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控制措施摘要
《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控制措施摘要
本摘要已考虑到所有修正案包括北京修正案在内。
似应注意,第5(1)缔约方会议上被划分为发展中国家且其附件A和附件B所列物质的年人均消 费低于《蒙特利尔议定书》第5条所订限度的缔约方。
附件A第一类:氟氯化碳(CFC-11、CFC-12、CFC-113、CFC-114和C FC-115)
适用于生产量和消费量
非第5(1)条缔约方 第5(1)条缔约方
基准数量: |
1986年 |
基准数量: |
1995-97年的平均数 |
冻结: |
1989年7月1日。为满足第5条缔约方的基本国内需要而允许的产量:基 准生产量的10%。 |
冻结: |
1999年7月1日。为满足第5条缔约方的基 本国内需要而允许的产量:基准生产量的10%。 |
削减75%: |
1994年1月1日。为满足第5条缔约方的基本国内需要而允许的产量 : 基准生产量的10%。 |
削减50%: |
2005年1月1日。为满足第5条 缔约方的基本国内需要而允许的产量:基准生产量的10%。 |
削减100%: |
1996年1月1日(可能需有必要用途的豁免)。 |
削减85%: |
2007年1月1日(可能需有必要用途的豁免)。满足第5条缔约方 的基本国内需要而允许的产量:基准生产量的10%。 |
为满足第5条缔约国的基本国内需要而允许的产量 |
至2002年年底:1995年至1 997年(含该年)期间该国为满足第5条缔约方的基本国内需要而生产的年平均数。 |
削减100%: |
2010年1月1日(可能需有必要用途的豁免)。满足第5条缔约 方的基本国内需要而允许的产量:基准生产量的15%。 |
2003年1月1日:1995年至1997年(含该年)期间该国为满足第5条缔约方的基本国内需要而生 产的年平均数的80%。 | |||
2005年1月1日:1995年至1997年(含该年)期间该国为满足第5条缔约方的基本国内需要而生 产的年平均数的50%。 | |||
2007年1月1日:1995年至1997年(含该年)期间该国为满足第5条缔 约方的基本国内需要而生产的年平均数的15%。 | |||
2010年1月1日:零。 |
附件A-第二类:哈龙(哈龙1211、哈龙1301和哈龙2402)
适用于生产量和消费量
非第5(1)条缔约方 第5(1)条缔约方
基准数量: |
1986年 |
基准数量: |
1995-97年的平均数 |
削减20%: |
1992年1月1日。为满足第5条缔约方的基本国内需要而允许的产量 :基准生产量的10%。 |
冻结: |
2002年1月1日。为满足第5条缔 约方的基本国内需要而允许的产量:基准生产量的10%。 |
削减100%: |
1994年1月1日(可能需有必要用途的豁免)。 |
削减50%: |
2002年1月1日。为满足第5条缔约方的基本国内需要而允许的 产量:基准生产量的10%。 |
为满足第5条缔约方的基本国内需要而允许的产量: |
基准生产量的15%,至20 02年1月1日为止:此后为1995年至1997年(含该年)期间该国为满足第5条缔约方的基本国内 需要而生产的年平均数。 |
削减100%: |
2010年1月1日(可能需 有必要用途的豁免)。为满足第5条缔约方的基本国内需要而允许的产量:基准生产量的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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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日:1995年至1997年(含该年)期间该国为满足第5条缔约方的基 本国内需要而生产的年平均数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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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日:零。 |
附件B-第一类:其他全卤化氟氯化碳(CFC-13、CFC-111、CFC-11 2、CFC-211、CFC-212、CFC-213、CFC-214、CFC-215、CFC-216、CFC-217)
适用于生产量和消费量
非第5(1)条缔约方 第5(1)条缔约方
基准数量: |
1989年 |
基准数量: |
1995-97年的平均数 |
削减20%: |
1993年1月1日。为满足第5条缔约方的基本国内需要而允许的产量 :基准生产量的10%。 |
削减20%: |
2003年1月1日。为满足第5 条缔约方的基本国内需要而允许的产量:基准生产量的10%。 |
削减75%: |
1994年1月1日。为满足第5条缔约方的基本国内需要而 允 许的产量:基准生产量的10%。 |
削减85%: |
2007年1月1日。为 满足第5条缔约方的基本国内需要而允许的产量:基准生产量的10%。 |
削减100%: |
1996年1月1日(可能需有必要用途的豁免)。 |
削减100%: |
2010年1月1日(可能需有必要用途的豁免)。为满足第5条缔 约方的基本国内需要而允许的产量:基准生产量的15%。 |
为满足第5条缔约方的基本国内需要而允许的产量: |
基准生产量的15%,至2003年1月1日 止;此后为1998年至2000年(含该年)期间该国为满足第5条缔约方的基本国内需要而生产的 年平均数的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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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日:1998年至2000年(含该年)期间该国为满足第5条 缔约方的基本国内需要而生产的年平均数的15%。 | |||
2010年1月1日:零。 |
附件B-第二类:四氯化碳
适用于生产量和消费量
非第5(1)条缔约方 第5(1)条缔约方
基准数量: |
1989年 |
基准数量: |
1998-2000年的平均数 |
削减85%: |
1995年1月1日。为满足第5条缔约方的基本国内需要而允许的产量 :基准生产量的10%。 |
削减85%: |
2005年1月1日。为满足第5 条缔约方的基本国内需要而允许的产量:基准生产量的10%。 |
削减100%: |
1996年1月1日(可能需有必要用途的豁免)为 满足第5条 缔约方的基本国内需要而允许的产量:基准生产量的15%。 |
