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实施方案
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根据《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多边基金执委会关于加速淘汰CFCs/CTC/哈龙的协议》及《加强地方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能力建设项目协议书》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2008年底前完成全省全氯氟烃和哈龙(维修、原料和必要用途除外)的淘汰;2009年底前完成全省甲基氯仿、四氯化碳(用作非消耗臭氧层的原料用途除外)的淘汰,保证我省完成国家2007年至2010年阶段性履约目标。
(二)建立全省ODS生产和使用企业信息系统,建立数据申报、登记和核查制度;通过落实国家ODS淘汰政策,开展执法检查,完善地方配套政策;建立监管体系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三)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各级政府的履约能力,建立一支具有履约能力的队伍,提高公众保护臭氧层的意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倡导环保型消费理念(不购买含CFCs的产品)。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的湖南省保护臭氧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环保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交警总队、省消防总队,负责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宣传培训组、行业淘汰组,执法检查组、技术指导组,负责协调和参与有关具体工作。各市州应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工作机制,加强淘汰ODS的组织、协调、指导,切实做好宣传、培训、信息发布和反馈工作
1、成立我省淘汰ODS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制定、发布工作实施方案,出台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通告;发布国家淘汰的CFCs制冷剂名录、替代产品名录和我省淘汰CFCs和哈龙的产品,明确我省淘汰的ODS目录及其替代产品,并向社会公布相关名录;制定并发布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地方配套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制度。
2、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利用电视、报刊、广播和网络等媒体,大力开展淘汰ODS工作宣传,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提高公众保护臭氧层的参与和履约意识;分期分批组织全省各市、县(区)环保、相关行业管理、企业人员参加淘汰ODS工作培训,总体培训人数不少于150人。同时组织参训人员上网参加国家环保部网上“保护臭氧层行动在线培训”,完成通用课程并保留其培训的相关记录。
3、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国家已经颁布的ODS淘汰政策法规,执行我省制定的地方配套政策、规范性文件和制度,对涉及ODS生产、销售、使用的各个环节开展全方位的执法检查,设立举报电话,建立地方监管体系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及时反馈和上报我省淘汰ODS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开展CFCs和哈龙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消费的调研,做好CFCs和哈龙产品申报工作,全面掌握我省CFCs和哈龙产品的现状
1、对我省CFCs和哈龙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进行调研,特别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主要市场进行调研,掌握重点生产和消费企业情况,对我省现状进行分析和评估。
2、结合ODS调研工作,开展CFCs和哈龙产品的申报,所有用于维修和必要用途需要销售、储存CFCs和哈龙产品的单位必须向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申报备案,未申报备案的,不得擅自销售、储存CFCs制冷剂和哈龙产品。
(三)按领域和行业切实做好ODS淘汰工作
1、生产领域
根据省政府的通告要求,由有关部门联合发布规范性文件,在淘汰限制产业指导目录中增加有关ODS的限制要求,将生产、使用ODS的产业(工艺)列入我省淘汰产业目录,在项目审批立项时严格按目录把关。
2、流通领域
由有关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全省除用于气雾剂、维修、原料和必要用途外,不得销售ODS以及含ODS的产品。建立完善的申报登记制度。维修和必要用途ODS销售单位应当按季度申报ODS销售、储存总量及来源、流向等信息,组织对全省ODS销售网点及主要商场进行检查,保证全省流通领域ODS淘汰任务的完成。对商场检查时,重点检查家用冰箱、冰柜等含ODS产品的销售情况。对仍在销售使用ODS产品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
3、使用领域
①哈龙行业。组织对全省公共场所哈龙灭火器使用情况的检查,要求在非必要场所禁止配置哈龙灭火器,限期完成非必要ODS灭火器的替换。禁止有关单位和个人非法销售哈龙灭火器。对仍在使用的哈龙灭火器,要限期整改,并回收处置哈龙物质。
②烟草行业。督促卷烟企业拆除生产线上的CFCs烟丝膨胀装置,彻底淘汰CFCs膨胀剂的使用。
③清洗行业。对清洗行业开展ODS清洗剂使用、替代情况专项检查,确保清洗行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ODS淘汰任务。
④泡沫行业。制定泡沫行业淘汰CFCs工作方案,要求全省仍在使用CFCs作为发泡剂的单位限期完成非CFCs发泡剂替换的整改。开展对全省泡沫行业的检查,重点检查硬泡类生产企业CFCs发泡剂使用情况。针对泡沫等ODS淘汰工作任务较重行业的特点,通过对产品下游企业的环境指导,促进泡沫等行业ODS淘汰工作。
⑤普通气雾剂行业。制定普通气雾剂行业淘汰ODS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对检查中发现仍在使用ODS作为气雾剂的单位(药用气雾剂除外),要责令其限期完成ODS气雾剂替换整改工作。
⑥医用气雾剂行业。建立全省医用气雾剂生产企业ODS申报制度,要求全省医用气雾剂生产企业申报ODS使用情况,核实医用气雾剂生产单位ODS的使用情况,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计工作,减少ODS的非必要消耗。鼓励医用气雾剂生产单位要开展替代品的研究开发与技术引进,为将来全面禁止ODS打下基础。
