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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实施方案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08-12-12 00:00   【字体:    

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根据《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多边基金执委会关于加速淘汰CFCs/CTC/哈龙的协议》及《加强地方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能力建设项目协议书》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2008年底前完成全省全氯氟烃和哈龙(维修、原料和必要用途除外)的淘汰;2009年底前完成全省甲基氯仿、四氯化碳(用作非消耗臭氧层的原料用途除外)的淘汰,保证我省完成国家2007年至2010年阶段性履约目标。

(二)建立全省ODS生产和使用企业信息系统,建立数据申报、登记和核查制度;通过落实国家ODS淘汰政策,开展执法检查,完善地方配套政策;建立监管体系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三)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各级政府的履约能力,建立一支具有履约能力的队伍,提高公众保护臭氧层的意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倡导环保型消费理念(不购买含CFCs的产品)。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的湖南省保护臭氧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环保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交警总队、省消防总队,负责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宣传培训组、行业淘汰组,执法检查组、技术指导组,负责协调和参与有关具体工作。各市州应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工作机制,加强淘汰ODS的组织、协调、指导,切实做好宣传、培训、信息发布和反馈工作

1、成立我省淘汰ODS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制定、发布工作实施方案,出台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通告;发布国家淘汰的CFCs制冷剂名录、替代产品名录和我省淘汰CFCs和哈龙的产品,明确我省淘汰的ODS目录及其替代产品,并向社会公布相关名录;制定并发布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地方配套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制度。

2、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利用电视、报刊、广播和网络等媒体,大力开展淘汰ODS工作宣传,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提高公众保护臭氧层的参与和履约意识;分期分批组织全省各市、县(区)环保、相关行业管理、企业人员参加淘汰ODS工作培训,总体培训人数不少于150人。同时组织参训人员上网参加国家环保部网上“保护臭氧层行动在线培训”,完成通用课程并保留其培训的相关记录。

3、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国家已经颁布的ODS淘汰政策法规,执行我省制定的地方配套政策、规范性文件和制度,对涉及ODS生产、销售、使用的各个环节开展全方位的执法检查,设立举报电话,建立地方监管体系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及时反馈和上报我省淘汰ODS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开展CFCs和哈龙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消费的调研,做好CFCs和哈龙产品申报工作,全面掌握我省CFCs和哈龙产品的现状

1、对我省CFCs和哈龙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进行调研,特别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主要市场进行调研,掌握重点生产和消费企业情况,对我省现状进行分析和评估。

2、结合ODS调研工作,开展CFCs和哈龙产品的申报,所有用于维修和必要用途需要销售、储存CFCs和哈龙产品的单位必须向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申报备案,未申报备案的,不得擅自销售、储存CFCs制冷剂和哈龙产品。

(三)按领域和行业切实做好ODS淘汰工作

1、生产领域

根据省政府的通告要求,由有关部门联合发布规范性文件,在淘汰限制产业指导目录中增加有关ODS的限制要求,将生产、使用ODS的产业(工艺)列入我省淘汰产业目录,在项目审批立项时严格按目录把关。

2、流通领域

由有关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全省除用于气雾剂、维修、原料和必要用途外,不得销售ODS以及含ODS的产品。建立完善的申报登记制度。维修和必要用途ODS销售单位应当按季度申报ODS销售、储存总量及来源、流向等信息,组织对全省ODS销售网点及主要商场进行检查,保证全省流通领域ODS淘汰任务的完成。对商场检查时,重点检查家用冰箱、冰柜等含ODS产品的销售情况。对仍在销售使用ODS产品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

3、使用领域

哈龙行业。组织对全省公共场所哈龙灭火器使用情况的检查,要求在非必要场所禁止配置哈龙灭火器,限期完成非必要ODS灭火器的替换。禁止有关单位和个人非法销售哈龙灭火器。对仍在使用的哈龙灭火器,要限期整改,并回收处置哈龙物质。

