件C第一类过渡性物质的每年生产量(按照第1条第5 款所下定义)并单独提出:
——用作原料的数量;
——使用缔约方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
——同缔约方和非缔约方的进出口量
的统计数据。提供此数据不应迟于此数据有关年度终了后九个月。
4.对按照第2条第8(a)款规定行事的各缔约方而言,如果有关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汇报该 组织与非该组织成员国之间的进出口数据,则本条第2条第1、2和3款关于进口和出口的统计 数据的要求应视为已经满足。
S.第9条:研究、发展、公众认识及资料交流
议定书第9条第1款第(a)项应以下文取代:
(a) 改善控制物质和过渡性物质的密封、回收、再循环或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减少它们的排放的最佳技术;
T.第10条:资金机制
议定书第10条应以下文取代:
第10条:资金机制
1.缔约方应设置一个机制,向按照本议定书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提供财务及技术合作, 包括转让技术在内,使这些国家能够执行议定书第2A至2E条所规定的控制措施。对该机制的 捐款应当是在对按照该款行事的缔约方的资金转让之外的其他捐款。这个机制应支付这类缔约方的一切议定的增加费用,使它们能够执行议定书的控制措施。缔约方会议应就增加费用 类别的一份指示性清单作出决定。
2.按第1款设置的机制应包括一个多边基金。该机制还可包括其他多边、区域和双边合作的办法。
3.这个多边基金应:
(a) 斟酌情形作为赠款或作为减让性款项,并按照待由缔约方通过的准则,支付议定的增加费用;
(b)提供交换所经费从事下列任务:
(i) 通过国别研究及其他技术合作,协助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确定其合作需要;
(ii)便利技术合作,以满足这些已确定的需要;
(iii) 按第9条规定散发新闻及其他有关材料、举办讲习班、训练班及其他有关活动,以利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
(iv)便利及监测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可取得的其他多边、区域和双边合作;
(c) 提供多边基金的秘书事务费用及有关支助费用。
4.多边基金应置于缔约方权力之下,缔约方应决定基金的全盘政策。
5.缔约方应设立一个执行委员会制定并监测具体业务政策、指导方针和行政安排的实施,包括资源的支配,以达成多边基金的目标。执行委员会应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或其他适当机构各按其专门领域提供合作和协助下,履行缔约方议定的委员会职权规定内载明的任务和职责。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应按照第5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和非按该条款行事的缔约方享有均衡代表权的基础上推选,由缔约方会议认 可。〖ZK〗〗
6.多边基金的资金应来自非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根据联合国会费分摊比额表以可自 由兑换货币或在某些情况下以实物和/或本国货币作出的捐献。其他缔约方捐款应予以鼓励 。双边合作以及缔约方决定同意的某些区域合作若符合缔约方的决定中载明的条件可在一定百分比内视为对多边基金的捐款,但这类合作须至少包括下列要点:
(a)与执行本议定书的规定切实相关;
(b)提供额外资金
(c)用以支付议定的增加费用。
7.缔约方应就多边基金每一财政时期的方案预算作出决定并确定个别缔约方对该预算的捐款百分数。
8.多边基金项下的资源应在受惠缔约方同意下拨付。
9.在本条下的缔约方决定应尽量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如果尽了一切努力谋求一致意见而仍然未能达成协议,则这些决定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的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但须 在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和非按照该条款行事的缔约方两者之中都取得多数票。
10.本条所规定的资金机制不障碍将来就其他环境问题可能作出的任何安排。
U.第10A条:技术转让
以下条款应加在议定书内作为第10A条:
第10A条:技术转让
每一缔约方应配合资金机制支持的方案,采取一切实际可行步骤,以确保:(a)现有最佳的、无害环境的替代品和有关技术迅速转让给按照第5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
(b)以上(a)项所指的转让在公平和最优惠的条件下进行。
V.第11条:缔约方会议
议定书第11条第4款(g)项应以下文取代:
(g)按照第6条,评估关于过渡性物质的控制措施和情况;
W.第17条:生效后加入的缔约方
第17条在“第2条”字样之后应加入“第2A至第2E条”几个字。
X.第19条:退出
议定书第19条应以下文取代:
任何缔约方,可在履行第2A条第1款所载义务满四年后的任何时候,经向保存人提出书面通 知,退出本议定书。退出应在保存人接到退出通知起一年后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上指明的较后日期生效。
Y.附件
下列附件应加在《议定书》内:
附件B:控制物质
类 别 |
物 质 |
消耗臭氧潜能值 |
第一类 |
|
|
CF3Cl |
(CFC-13) |
1 |
C2FCl5 |
(CFC-111) |
1 |
C |
(CFC-112) |
1 |
C3FCl7 |
(CFC-211) |
1 |
C |
(CFC-212) |
1 |
C |
(CFC-213) |
1 |
C |
(CFC-214) |
1 |
C |
(CFC-215) |
1 |
C |
(CFC-216) |
1 |
C |
(CFC-217) |
1 |
第二类 |
|
|
CCl4 |
四氯化碳 |
1.1 |
第三类 |
|
|
C2H3Cl3* |
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 |
0.1 |
*本分子式并不指1,1,2-三氯乙烷
附件C:过渡性物质
类 别 |
物 质 |
|
第一类 |
|
|
CHFCl2 |
(HCFC-21) |
|
CHF2Cl |
(HCFC-22) |
|
CH2FCl |
(HCFC-31) |
|
C2HFCl4 |
(HCFC-121) |
|
C2HF2Cl3 |
(HCFC-122) |
|
C2HF3Cl2 |
(HCFC-123) |
|
C2HF4Cl |
(HCFC-124) |
|
C2H2FCl3 |
(HCFC-131) |
|
C2H |
(HCFC-132) |
|
C2H |
(HCFC-133) |
|
C3H3FCl2 |
(HCFC-141) |
|
C2H |
(HCFC-142) |
|
C2H4FCl |
(HCFC-151) |
|
C3HFCl6 |
(HCFC-221) |
|
C3HF2Cl5 |
(HCFC-222) |
|
C3HF3Cl4 |
(HCFC-223) |
|
C3HF4Cl3 |
(HCFC-224) |
|
C3HF5Cl2 |
(HCFC-225) |
|
C3HF6Cl |
(HCFC-226) |
|
C3H2FCl5 |
(HCFC-231) |
|
C3H |
(HCFC-232) |
|
C3H |
(HCFC-233) |
|
C3H |
(HCFC-234) |
|
C3H |
(HCFC-235) |
|
C3H3FCl4 |
(HCFC-241) |
|
C3H |
(HCFC-242) |
|
C3H |
(HCFC-243) |
|
C3H |
(HCFC-244) |
|
C3H4FCl3 |
(HCFC-251) |
|
C3H |
(HCFC-252) |
|
C3H |
(HCFC-253) |
|
C3H5FCl2 |
(HCFC-261) |
|
C3H |
(HCFC-262) |
|
C3H6FCl |
(HCFC-271) |
第2条:生效
1.本修正应于
2.为第1款的目的,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应被视为该组织的成员国交存的文书以外的附加文书。
3.在本修正按第1款规定生效后,本修正应于任何其他议定书缔约方交存其批准、接受或核准文书之日以后第九十天对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