⑦制冷行业。制定制冷行业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方案。建立建筑制冷、工商制冷、汽车空调行业及汽车维修报废在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技术要求,规范ODS的淘汰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促进淘汰ODS工作
1、在政府采购领域建立ODS产品禁入制度,促进ODS淘汰工作。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向社会发布含有ODS物质的产品(服务)名单。从
2、加强政府的环境指导,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促进ODS的淘汰。通过企业清洁生产审计及绿色企业评选审查工作,促进企业自觉参与ODS的淘汰。通过对大型企业采购行为的引导,促进采购链内企业ODS的淘汰。
3、建立我省CFCs制冷剂回收与储存管理制度,依托具有一定资质和规模的相关企业,合理布点,建设CFCs制冷剂回收与储存中心。
四、整体工作进度
项目计划于2008年四季度正式启动,2010年下半年结束,具体工作进度安排如下表:
时间 工作内容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
一季度 |
二季度 |
三季度 |
四季度 |
一季度 |
二季度 |
三季度 |
四季度 |
一季度 |
二季度 |
三季度 |
四季度 | |
正式启动项目,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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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工作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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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和部门及行业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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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项目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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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宣传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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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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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项目督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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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工作调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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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项目调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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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整体预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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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项目整体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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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淘汰ODS工作,将该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负责制,具体工作责任到人,明确目标和任务,狠抓落实。
(二)各司其职,注重实效。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分解细化本部门的目标和任务,完善工作措施,确保按照分工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三)密切配合,有机协调。省淘汰ODS工作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和协调;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市州之间要相互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四)加强监督,明确奖惩。省淘汰ODS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对相关部门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对按时优质完成任务的单位,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任务完成情况不好的责任单位由省监察厅及时督查督办。
附:湖南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任务分解表
湖南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任务时间分解表
内 容 |
主 要 工 作 任 务 |
完成时限 |
牵头单位 |
协助单位 |
组织领导 |
成立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
已完成 |
省环保局 |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
发布我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 |