烟草行业。督促卷烟企业拆除生产线上的CFCs烟丝膨胀装置,彻底淘汰CFCs膨胀剂的使用。

清洗行业。对清洗行业开展ODS清洗剂使用、替代情况专项检查,确保清洗行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ODS淘汰任务。

泡沫行业。制定泡沫行业淘汰CFCs工作方案,要求全省仍在使用CFCs作为发泡剂的单位限期完成非CFCs发泡剂替换的整改。开展对全省泡沫行业的检查,重点检查硬泡类生产企业CFCs发泡剂使用情况。针对泡沫等ODS淘汰工作任务较重行业的特点,通过对产品下游企业的环境指导,促进泡沫等行业ODS淘汰工作。

普通气雾剂行业。制定普通气雾剂行业淘汰ODS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对检查中发现仍在使用ODS作为气雾剂的单位(药用气雾剂除外),要责令其限期完成ODS气雾剂替换整改工作。

医用气雾剂行业。建立全省医用气雾剂生产企业ODS申报制度,要求全省医用气雾剂生产企业申报ODS使用情况,核实医用气雾剂生产单位ODS的使用情况,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计工作,减少ODS的非必要消耗。鼓励医用气雾剂生产单位要开展替代品的研究开发与技术引进,为将来全面禁止ODS打下基础。

制冷行业。制定制冷行业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方案。建立建筑制冷、工商制冷、汽车空调行业及汽车维修报废在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技术要求,规范ODS的淘汰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促进淘汰ODS工作

1、在政府采购领域建立ODS产品禁入制度,促进ODS淘汰工作。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向社会发布含有ODS物质的产品(服务)名单。从2008121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含ODS或已遵守国家有关原料、及必要维修用途ODS管理规定的书面证明材料。在政府采购评议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对审查不合格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加强政府的环境指导,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促进ODS的淘汰。通过企业清洁生产审计及绿色企业评选审查工作,促进企业自觉参与ODS的淘汰。通过对大型企业采购行为的引导,促进采购链内企业ODS的淘汰。

3、建立我省CFCs制冷剂回收与储存管理制度,依托具有一定资质和规模的相关企业,合理布点,建设CFCs制冷剂回收与储存中心。

四、整体工作进度

项目计划于2008年四季度正式启动,2010年下半年结束,具体工作进度安排如下表:

时间

工作内容

2008

2009

2010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正式启动项目,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成立工作机构

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和部门及行业工作方案

开展项目调查

开展宣传培训

开展执法检查

开展项目督察

进行工作调研

提交项目调查报告

项目整体预验收

完成项目整体工作报告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淘汰ODS工作,将该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负责制,具体工作责任到人,明确目标和任务,狠抓落实。

(二)各司其职,注重实效。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分解细化本部门的目标和任务,完善工作措施,确保按照分工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三)密切配合,有机协调。省淘汰ODS工作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和协调;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市州之间要相互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四)加强监督,明确奖惩。省淘汰ODS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对相关部门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对按时优质完成任务的单位,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任务完成情况不好的责任单位由省监察厅及时督查督办。

附:湖南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任务分解表

湖南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任务时间分解表

完成时限

牵头单位

协助单位

组织领导

成立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已完成

省环保局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发布我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

已完成

召开办公室成员第一次联系会议。

已完成

制定工作方案并发布实施。

200811

召开全省开展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新闻发布会(暨启动仪式)。

200811

组织协调各部门拟定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地方配套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制度,并适时出台。

20081112

组织建立监管体系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2008年底前

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工作调研。

不定期

宣传培训

利用电视、报刊、广播和网络等媒体,大力开展淘汰ODS工作宣传。

至项目结束

省环保局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出版ODS有关宣传手册,宣传挂图和制作宣传展板。

