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350号提案的主办答复意见
- 索引号:430S00/2021-06000949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1-06-24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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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350号提案的主办答复意见
A类
公开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350号
提案的主办答复意见
吴光辉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出的第0350号建议《关于桂阳工业园有色金属冶炼加工项目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及重金属排放总量指标从桂阳县“十二五”储备减排指标总量中调剂的建议》已收悉,我厅作为主办单位,对该建议高度重视,组织相关处室认真研究,现综合相关意见,对您所提建议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明确规定“三、指标来源—‘可替代总量指标’为企事业单位本五年规划期基准年排放量(须按总量减排核算规定校核)与采取减排措施后正常工况下年排放量的差值”,即主要污染物及重金属总量仅来自本轮规划时限内工程(项目)减排量。
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总量指标的使用原则,确保办法的有效实施,我厅相继出台了相关文件。2017年5月,我厅出台了《湖南省环保厅关于加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管理的通知》(湘环函〔2017〕212号),明确“2016年之前的政府无偿储备指标原则上不再继续使用”;2020年1月,我厅出台了《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通知》,再次明确“2016年之前政府无偿储备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原则上不再继续使用”。
综上,桂阳县“十二五”储备减排指标总量已不能继续使用。
二、相关事项说明
湖南康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6万吨/年废铅酸蓄电池回收及再生铅工程环评批复时间为2019年2月18日,属于十三五期间审批的项目,总量不得使用十二五期间政府无偿储备的指标。
我厅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我省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及项目实际,多次咨询生态环境部固体司,按照“一事一办”的原则,组织固体处、排污权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内部会商,形成解决建议反馈至市州生态环境局,并督促市州生态环境局协助解决历史项目重金属总量来源问题。根据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材料,湖南康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量已于2021年5月24日有效落实。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及建议
我们将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会商工作。在环评阶段严格按照环评、固废、排污权交易等相关领域总量管理要求,协助企业落实总量指标。
感谢您对我省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6月18日
联系单位: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杨 丹
联系电话:0731-85698339 85698023(传真)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2),省政府办公厅(2)。