已完成 | |||
召开办公室成员第一次联系会议。 |
已完成 | |||
制定工作方案并发布实施。 |
2008年11月 | |||
召开全省开展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新闻发布会(暨启动仪式)。 |
2008年11月 | |||
组织协调各部门拟定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地方配套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制度,并适时出台。 |
2008年11—12月 | |||
组织建立监管体系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
2008年底前 | |||
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工作调研。 |
不定期 | |||
宣传培训 |
利用电视、报刊、广播和网络等媒体,大力开展淘汰ODS工作宣传。 |
至项目结束 |
省环保局 |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
出版ODS有关宣传手册,宣传挂图和制作宣传展板。 |
已完成 | |||
开展ODS项目全省14个市州的宣传实施。 |
2008年9—12月 | |||
分期分批组织全省各市、县(区)环保、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企业人员参加淘汰ODS工作培训,总体培训人数不少于150人。同时组织参训人员上网参加国家环保部网上“保护臭氧层行动在线培训”,完成通用课程并保留其培训的相关记录。 |
2008年9月—2009年底 | |||
调查申报 |
对我省含ODS物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进行调研,摸清家底,对现状进行分析和评估,写出调查报告。 |
已完成 |
省环保局 |
省发改委、省经委、省交通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消防总队 |
开展含ODS物质产品及生产申报工作。 |
2008年12月底前 | |||
要求维修和必要用途需要销售、储存ODS产品的单位,按季度申报ODS销售、储存总量及来源、流向等信息,建立完善的各行业申报登记制度,并向行业管理和环保部门申报备案。 |
2008年12月底前 |
省发改委 |
省经委、省环保局 | |
行业淘汰 |
制定泡沫行业淘汰CFCs工作方案,要求全省仍在使用CFCs作为发泡剂的单位限期完成非CFCs发泡剂替换的整改;开展对全省泡沫行业的检查,重点检查硬泡类生产企业CFCs发泡剂使用情况。 |
2008年12月底前 |
省发改委 |
省经委、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质监局 |
在非必要场所禁止配置和使用哈龙灭火器,禁止有关单位和个人非法销售哈龙灭火器,对仍在使用的哈龙灭火器进行回收处置。 |
2009年3月底前 |
省消防总队 |
省工商局、省环保局 | |
烟草行业彻底淘汰CFCs膨胀剂的使用。 |
2008年11月底前 |
省经委 |
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环保局、省质监局 | |
实施清洗行业ODS清洗剂使用、替代工作,确保清洗行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ODS淘汰任务。 |
2009年6月底前 |
省经委 |
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质监局 | |
制定普通气雾剂行业淘汰ODS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对检查中发现仍在使用ODS作为气雾剂的单位(药用气雾剂除外),要限期完成非ODS气雾剂替换的整改。 |
2008年12月底前 |
省质监局 |
省经委、省环保局、省工商局 | |
建立全省医用气雾剂生产企业ODS申报制度,根据申报情况核实医用气雾剂生产单位ODS的使用情况,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计工作,减少ODS的非必要消耗。 |
2008年12月底前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省经委、省质监局 | |
制定制冷行业(主要是建筑制冷和工商制冷)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方案,制冷行业ODS淘汰工作按照方案执行。 |
2008年12月底前 |
省环保局 |
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交通厅、省质监局 | |
现场执法 |
建立对ODS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及非法贸易行为的举报热线。 |
2008年11月 |
省工商局 |
省环保局、省质监局 |
组织对流通领域,主要是大型商场销售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
2008年12月—2009年2月(以后将不定期开展检查) | |||
组织开展对全省公共场所哈龙灭火器使用情况的检查。 |
2008年11—12月(以后将不定期开展检查) |
省消防总队 |
省环保局、省质监局 | |
组织对使用领域,主要包括制冷、泡沫、清洗、烟草、气雾等行业淘汰、替代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
2009年3—5月 (以后将不定期开展检查) |
省环保局 |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 |
根据全省ODS调研报告,不定期组织对生产领域重点企业的抽查。 |
2009年—2010年 | |||
政府控制 |
发布国家淘汰的CFC制冷剂名录、替代产品名录和我省淘汰CFC和哈龙的产品,明确我省淘汰的ODS目录及其替代产品,并向社会公布相关名录。 |
2009年3月底前 |
省环保局 |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
发布通告或规范性文件,在淘汰限制产业指导目录中增加有关ODS的限制要求,将生产、使用ODS的产业(工艺)列入我省淘汰产业目录,在建设项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方面严格把关。 | ||||
发布通告或规范性文件,要求全省除用于气雾剂、维修、原料和必要用途外,不得销售ODS以及含ODS的产品。 | ||||
在政府采购领域建立ODS产品禁入制度,促进ODS加速淘汰工作。 |
2008年3月底前 |
省财政厅 |
省环保局 | |
通过企业ISO14000认证、清洁生产审计及绿色企业评选审查工作促进ODS加速淘汰工作。 |
2009年12月底前 |
省环保局 |
省发改委、省经委、省质监局 | |
设施建设 |
建立我省哈龙回收、CFCs制冷剂回收与储存中心(站),负责回收和储存全省CFCs制冷剂,并妥善处置哈龙。 |
2009年6月底前 |
省环保局 |
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省消防总队、省质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