已完成

开展ODS项目全省14个市州的宣传实施。

2008912

分期分批组织全省各市、县(区)环保、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企业人员参加淘汰ODS工作培训,总体培训人数不少于150人。同时组织参训人员上网参加国家环保部网上“保护臭氧层行动在线培训”,完成通用课程并保留其培训的相关记录。

20089月—2009年底

调查申报

对我省含ODS物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进行调研,摸清家底,对现状进行分析和评估,写出调查报告。

已完成

省环保局

省发改委、省经委、省交通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消防总队

开展含ODS物质产品及生产申报工作。

200812月底前

要求维修和必要用途需要销售、储存ODS产品的单位,按季度申报ODS销售、储存总量及来源、流向等信息,建立完善的各行业申报登记制度,并向行业管理和环保部门申报备案。

200812月底前

省发改委

省经委、省环保局

行业淘汰

制定泡沫行业淘汰CFCs工作方案,要求全省仍在使用CFCs作为发泡剂的单位限期完成非CFCs发泡剂替换的整改;开展对全省泡沫行业的检查,重点检查硬泡类生产企业CFCs发泡剂使用情况。

200812月底前

省发改委

省经委、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质监局

在非必要场所禁止配置和使用哈龙灭火器,禁止有关单位和个人非法销售哈龙灭火器,对仍在使用的哈龙灭火器进行回收处置。

20093月底前

省消防总队

省工商局、省环保局

烟草行业彻底淘汰CFCs膨胀剂的使用。

200811月底前

省经委

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环保局、省质监局

实施清洗行业ODS清洗剂使用、替代工作,确保清洗行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ODS淘汰任务。

20096月底前

省经委

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质监局

制定普通气雾剂行业淘汰ODS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对检查中发现仍在使用ODS作为气雾剂的单位(药用气雾剂除外),要限期完成非ODS气雾剂替换的整改。

200812月底前

省质监局

省经委、省环保局、省工商局

建立全省医用气雾剂生产企业ODS申报制度,根据申报情况核实医用气雾剂生产单位ODS的使用情况,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计工作,减少ODS的非必要消耗。

200812月底前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经委、省质监局

制定制冷行业(主要是建筑制冷和工商制冷)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方案,制冷行业ODS淘汰工作按照方案执行。

200812月底前

省环保局

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交通厅、省质监局

现场执法

建立对ODS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及非法贸易行为的举报热线。

200811

省工商局

省环保局、省质监局

组织对流通领域,主要是大型商场销售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200812月—20092月(以后将不定期开展检查)

组织开展对全省公共场所哈龙灭火器使用情况的检查。

20081112月(以后将不定期开展检查)

省消防总队

省环保局、省质监局

组织对使用领域,主要包括制冷、泡沫、清洗、烟草、气雾等行业淘汰、替代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200935

(以后将不定期开展检查)

省环保局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全省ODS调研报告,不定期组织对生产领域重点企业的抽查。

2009年—2010

政府控制

发布国家淘汰的CFC制冷剂名录、替代产品名录和我省淘汰CFC和哈龙的产品,明确我省淘汰的ODS目录及其替代产品,并向社会公布相关名录。

20093月底前

省环保局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发布通告或规范性文件,在淘汰限制产业指导目录中增加有关ODS的限制要求,将生产、使用ODS的产业(工艺)列入我省淘汰产业目录,在建设项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方面严格把关。

发布通告或规范性文件,要求全省除用于气雾剂、维修、原料和必要用途外,不得销售ODS以及含ODS的产品。

在政府采购领域建立ODS产品禁入制度,促进ODS加速淘汰工作。

20083月底前

省财政厅

省环保局

通过企业ISO14000认证、清洁生产审计及绿色企业评选审查工作促进ODS加速淘汰工作。

200912月底前

省环保局

省发改委、省经委、省质监局

设施建设

建立我省哈龙回收、CFCs制冷剂回收与储存中心(站),负责回收和储存全省CFCs制冷剂,并妥善处置哈龙。

20096月底前

省环保局

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省消防总队、省质监局

湖南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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