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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公约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08-09-09 00:00   【字体:    

维也纳公约

19764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理事会第一次讨论了臭氧层破坏问题,并决定召开一次评价整个臭氧层的国际会议。在UNEP和世界气象组织(WMO)设立臭氧层协调委员会(C COL)定期评估臭氧层破坏后,这个会议于19973月在美国华盛顿召开,32个国家的专家参 加了此次会议。

  会议通过了第一个“关于臭氧层行动的世界计划”,内容包括监测臭氧和太阳辐射,评价臭 氧耗损对人类健康、生态系统和气候的影响,以及开发一个评价控制措施及其效益的方法等。会议还要求UNEP建立一个臭氧层问题协调委员会,将CFCs问题列为调查对象,开始协调对这些物质生产、使用的国际控制措施。

  198011月,协调委员会经过调研和评价,认为臭氧层耗损的确威胁人类健康和地球的生态系统,但在国际间协调控制措施极其困难。UNEP理事会决定建立一个特设工作组来筹备制订 保护臭氧层的全球性公约。

  19853月,UNEP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举行了有21个国家的政府代表参加的“保护臭氧层外交大会”。会上通过了《关于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标志着保 护臭氧层国际统一行动的开始。

  《公约》的宗旨是: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各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措施,控制足以改变或 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以免受到由此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公约》还对缔约方提出要求:(1)通过有系统地观察、研究和资料交流,从事合作,以期更好地了解和评价人类活动对臭氧层的影响,以及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2)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从事合作,协调适当的政策,以便对本国的某些人类活动,在已经或可能改变臭氧层而造成不利影响时,加以控制、限制、削减或禁止;(3) 从事合作,制订执行本公约的商定措施、程序和标准,以期通过有关控制措施的议定书和附件。

  《维也纳公约》虽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控制协议,但却为会后采取国际性控制CFCs的措施做了必要的准备。《公约》在1985322日的全体大会上一致通过,并于19899月生效。

  中国政府认为《公约》的宗旨是积极的,于1989911日正式提出加入《公约》,并于198 91210日生效。

维也纳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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