削减100% : |
2010年1月1日(可能需有必要用途的豁免)。满足第5条缔约方的基本国内需要而 允许的产量:基准生产量的15%。 |
附件B-第三类: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
适用于生产量和消费
非第5(1)条缔约方 第5(1)条缔约方
基准数量: |
1989年 |
基准数量: |
1998-2000年的平均数 |
冻结: |
1993年1月1日。为满足第5条缔约方的基本国内需要而允许的产量: 基准生产量的10%。 |
冻结: |
2003年1月1日。为满足第5条缔约 方的基本国内需要而允许的产量:基准生产量的10%。 |
削减50%: |
1994年1月1日。为满足第5条缔约方的基本国内需要而 允 许的产量:基准生产量的10%。 |
削减30%: |
2005年1月1日。为 满足第5条缔约方的基本国内需要而允许的产量:基准生产量的10%。 |
削减100%: |
1996年1月1日(可能需有必要 用途 的豁免)。为满足第5条缔约方的基本国内需要而允许的产量:基准生产量的15%。 |
削减70%: |
2010年1月1日。为满足第5条缔约方的基本国内需要而 允许的产量:基准 生产量的10%。 |
削减100%: |
2015年1月1日(可能需有必要用途的豁免)。为满足第5条缔约方的基本国内需要而允许的产量:基准生产量的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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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C-第一类:氢氟氯烃
适用于生产量和消费量
非第5(1)条缔约方:消费量 第5(1)条缔约方
基准数量: |
1989年氟氯烃消费量加19989年氟氧化碳消费量的2.8% |
基准数量: |
2 015年 |
冻结: |
1996年。 |
冻结: |
2016年1月1日。 |
削减35%: |
2004年1月1日。 |
削减100%: |
2040年1月1日。 |
削减65%: |
2010年1月1日。 |
第5(1)条缔约方 |
生产量 |
削减90%: |
2015年1月1日。 |
基准数量: |
2015年。 |
削减99.5%: |
2020年1月1日,其后消费仅限于对上 述日期仍存在的冷冻和空调设备的维修。 |
冻结: |
2016年1月1 日,冻结在其基准生产量和消费量的平均水平。为满足第5条缔约方的基本国内需要而允许 的产量:基准生产量的15%。 |
削减100%: |
2030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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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第5(1)条缔约方: 生产量
基准数量: |
1989年氟氯烃生产量,加1989年氟氯化碳生产量的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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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 |
2004年1月1日。冻结在其基生产量和消费量的平均水平。为满足第5 条缔约方的基本国内需要而允许的产量:基准生产量的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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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C-第二类:氢氟溴烃
适用于生产量和消费量
非第5(1)条缔约方 第5(1)条缔约方
削减100%: |
1996年1月1日(可能需有必要用途的豁免)。 |
削减 100%: |
1996年1月1日(可能需有必要用途的豁免)。 |
附件C-第三类:氯溴甲烷
适用于生产量和消费量
非第5(1)条缔约方 第5(1)条缔约方
削减100%: |
2002年1月1日(可能需有必要用途的豁免)。 |
削减100%: |
2002年1月1日(可能需有必要用途的豁免)。 |
附件E:甲基溴
适用于生产量和消费量,用于检疫和装运前用途的豁免数量
非第5(1)条缔约方 第5(1)条缔约方
基准数量: |
1991年 |
基准数量: |
1995-98年的平均数 |
冻结: |
1995年1月1日。为满足第5条缔约方的基本国内需要而允许的产量: 基准生产量的10%,以满足第5条缔约方的基本国内需要。 |
冻结: |
2002年1月1日。 |
削减25%: |
1999年1月1日。为满足第5条缔约方的基本国内需要而 允 许的产量:基准生产量的10%。以满足第5条缔约方的基本国内需要。 |
削减20 %: |
2005年1月1日。 |
削减50%: |
2001年1月1日。为满足第5条缔约方的基本国内需要而 允 许的产量:基准生产量的10%,以满足第5条缔约方的基本国内需要。 |
削减10 0%: |
〗2015年1月1日(可能需有必要用途的豁免)。 |
削减70%: |
2003年1月1日。为满足第5条缔约方的基本国内需要而 允许的产量:基准生产量的10%,以满足第5条缔约方的基本国内需要。 |
削减100%: |
2005年1月1日(可能需有必要用途的豁免)。 |
为满足第5条缔约方的基本国内需要而允许的产量: |
基准生产量的15%,至20 02年止;此后 为1995年至1998(含该年)期间该国为满足第5条缔约方的基本国内需要的产量的年平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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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日:1995年至1997年(含该年)期间该国为满足第5条缔约方的基本国 内需要而生产的年平均数的80%。 |
2010年1月1日: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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